kg商标侵权案-kg商标

提问时间:2020-08-26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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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8-26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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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近似的判断,你知多少

商标是拿来用的2113,判断商标近似5261不近似,证据说了算!有一百个4102理由说不近似,遇上使用证据全变成了牵强附会。想1653拒绝近似商标搭便车?您的商标使用证据保存好了吗?近似不近似,容易引发争议的字形、字义、字音等元素虽然有影响,但影响力有限。而商品品类、销售渠道、使用范围及宣传推广等方面,对法律判定近似商标影响力更强。

提问一个案列,商标侵权的内容。

构成侵权,因为微软的商标已经进行注册,你在同一类商品(软件)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依据是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别人用我的版权注册商标侵权么?知乎看了一堆也没看到这个答案?

看注册登记的时间,你是不是享有版权,是在保护期限内的。商标权注册不能损害在先权利的,在先权利不仅仅指知识产权的,还有涉及民法上的权利等,还要看有没有可能接触你登记的版权作品,对比两者是否一样或相类似,是否经过授权。具体还要看情况,你的版权类型如果是美术作品,比较好判断。 其他类型情况也会有,比如比较有名的是金庸笔下小说名称或者人物注册成商标。其实放大一点看是将他人作品注册成商标构成侵权吗?先看你是否是有一个合法有效的著作权也就是版权,如果已经登记,就有证明,证明著作权人和作品。如果没有登记,作品符合独创性等要件完成就享有著作权,就算没有登记也没有关系,不影响著作权成立。一般来说,署名的就是作者,享有著作权。不排除其他可能性,比如剧本《梅花烙》署名作者就与实际作者不符,实际作者是琼瑶,这个可以证明,或者说是职务作品,那作者本人就不享有一定的著作权。 然后是接触的可能性,就上述提到的金庸先生的小说,比如笑傲江湖,无论是这部小说还是名称都在公众中有比较高的知名度,还有很多翻拍的电视剧,扩大小说的影响力,读者群体广大,就有很大的接触可能性。对比两者是否是相类似,此时也不需要用文学作品的三部检验法,用商标对比方式用来检验是否构成相同近似,一般消费者看来,文字图形颜色组合上,含义上是否相同近似。 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是法律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像是美术作品的作为商标注册侵犯了著作权,将外观设计注册商标可能侵犯专利权,还有民法当中肖像权、姓名权等。那就上例所言的案例呢?笑傲江湖几个字不会单独构成著作权,那是侵犯了什么在先权利?民法所保护的范畴不仅包括民事权利还有民事权益,比如一般人格利益,没有具体的人格权,但不代表不保护,此时的在先权利应该做扩大解释,包括民事权益。商标只使用了“笑傲江湖”这几个字,这几个字并不是独立的,然而该作品本身的宣传和影响力已经使笑傲江湖在公众心中与金庸先生建立了固定的对应关系,一提到笑傲江湖就会联想到是金庸先生的武侠小说,具有一定指向的对应关系,所以也会受到保护。这种保护还是与商标所附着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就像笑傲江湖使用在计算机网络游戏的领域下,一般依据武侠小说而设计计算机网络游戏行业的可能性很大,看现在市场上很多游戏和小说互为依据,所以是通常性的衍生行业。比如鲁迅小说中人物孔乙己喝酒、吃茴香豆的人物形象,运用在绍兴旅游行业、茴香豆等食物上,该人物可能会衍生的通常服务行业。公众会将这些行业与小说、作者联系起来,认为已经授权使用,如果没有授权使用,那就是利用了作者的美誉度,基于公众对作品或者对作者的信赖感获得利益,这样的通常性的衍生行业可能是权利人利用该作品而进行的商业利用,产生交易机会和价值。如果他人已经注册,则权利人不可能进入到该行业,损失交易机会,权利人无法利用作品的商业价值,而其他人会利用作品知名度进行抢注,据查询,一个孔乙己的名字就已经申请了几十个,形成了孔乙己系列商标。如果不保护权利人这个权益,与《商标法》设立的宗旨是不符合的,保护作品商业化发展的权益也益于文化创作和文化产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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