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法 英文版,美国商标法 在先使用

提问时间:2020-05-04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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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4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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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美国商标以“已在美国使用”为基础和若以“意向使用”为基础 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吗?谁能给我详细解释下。

商标法第31条中在先权利指哪些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规则是什么,怎么用

《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他人已经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并且对该商标之前的同一商品或相似商品具有一定的影响。登记人,注册商标的专有权所有者无权禁止用户在原始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在其上附加适当的区分标记。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进行解释和运用并非没有研究的需要。

1.在事先使用防御中适用地域性原则

知识产权最初是通过法令授予的,其范围也受所发布法令的范围的约束。如今,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并未丢失,商标权也不例外。首先,各国法律对商标保护的起点和条件有不同的要求,包括注册保护原则和使用保护原则。因此,在不同地区,生成商标专有权的方法不同。其次,无论是商标区分功能还是突出功能,其目标始终是相关公众。同一徽标在不同地区的公众心中可能具有不同的认知水平。商标权区域性的客观存在决定了商标权的保护必须遵循地域性原则。商标保护的地域性原则会扩展到商标保护的例外吗?答案应该是。公民权利按其功能分类,可以分为主张,控制,形成和防御。请求权是要求他人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的权利,而辩护权则是与之相反的权利,它是防止发生请求权的效力或破坏请求权的权利。据此,如果请求权的行使受领土性原则的约束,则由于考虑到行使权利的对等效力,应同样限制辩护权的行使。关于商标权,首先允许针对注册商标使用商标只是对注册保护原则的有限修改,不会动摇商标保护原则的整体设计。注册商标仍然仅限于地域性原则。如果可以善意使用未注册的商标,将会严重损害注册体系并造成利益不平衡。因此,在先辩护应被解释为受商标保护的领土原则。

其次,在先使用辩护应调查持续使用

中国大陆的商标在先使用防御系统未指定商标的在先使用是否会继续使用,而仅要求在先使用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如果不再使用它,别人应该如何将它注册为商标?我该怎么办?作者认为,建议将商标的在先使用解释为在先连续使用。在先使用抗辩并未提及用户的主观要求是否是真诚的,但是《商标法》第7条确立了诚信原则,并且根据系统解释,原则上,在先用户也受到以下约束:这个。如果先前的用户为了不再使用该商标而停止使用该商标,然后又使用该商标来防止他人注册,则是否有重复这种行为的诚意值得怀疑。更重要的是,较早使用辩护要求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一般而言,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在先商标的效力与其继续使用的状态是一致的,因此,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要求在原则上已经意味着对连续使用的要求。当然,商标的影响并不一定可以推断出商标仍在持续使用中,但是为什么法律要为既未注册也未使用的商标保留空间,则必须说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对未注册商标的弱保护是注册保护原则的必然结果。如果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即将被撤销,我们为什么会认为,已经存在多年没有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必须的?并构成高墙以防止商标注册?有鉴于此,商标的在先使用应解释为在先连续使用。

3.如何定义在先使用商标的原始使用范围

根据在先使用辩护制度,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的所有者无权禁止在先用户在原始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如何定义“原始使用范围”没有解释的空间,而且可以想象的解释包括原始用途的地理范围,原始生产和经营的规模或原始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省略)的范围等。如果商标的在先使用范围仅限于原始使用的地理范围或范围,则实际上是在借鉴专利法的思想。但是,与抢占专利保护侧重于保护技术解决方案的财产价值不同,商标抢占防御既涉及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也涉及消费者的利益。可以解决的不是地理区域或业务规模限制。商标的原始使用范围被解释为商品的原始使用范围。

第四,应以什么形式附加醒目的徽标

第五,在使用抗辩之前如何处理程序法

最初,抗辩被用作抗辩权,旨在抵制请求权。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通常是命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但不包括要求被告附加独特商标。此时,如果被告在第一审中使用了辩方且没有构成侵权,则法院的判决将面临两难境地:如果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原告将不得不跟进被告附加明显的标记,导致疲劳(如果不管是否违反了该原则);如果直接判别区别标记,则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范围,并且违反了无视和争论的原则。为此,可以尝试采用初步合并的诉讼。尽管中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筹备性合并法的制度设计,但原告对筹备性合并的起诉并没有违反程序法的禁止性规定,而且公认的筹备性合并诉讼完全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处理权和纠纷。追求价值。考虑到较早使用辩护是《商标法》建立的新制度,并且《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为合并做准备,因此诉讼人可能一开始不知道如何使用规则行使权利。因此法院裁定被告为第一被告如果抗辩理由很可能成立,则可以行使解释权,使原告有机会在法院提出保留的要求。根据请求的顺序,法院依次听取了原告对第一和第二职位的要求,进行了相应的言语辩论,并根据每个请求的构成要件做出了单独的判决。主职位请求,支持其他职位标识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