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有关国旗作为商标 国旗不得用作商业用途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不得使用以下标志: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和勋章相同或相似,与特定地点的名称或名称相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的地标性建筑的图形 (2)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旗和军事旗帜相同或相似,除非该国政府同意; (3)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旗帜和标志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4)除授权者外,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记或检验标记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具有相同或相似名称和标志的人; (6)有种族歧视; (7)夸张的宣传和欺骗; (8)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其他不利影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部分含义或排除在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解读《商标法》 哪些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