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法商业秘密的保护,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理解

提问时间:2020-05-09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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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9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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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怎样理解

第八十条销售未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可以证明该产品是依法取得的,并向提供者说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通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的行业和商业行政部门。也就是说,如果证明产品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并且可以解释提供者的具体信息,则不得将其视为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行为,因此必须销售产品停止与工商部门合作协助调查。

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赔偿方式与商标法63条有什么区别

两者之间的区别如下:

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有两种,一种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另一种是侵权的民事责任。

补偿的顺序为:实际损失,利润和合理费用。

《商标法》第63条规定,赔偿的顺序应为:实际损失,获得的利益,许可费的倍数。

和两个目标不同,前者是商业秘密;后者是商业秘密。后者是商标。

商业秘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保护,商标受《商标法》保护。

商业秘密与注册商标有很大不同:

(1)非公开

商业秘密的前提尚未为公众所知

(2)非专有

商业秘密是相对权利。商业秘密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也不是排他性的。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获得具有相同内容的商业秘密,则他们与第一人的身份相同。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其之前开发和掌握了该信息的人使用或转移该信息,也不能在其使用和转移该信息之后阻止了已开发和掌握了该信息的人。

(3)兴趣

可以使运营商获得收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

商业机密的保护期限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以及他人对该机密的披露。由于权利人的有效保密措施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技术秘密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了商标的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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