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标法第几条关于商标法的保护-日本商标法的在先权

提问时间:2020-05-14 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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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31条中在先权利指哪些

你好,

商标法第31条

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用于不当地注册已经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解释]本文是关于在先权利的保护和对恶意抢注的禁止。

1.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他人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已经获得的权利,例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和公司名称权。商标权容易与这些权利发生冲突,因此该条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即不得申请他人已获得商标权的外观设计的注册。

2.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得不当使用他人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本文的规定此次被添加到了《商标法》的修正案中,主要是为了抢注和注册他人以使用社会上已有的和有影响力的商标。

抢先注册他人的商标是为了抢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已经被他人使用并已对消费者产生一定影响但尚未申请注册的商标。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的恶意行为。应该停止它。为此,这次《商标法》修正案增加了该条。首先,本文规定“不使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使用的商标,即,抢注是恶意行为。其次,本文的规定并不涵盖所有在先使用的商标,而仅涵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也就是说,不允许抢先注册具有某些影响力的他人使用的商标。对本条内容的理解应与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相结合。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标的在先使用人有权取消抢注,即,在先使用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注销注册商标。但是,这种撤销权申请的行使受到限制,并且必须在商标注册后的五年内。如果法定期限超过五年,则先前的用户将失去此权利。这意味着在先用户无权申请取消由于在先申请而已注册的商标。在这一点上,它体现了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在先适用原则。根据在先申请的原则,如果您想注册商标,则应尽快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同时,它应该申请自己的原始商标注册,而不应该注册已经被他人使用并且具有一定影响力但尚未以自己的名义注册的商标。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也应遵守《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从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出发,本文的规定是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同时,从原用户可以行使撤销恶意注册的权利的角度出发,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商标注册申请的必要条件。这是问题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都是对在先申请原则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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