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认定驰名商标-判决可以宣告商标无效吗

提问时间:2020-05-18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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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案例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遵循“案件识别与被动保护”的原则:

1.商标所有者不能单独提起诉讼来确认驰名商标。

确认行动是指民权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以确认该主体与争议当事方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是否驰名是事实状态,与他人无关,即没有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并且众所周知商标投诉中没有被告,因此可以确定该驰名商标不符合已确认投诉的特征,并且不能成为单独的投诉。

2.人民法院承认驰名商标并执行被动原则。它不能根据其权利直接确认驰名商标。

也就是说,只有当有关当事方要求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且需要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商标时,人民法院才会依法作出裁决:案子。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如果被告侵权人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则无需确定其是否是驰名商标。如果被告侵权人在跨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则人民法院只能审查并确定争议商标是否众所周知。也就是说,当人民法院无法确定侵权行为是根据一般商标侵权规则确定的时,商标是否驰名成为人民法院确定商标是否侵权的必要程序。只有通过识别驰名商标,商标法只能实施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

3.人民法院裁定,驰名商标不是独立的诉讼。

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在案件审理中必须确定的事实,当事方要求确定驰名商标是商标注册的前提。被告侵权者是否构成侵权,并且不是独立的诉讼。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证据与普通商业案件的证据不同。因此,在查明事实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不能确信当事人对证据没有异议,必须确定证据并应审查原始证据,避免发现事实错误。

第四,人民法院应当承认驰名商标,并执行案件认定原则。

判决书中确定的驰名商标仅对判决书中涉及的案件具有法律效力,而不必影响其他案件。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判决书的正文中确认了驰名商标是当事人的要求。这样做可能会使动态且不断变化的驰名商标变为稳定和静态。因此,当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文件时,不应在判决书的正文中予以确认,而应在判决理论中予以确认,并且不存在拒绝驳回确认驰名商标请求的判决。

第五,人民法院裁定驰名商标应实行统一备案原则。

鉴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特殊情况,为了维持司法承认的权威,我们建议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应由省级中级法院统一处理。资本来确定它们是否是驰名商标。判决生效后,它将向高级法院备案。

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告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