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驰名商标申请-内蒙古驰名商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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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全国驰名商标

在内蒙古怎么样申请著名商标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于2004年9月9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9月9日颁布实施。 2004年11月1日。2004年9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措施

第一条是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的标识,保护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的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方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的驰名商标(以下简称“内蒙古驰名商标”)是指在自治区的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有关公众所熟知并根据这些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著名商标的识别和保护。

?第四条内蒙古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内蒙古驰名商标的识别和保护。

第6条在内蒙古申请著名商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的住所或商品的原产地在自治区的行政区域内; (2)申请人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自商标批准之日起,商标已依法连续三年使用,且商标所有权无争议; (四)商标所指商品在自治区或国家同类产品中具有优良的质量和售后服务,在国际上享有很高的声誉。良好的市场信誉;? (五)商标所指商品过去三年的销售,纳税,市场份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自治区或国家的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6)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具有严格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vii)在过去三年中,注册商标的所有者未发生任何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有权的非法行为。

?第七条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交下列材料,以确定内蒙古著名商标:(一)申请; (2)相关证明,以证明申请人的学科资格;(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商标广告; (6)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商标有关产品质量的相关材料; (七)近三年来有关行政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布的商标所指产品与自治区同一行业的主要经济指标,如销售,纳税,市场份额等。和国内有关排名的材料; (八)其他与商标知名度有关的证明材料。?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也可以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发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予以受理;不遵守规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在十日内通知申请人,并退还有关材料。需要更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的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自治区发行的报纸或者网站上刊登内蒙古驰名商标的初步审查公告。自首次审判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第九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成立了内蒙古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内蒙古驰名商标的审查和认定。?鉴定委员会由不少于40名代表,法律,经济,技术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并报告给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认证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对内蒙古驰名商标的每次评审中,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评审委员会成员中,确定不少于21名成员组成驰名商标评审团,并集体行使鉴定权。 。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对著名商标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确定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益的,应当避免。

?第十二条委员会委员和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内蒙古著名商标的识别,由著名商标识别组的全体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票通过。•内蒙古著名商标识别小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投票。

?第十四条认可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任期,考核程序和规则,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批准后予以公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经评审委员会认定为内蒙古著名商标的,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证书”,并在报纸或网站上刊登。自治区,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被认定为内蒙古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有效三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蒙古著名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续展。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并公告。每次续约有效期为3年。逾期未申请续展,或者经审查不符合续展条件的,驰名商标将作废,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内蒙古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使用经内蒙古驰名商标所有人批准的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商务信函或广告,展览等经营活动。使用“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或“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字样,并注明认证日期。被认定为内蒙古著名商标的产品是驰名商标。

?第十八条未经自治区鉴定委员会授权或者拥有人合法许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使用“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等。内蒙古著名商标的名称引起误认。字体。

?第十九条内蒙古著名商标在类似产品中受下列保护: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随意复制与内蒙古著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三维符号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以上元素的组合用作产品名称,产品装饰或未注册商标,足以引起误认; (2)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使用内蒙古驰名商标所指的产品唯一或相似的名称,包装和装饰足以引起误认。

?第二十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同或不同的商品,不得随意组合与内蒙古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和颜色。,并且以上元素的组合用作产品名称,产品装饰或未注册商标,足以引起误认。

?第二十一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使用与内蒙古著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词作为公司的字体大小或店铺名称;具有相同或相似商店名称的单词将用作公司的字体大小或商店名称以及未注册的商标,除非首先注册公司的字体大小或商店名称。

?第二十二条内蒙古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和使用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内蒙古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和使用者只能在当时批准的商品中使用内蒙古驰名商标。他们的身份使用范围不得扩大; (二)内蒙古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和使用者应当规范使用“内蒙古自治区驰名商标”或者“内蒙古驰名商标”等字样;许可程序应依法完成,并同时提交认证委员会备案; (四)内蒙古著名商标的所有人变更注册人的姓名,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自变更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变更认可委员会备案;? (五)内蒙古著名商标的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商标的,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其驰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通过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等欺骗手段获得内蒙古著名商标的;(2)商标所指产品在有效期内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较差,市场声誉低下,销售,纳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下降; (3)超过著名商标认可的商标责令限期改正商品范围,但拒绝改正; (四)无正当理由停止使用内蒙古驰名商标超过一年的; (5)违反《中华民国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自注销该驰名商标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提出内蒙古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执行。中华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应受到处罚。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职责,疏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个人牟利而作弊,贿赂内蒙古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的,应当依法成立。由机构或行政监督任命或解雇。当局根据情况的严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自治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著名商标保护协议的,应当保护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这些措施。

?第三十一条内蒙古驰名商标的识别和保护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