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四川著名商标-绵阳市著名商标认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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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著名商标申请认定应具备哪些条件

详见:《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六条规定,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申请人的住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 )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并授权 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申请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 议;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 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五)近 3 年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 等经济指标在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领先; (六)申请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七)申请人近 3 年无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八)申请人未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近三年无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著名商标申请条件

作为省著名商标,该商标必须使用三年以上。这三年期限是指商标应自国家商标局授权之日起算。

1.商标是国内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居住在省内;

2.使用商标的商品的市场覆盖率和市场份额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3.过去三年来,主要经济指标,例如商标产品出口的销售,利润,税金和外汇收入,在该省的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4.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相对较高的知名度,并且可以专注于商标广告;

5.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量较大或销售范围广;

6.使用商标的产品质量已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水平,维修,更换和退货方法明确,消费者投诉率低;

7.拥有强大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管理体系,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情况;

8.没有发生其他违反商标法,法规和规则的情况。

(2)提交申请以识别该省著名商标的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

2.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

3.《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的国内“商标注册证书”副本和证明文件副本,例如商标的转让,变更和更新;

6.外国“商标注册证”的副本或注册申请的副本;

7.商标专有权的损害和所采取的措施(假冒侵权,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和其他证据);

8.过去三年中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经济指标的报告;

9.证明行业协会,统计机构或经济主管部门发布的主要经济指标排名的文件;

10.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销售区域的销售凭证副本;

11.广告媒体和费用凭证的副本;

12.使用商标的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声誉和奖励;

13.实施产品标准的认证材料;

14.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证书的复印件;

15.企业商标管理信息。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省著名商标的程序

商标注册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或者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申请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应当填写《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注明出处。

区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有关材料。及相关认证材料应当通过区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30日内审查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原因。如果接受或不接受,则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文件已基本完成,但需要更正的,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正。如果在期限内未进行更正,将退回申请材料。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咨询有关地区,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三个月内确定或不确定的决定可以延期一个月。

申请知名商标的条件

驰名商标通常是指商标所有者在当地(城市)范围内拥有的注册商标,在市场中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地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识别和管理著名的地方(市)商标。

驰名商标的识别标准不同,但通常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商标是当地合法成立的企业,公共组织,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城市)范围国内有效的注册商标;二是商标的产品覆盖率和市场占有率处于本地行业的前列。第三是企业具有良好的综合效益,主要经济指标(销售),利润,税金等),引领当地行业;第四,注意商标广告,在相关公众中享有很高的声誉;第五,使用商标的产品质量稳定可靠,消费者投诉率低;六是在过去三年中,没有任何非法行动。

从认可驰名商标之日起,其他人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词作为生产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公司名称,并可能导致公众误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批准注册;未经授权,其他经营者不得使用被识别为驰名商标的商品所独有的名称,包装或类似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