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道要通过授权才能使用茅台酒的标志要处罚吗 在不知道要通过授权才能使用茅台酒的标志要处罚吗——要处罚的。 你这是生产假冒产品。没有通过授权就使用茅台酒的标志,就是生产假茅台酒啊。 处罚会很严厉的。 你如果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会因为你“在不知道要通过授权才能使用茅台酒的标志”,就会减轻处罚的。因为你应该知道生产假冒产品的后果的 如何看待茅台因为注册不成“国酒”商标而起诉工商总局? 首先,不服行政处理而提起行政诉讼,是茅台酒厂的诉讼权利,也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体现。其次,茅台酒厂一而再、再而三地申请注册“国酒”商标并穷尽商标评审、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说明“国酒”商标确实具有极大的广告效应和市场价值,体现了企业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主张,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倒也可以理解。第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国”字加商品名称的字样,早已统一认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1)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2)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法院系统目前个案中,也是类似观点。第四,即使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再驳回茅台酒厂的“国酒”商标注册申请,茅台酒厂也不抛弃不放弃,虽然屡败屡诉,仍然契而不舍地在坚持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不断提出新的“国酒”商标注册申请,说明商标注册的个案审查原则被茅台酒厂运用到极致!也许,也许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在哪件个案中就放松把关或者改变看法呢,兴许就支持“国酒”商标注册呢!那样的话,一下子就全部翻盘啦!进攻总是容易的,防守总是艰难的,千里之堤了可毁于一旦呢!第五,市场经济就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经济参与者的市场地位和品牌美誉度、品牌价值也是动态变化的。《商标法》禁止将带有欺骗性或者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广告法》禁止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作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宣传。“国酒”字样,本身含有或者暗含“国家级酒”“中国最好的酒”之义,本身就属《广告法》禁止在广告中出现的用语,若作商标使用则对其他经营者不公平,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具有不良影响的不能作商标使用的用语。茅台酒厂就因为其茅台酒在特定历史情况曾获金奖、曾获得国家领导人好评,就宣称“国酒”并意图通过商标注册来垄断这一称号,这对同业经营者是非常不公平的,也是对国家法律、公平竞争秩序极大的挑战与危害!第六,茅台酒厂近年来大肆广告宣传“国酒茅台”,以致让消费者真得认为其如此宣传已是理所当然,这对我国《广告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权威都有极大损害,更加突显了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商标行政执法、广告行政执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是多么地弱势!而茅台酒厂又是多么地强势!如此明显的广告违法,居然十多年来没人去查处制止! 是否可以不授权使用商标,不授权使用商标有什么风险? 马英秋律师的回答:上面的回答是“是否可以未经授权使用商标,以及未经授权使用商标的风险是什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首先,根据法律,您的朋友属于商标所有者。如果未经授权使用此商标,则侵犯了您朋友的商标权。因此,建议您按照正常程序处理商标授权。商标授权,也称为商标许可,是指通过签署商标使用授权合同来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被授权人根据合同从事经营活动(通常生产或销售某种产品或提供某种服务),并向被授权人支付相应的特许权使用费;同时,授权人员进行人员培训,组织设计,运营管理等。指导和协助。其次,如果您不申请使用他人商标的商标授权,则将构成商标侵权,可能需要赔偿他人的损失。根据《商标法》,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商品的单位利润之和计算得出。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遭受损失,包括侵权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调查费和律师费。计算注册商标产品的销量和单位利润。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赔偿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以上是您问题的答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