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驰名商标都有哪些呀? 首批中国驰名商标 首批“中国驰名商标”于1991年9月20日产生。这次活动由法制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举办。这批“驰名商标”共10件,分别是:茅台(酒)、凤凰(自行车)、青岛(啤酒)、琴岛-利勃海尔(电冰箱)、中华(香烟)、北极星(钟表)、永久(自行车)、霞飞(化妆品)、五粮液(酒)、泸州(酒)。 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 到2006年初,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共计678件。其中,第13类、18类、38类、45类商品或服务上,驰名商标数量为零;拥有驰名商标最多的类别是第25类,使用商品为服装、鞋、帽。 这678件中还包括不少外资企业的商标,例如,2005年6月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的“Nissan”和“尼桑”两件商标就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 从2001年7月到2005年10月,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总计认定驰名商标72件,其中福建地区认定18件,山东地区认定9件,湖北地区认定7件,广东和浙江地区各认定5件,北京、江苏、河南地区各认定4件,辽宁、云南、安徽、海南、河北各2件,上海、重庆、黑龙江、甘肃、江西、天津各1件。 此外,2005年2月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ZTE中兴”,成为第38类中第一件驰名商标。 惟一一件被撤销的驰名商标 2004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认定杭州民生药业的“21金维他”为驰名商标。然而,18个月后的2005年12月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对杭州民生“21金维他”驰名商标的认定。这也使得“21金维他”成为目前为止我国惟一一件被撤销的驰名商标。 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下半年认定驰名商标98件 国家工商总局在2005年下半年认定了98件驰名商标,其中77件是商标局在省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报的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的,10件是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裁定中认定的,11件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争议案件裁定中认定的。 在此次认定的98件驰名商标中,按照商标的种类划分,有商品商标90件、服务商标8件。其中,93件商标的注册人为中国企业,5件商标的注册人为外国企业(其中:美国3家、法国1家、日本1家)。在93件中国企业的商标中,有涉及出口产品的商标58件,涉农的商标有18件。在93件商标所属的93家中国企业中,有国有企业9家、外商独资企业5家、中外合资企业5家、其他经济性质企业74家,内地企业92家、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1家。 在98件驰名商标中有一大批消费者耳熟能详的商标。不仅有以中国工程院院士袁隆平的名字命名、由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植物用种苗上的“隆平高科”及图形商标,还有使用在餐馆服务上的“马兰拉面”及图形、使用在地板商品上的“圣象”及图形、使用在茶叶商品上的“安溪铁观音”及图形、使用在巧克力商品上“德芙”、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浏阳河”及图形等商标;不仅有名列世界500强的企业,如中国工商银行、中粮集团的商标,还有名列“中国企业500强”的多家企业,如中国工商银行、中粮集团、中国华能集团、哈药集团、人民电器集团、南山集团、青岛颐中集团、三一重工公司和海南航空公司等企业的商标。 对工商银行图形商标和海航图形商标的认定,是在银行业服务、空中运输服务等两个行业中第一次认定驰名商标。对“安溪铁观音”商标的认定,将使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数量增加到2件(前一件为“景德镇”)。 驰名商标逐年增加,可喜可贺. 不过老外进军的势头也越来越猛了...注意!!!参考资料:中国知识产权局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是一个意思吗 您好,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准确地说,地理标志是一种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用于证明商品的来源,认证标志的范围相对较广。例如,可以证明产品是真皮或纯羊毛。,等等,还有很多类型的证明商标,或者有证明某项服务属于的协会。 商标法对地名的相关规定 地名是城市的地方指南和文化象征。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地区的历史,地理,文化和经济特征。早在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就明确规定,地名不予支付,新的地名标志设施不得带有商业广告。。 地理名称不能使用企业商标名称。反过来,限制企业商标使用地理名称。天津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了“米兰”商标的注册,但遭到商业评估委员会的拒绝,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商业评估委员会的裁决,即“米兰”是意大利著名的城市名称,不应将其用作商标。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中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名称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除了;使用法规的注册商标仍然有效。”根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尤其是具有商品来源含义的外国地名,例如“温哥华”和“曼哈顿”。不能用作商标。但是,地名还有其他含义。例如,“长安”除具有地名的含义外还具有“长治九安”的含义,因此可以用作商标。考虑到商标本身的性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以使用地理名称作为其商标的一部分,例如原产地证明商标等。允许已经注册的商标使用地名继续有效,例如天津生产的“北京品牌”电视机,有利于保护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实践证明,在使用地名作为商标时缺乏独特性不利于消费者相应地区分其他类似产品,特别是在使用地名作为商标时确实容易引起争议。因此,对于当地特色食品,最好由相关协会申请地名商标。例如,江苏“高邮鸭蛋”的商标已由相关协会注册。这不仅可以防止某些自然人通过恶意应用程序申请转售商标使用权,而且可以保证其使用。该品牌的产品质量有利于当地名优产品的开发。 实际上,使用地名作为商标也与国际惯例不一致。在这方面,《商标法》采用原则性规定和例外形式,以规定禁止使用地名。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法予以驳回;如果已经注册,将依法撤销;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停止,限期改正,并可能予以通知。或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