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实施,具有商标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成为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之一,因此法院的认定有效。 山东省有哪些法院能审理驰名商标管辖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这三个机构享有对驰名商标的识别权,并且有四个识别途径。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5条的规定,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是获准承认驰名商标的法定行政机关;根据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第22条《商标管辖权和法律适用解释》规定,在正常情况下,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中级人民法院是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司法机关。 发生特定商标案件时,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获得驰名商标的承认,其中:第1、2和3项是行政承认程序,第4项是司法程序。识别程序。 1.向工商部门申请认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所有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并可以向发生该情况的当地工商部门申请禁止使用。经审查,当地工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商标局,由商标局作出决定。 2.向商标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他人事先宣布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可以申请在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同时,申请认可驰名商标。 3.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他人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可以在至少5年的时间内向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提交审查在申请的同时,申请认可驰名商标。 4.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注册驰名商标的所有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况,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以在诉讼同时进行识别驰名商标。此外,不同意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著名商标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复审。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认可机构的认可效力是不同的。司法机关的判决具有最终效力,但有关当事方有异议的,司法机关有权要求司法机关进行复核,由司法机关作出最终判决。而且,不同的驰名商标识别渠道的时限相差很大:第一渠道商标局的时限为6个月;第二频道商标局的期限约为一年半;第三渠道中的商标审核委员会的裁决期限约为2年;第四渠道的人民法院一审和二审的法定时限为9个月。因此,权利人应当综合多种因素,认真选择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和认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