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罪员工有事-假冒商标罪员工要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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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羊机械”股权争夺战——谁是赢家?

民主与法制周刊 牛业科学实践

2019-12-14

《牧羊股权争夺战》(一)

来龙去脉:十年连环诉讼中的牧羊案从何而来?

2018年8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撤销许荣华与陈家荣签订的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羊集团”)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被告陈家荣、范天铭将股权返还给原告许荣华。

回溯至2002年,牧羊集团改制,许荣华出资52万元获得13.21%的股份。2008年,时为牧羊集团董事的许荣华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中以溢价约50倍的价格,转让其名下股份给牧羊集团工会主席陈家荣,并在走出看守所后配合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围绕这次股权转让是否存在“胁迫”、是否应当撤销,许荣华与受让方各执一词。从申请仲裁到起诉至法院,双方鏖战已近十年。南京中院此次一审宣判后,陈家荣、范天铭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等待二审开庭。

此案是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三起依法再审的重大涉产权案件的关联案件,引人注目。而纠纷漩涡中的牧羊集团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在是世界第二、亚洲第一的饲料机械企业。每年的营业收入达五六十亿元,股权价值不菲,股权纠纷也足以产生全国乃至世界影响。

而此案之外,牧羊集团及其股东之间还牵涉到一系列的诉讼。牧羊集团案早已不只是一起案件,围绕股权纠纷的前后,在牧羊集团及其五个大股东之间,已产生了超过十起诉讼,横跨民事、行政和刑事,连绵了近十年,至今没有停止的迹象。

最高法院公布的涉产权再审案件

最高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向全社会公布了三起涉产权再审案件,其中两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备受资本市场关注的物美集团董事长张文中案,于2018年5月31日宣判无罪;“格林柯尔系”掌门人顾雏军案,2018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再审,开庭30个小时,至今未宣判。

出乎公众意料的是,顾雏军案庭审中,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作了部分有罪的检察意见,并非像近年来的重大再审案件开庭时那样,往往是检辩双方一边倒地说被告人无罪。总共30个小时的庭审,检辩双方论辩激烈,庭审充满了浓浓的火药味。

有别于上述两起案件,作为三大涉产权再审案件之一的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案(以下简称“李美兰案”),不是刑事案件,而是民事案件,而且也是三起案件中唯一不是最高法院提审的案件,管辖级别只是在中级法院,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指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目前,三大产权案中,张文中案已宣判,顾雏军案已开庭,而“李美兰案”截至记者发稿时,还没有任何开庭审理的消息。同赫赫有名的张文中、顾雏军比起来,“李美兰案”几乎完全不为人所知。

很多人更不知道,李美兰与该案被告之一的许荣华其实是夫妻。许荣华当初是扬州市邗江粮食机械厂的技术员,后来担任研发中心负责人,国企改制后任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2008年10月16日,在扬州市看守所,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许荣华将自己名下牧羊集团15.51%的股份,以约2400万元转让给了陈家荣。2009年9月18日,李美兰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自己的丈夫许荣华和牧羊集团工会主席陈家荣。理由是: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许荣华把股权转让给陈家荣,事先没有经过她本人同意。

2011年1月,扬州中院一审判决驳回李美兰的诉讼请求。当年10月,江苏省高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而在近五年后的2016年6月23日,江苏高院作出裁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并“指定”南京中院再审。

此案至今尚未开庭,而2018年8月31日,许荣华在自己告陈家荣的股权纠纷诉讼中一审胜诉,南京中院判决陈家荣、范天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牧羊集团15.51%的股权返还给许荣华。许荣华虽已离开牧羊集团,但他要回自己股份的步伐并没有被阻却。

一审胜诉后,许荣华对二审的前景很乐观,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也感谢中央对民营企业的保护。而牧羊集团同样表示坚决拥护党中央加强对民营企业保护的政策,但坚持认为,许荣华当初转让股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南京中院的判决是不公正的。中央政策的原意,是保护至今仍然坚守在牧羊集团的职工和高管,而不是保护侵犯公司利益的股东。

股权纠纷缘于股东侵犯公司利益

16年前的2002年,牧羊集团从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并成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大股东——徐有辉、徐斌、许荣华、李敏悦、范天铭组成。

但股东之间的矛盾,很快成为台面上的现实问题。股东徐斌自己开公司涉嫌侵犯牧羊集团的商业秘密,公司举报,引发司法机关介入调查。2004年,在董事许荣华的提议下,牧羊集团五大股东在扬州市上岛咖啡馆达成协议,史称“上岛协议”。协议规定,股东个人可以创办自己的公司。作为牧羊的下属企业,牧羊集团还可以向其借款作为创业资金,但不得与牧羊集团形成同业竞争。如果使用牧羊的商标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并支付对价。

随后,徐有辉、许荣华也相继创立了自己的公司,李敏悦、范天铭认为他们的公司与牧羊集团形成了同业竞争关系,且未经牧羊集团董事会批准就使用牧羊集团的商标,严重损害了牧羊集团的利益。2008年2月20日,董事会达成协议,如果股东违反对牧羊集团忠实、竞业禁止的义务,就必须以最初出资额将股权转让给牧羊集团工会。

2008年是牧羊集团董事会的改选年。牧羊集团股东会迟迟未能召开。面对这家国企改制而来的当地大企业股东之间的矛盾,邗江区委区政府多次介入协调,但矛盾愈演愈烈。

2008年5月21日,李敏悦、范天铭代表牧羊集团致函邗江区工商局,投诉许荣华创立的福尔喜果蔬汁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尔喜公司”)、徐斌创立的迈安德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牧羊注册商标,同时在其企业网页、企业宣传资料上以“牧羊”注册商标进行宣传,严重侵犯了牧羊商标的专用权。邗江工商局于5月28日立案,后认为该案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2008年8月19日,许荣华向邗江法院提起股东会召集权纠纷诉讼,请求牧羊集团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立即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就公司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以及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等问题作出决议。

8月29日,牧羊集团就许荣华投资设立的福尔喜公司存在侵害牧羊商标专用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纠纷诉讼。9月3日,牧羊集团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诉请许荣华按2008年2月20日股东会决议以原始出资额转让所持牧羊集团股权。

许荣华转让股权后,妻子起诉!

2008年9月11日凌晨两点,根据邗江区工商局移送的线索,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以许荣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将其刑事拘留,羁押在扬州市看守所。

根据记者掌握的材料,扬州市委早在本世纪初,就将牧羊集团确定为市检察院“挂钩服务”单位,市检察院和邗江区检察院曾多次到牧羊集团调研。因此,2008年,当邗江区委区政府召开查处协调牧羊集团股东矛盾会议时,也要求区检察院做好牧羊股东之间的矛盾调解工作。而时任邗江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亚民与许荣华、徐斌熟识多年,私人情谊较好,于公于私,都比较适合协调牧羊股东矛盾。在许荣华被刑拘前,王亚民已实际介入调解。

许荣华被刑事拘留后,邗江公安分局报请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许荣华,区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拟不批捕许荣华。王亚民向区委领导汇报这一情况时,区委领导表示尊重检察院意见,但也请王亚民代表检察院协调好牧羊股东之间的矛盾。

许荣华被刑拘第二天,即写信要求市检察院和区检察院协调股权转让事宜,2008年10月15日,王亚民与另一名检察员庄巨明进入看守所,协调许荣华转让股权。许荣华表示同意。10月16日,许荣华在看守所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的股权以2300余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牧羊集团工会主席陈家荣(陈实际是为牧羊集团工会代持)。10月17日,许荣华被取保候审。

10月24日,陈家荣向许荣华银行账户存入第一笔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并将存折交给许荣华。许荣华向陈家荣出具收条,在收款之后,许荣华使用了该款项。

收款四天后,许荣华就其诉牧羊集团股东会召集权纠纷一案,牧羊集团就其诉福尔喜机械公司、福尔喜成套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以及诉许荣华股权转让纠纷三案,同时向法院申请撤诉。邗江法院同意三案撤诉。

2009年2月17日,许荣华协助陈家荣办理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此前后,陈家荣分三次将1600万元转给许荣华,并为其代交股权转让税。

2009年6月16日,邗江公安分局解除对许荣华的取保候审,同时撤案。

长达七年的仲裁及历经十年的诉讼

在股权转让近一年后,2009年9月18日,许荣华妻子李美兰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09年9月23日,许荣华向扬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撤销其与陈家荣的股权转让协议。由于当初的股权转让协议规定,双方如对转让存在争议,只能申请仲裁,未规定可向法院起诉。许荣华如果想让股权转让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必须先走仲裁程序。

直到2016年5月,在调解未果后,扬州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驳回许荣华的仲裁请求。而在当年9月12日,江苏高院发出《关于将涉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牧羊控股有限公司、牧羊有限公司等涉公司类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的电传,通知凡是涉及牧羊集团的案件,分别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9月22日,许荣华转而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南京中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裁定,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撤销的理由是仲裁“历时6年零8个月,远远超出扬州仲裁规则规定的四个月时间”。

许荣华没有参与这场撤销仲裁的庭审和宣判,因为开庭前几天的2016年11月20日,许荣华因涉嫌假冒商标罪被湖南省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日,经该市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7年2月2日,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为,许荣华及其福尔喜机械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牧羊”注册商标所有人牧羊集团的许可,在其所生产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牧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于2006年7月至2007年9月期间对外进行销售,所销售的输送机、提升机等设备属于“牧羊”注册商标所核准使用的商品,其销售金额达296.35万元。据此,认定许荣华的行为已涉嫌假冒商标罪。

洪江市检察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该市公安局认定许荣华涉嫌假冒商标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2017年7月20日,决定对许荣华不起诉。

此前的2016年6月16日,陈家荣与范天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家荣将其所持的牧羊集团17.02%的股权转让给范天铭,并于同年7月15日办理了工商资料变更登记。所以仲裁被撤销后,许荣华将范天铭列为第三人,于2016年12月8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当年签订转让协议系“胁迫”为由,请求撤销许荣华与陈家荣2008年在看守所签订的牧羊股权转让协议。

鉴于此案案情复杂且有重大社会影响,鼓楼法院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故报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京中院于12月12日受理此案。2017年5月23日,2018年1月19日、2月9日,经过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南京中院于2018年8月31日一审判决许荣华胜诉,撤销当年的股权转让协议。

难以解开的死结

南京中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许荣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系被胁迫,故判决撤销该转让协议。而对这一判决结果,诉讼的另一方陈家荣表示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陈家荣向记者表示:“许荣华违反集团股东会决议、被行政机关查明侵犯牧羊集团利益,在此情况下,牧羊集团仍同意以其原始出资50倍的2400万元受让许荣华股权,我想法庭应该搞清楚,究竟是谁在胁迫谁?

关于在看守所签订转让协议是否存在胁迫,时任邗江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亚民也予以否认。王亚民在其自书材料里,均多次否认自己曾经胁迫过许荣华,并且谈到许荣华在股权转让之后,曾多次向其打电话、发短信表示感谢,甚至来办公室向自己行贿——许送来的“五六公分厚的钱”被其拒绝。

另据记者了解,事实上,许荣华并非一开始就认定王亚民胁迫自己,先后称“范天铭”“李敏悦”“陈家荣”“陈志明”胁迫自己,最后才锁定“王亚民”。他控告王亚民对自己胁迫已有多年,扬州市、江苏省各级纪检部门多次就此问题对王亚民进行了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曾委托江苏省检察院进行调查,得出的结论均是王亚民去看守所协调许荣华转让股权不存在胁迫。至今,以上组织调查结论从未被推翻。

值得注意的是,在南京中院这份〔2016〕苏01民初2309号判决书中,除提及了本文已经述及的多起诉讼外,还提及了与牧羊集团有关的另外两起诉讼。

一起是牧羊集团股东徐斌控股的公司与牧羊集团之间的商标权纠纷。2009年1月20日,牧羊集团向扬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徐斌控股的江苏牧羊迈安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安德公司”)停止侵犯牧羊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扬州中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迈安德公司侵犯牧羊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20万元。

迈安德公司上诉至江苏高院,江苏高院于2011年9月22日判决认定迈安德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不属于不正当竞争,判令赔偿12万元。迈安德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提审,并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判决,认定迈安德公司系牧羊集团成员企业,牧羊集团认可迈安德公司使用集团使用标识等行为,相关行为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犯,改判驳回牧羊集团的诉讼请求。

而另一起股东许荣华和牧羊集团的商标权纠纷则不一样,许荣华的公司被行政机关认定为侵权成立且给予了行政处罚。2010年1月27日,邗江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2008年5月21日接到的牧羊集团投诉许荣华控股的福尔喜公司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等行为作出处理,认定福尔喜公司利用广告宣传画册和网页弄虚作假行为,违反了广告管理条例,同时决定对福尔喜公司罚款1万元。

2010年3月24日,福尔喜公司不服邗江工商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扬州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6月8日,福尔喜公司向邗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邗江法院8月26日一审维持行政处罚决定,驳回福尔喜公司诉请。福尔喜公司上诉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1月18日,扬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2014年,徐斌、徐有辉以牧羊集团高管侵犯股东知情权为由,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扬州中院受理后,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上述起诉。徐斌、徐有辉上诉后,该裁定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2016年11月,徐斌、徐有辉起诉李敏悦、范天铭等人损害公司利益案在南京中院开庭审理⋯⋯

至此,牧羊股权争夺战历经十年,经历了大大小小十多起诉讼,愈演愈烈,对诉讼任何一方来说,诉讼的道路仍很漫长。对于一个具有世界影响的民族品牌,对于8000多名牧羊集团员工,对于涉案的五大股东,如此漫长的看不到尽头的诉讼,胜负难料,无论对谁都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话题,也是一个难以解开的死结⋯⋯

《牧羊股权争夺战》(二)

前因后果:国企改制,留下了什么“后遗症”?

牧羊集团总部位于江苏省扬州市,前身是扬州市邗江粮机厂,成立于1967年,是商务部最早在全国定点生产饲料机械的两家企业之一。经过50多年的发展壮大,现在已经成为集饲料机械及工程、粮食机械及工程、环保设备及工程、食品机械及工程、输送设备及工程、仓储工程、钢结构工程、自动化控制技术及工程等产品研发与制造、工程设计与安装为一体的国际知名企业。

资料显示,2016年,牧羊集团营业收入近60亿元,连续八年占据全国粮油饲料机械出口总量的60%以上,已在全球拥有1个海外生产基地、5个合资企业、4个研发中心、8个分公司及近50个国家代表处,产品行销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球大粮商客户如正大、嘉吉、邦基、ADM等都是牧羊的战略合作伙伴。

继2008年全国饲料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落户牧羊,2015年,牧羊一跃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饲料机械技术委员会(ISO/TC293)国际秘书处和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掌握“国际标准”制定权和参与权。目前牧羊已主持或参与起草了国家标准8项、行业标准26项。

在粮食饲料机械行业的排名中,牧羊已经是世界第二、亚洲第一,而且掌握了国际饲料机械技术标准的话语权,是当之无愧的民族品牌和中国骄傲。牧羊集团工会主席陈家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感慨道:“一个民营企业,能够发展壮大到如此程度,在激烈竞争的国际市场占据很大市场份额和技术领先优势,为国争光,几代牧羊人付出了多少心血和努力!”

牧羊股权争夺如此激烈,也是因为如今牧羊的股份价值巨大。不过,也正因为牧羊一直陷于激烈的股权争夺漩涡,导致如此强大的民族品牌企业居然至今没有上市,许荣华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感叹:“牧羊的五个股东没有赢家,都是输家。”

股权争夺源于国企改制时“包办婚姻”

1995年12月,邗江粮机厂第一次改制,更名为扬州粮食机械厂。从过去的国有资产完全控股,降到国有控股78.32%,其他20%多的股份,有10%左右转让给了当时的企业管理者和骨干员工。按照当时的工商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定名为“集团公司”的企业,股东除了自然人还必须有法人,于是,江苏江浪减速机有限公司和无锡恒立气动液压有限公司投资入股,共占股11.2%,形成了国有股、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混合的股权结构,注册资金2503万元。1996年,公司更名为牧羊集团。

2002年3月,牧羊集团进行第二次股权流转,牧羊的国有股从78.32%骤然下降到了4.84%,另外73.48%的股份以1839.2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当时公司领导班子中的五名成员。五人中,徐有辉是当时扬州市粮食局委派到牧羊集团主持全面工作的负责人;徐斌负责公司成套设备销售,在公司的地位仅次于徐有辉;李敏悦分管生产和采购;范天明(后更名“范天铭”)负责仓储和全套工程;许荣华负责研发中心的科研技术工作。

彼时,徐有辉是主持公司工作的一把手,他购买的股份比其他四人多,占股21.44%。徐斌、李敏悦各占股13.44%。范天明占股13.31%,许荣华占股13.21%。

另外260多名员工(全公司共300人)也成了牧羊集团的小股东,出资从3000元到1万元不等,通过委托代持的方式,委托十几名股东进行了登记,股份总额不到10%。

之后的2004年7月、2006年11月,法人股退股,国有股继续减持到3.87%,五个大股东继续购买这些转让的股份,到2008年许荣华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前,形成了徐有辉占股24.05%,徐斌、李敏悦各占股15.74%,范天明占股15.61%,许荣华占股15.51%以及3.87%的国有股和9.48%的小股东股的股权结构。

“徐斌事件”与“上岛协议”

五大股东之间的分歧,在2002年改制的时候就开始了。

改制之后,要选举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徐有辉是改制前牧羊集团的一把手,改制后被选举为公司董事长,可谓顺理成章。而总经理的选举,有些出人意料。据一位牧羊老员工向记者回忆,当时徐斌是公司实际上的二把手,主管成套设备销售,很多销售资源都掌握在他手里,在公司内部也很有人缘,但五个董事选举的结果是范天铭当选为总经理,徐斌意外落选,“这对他的心理形成了极大的冲击”。

“第一次选举结束后,范天铭主动表示自己不愿当总经理,希望再次选举。但第二次选举范天铭再次当选,徐斌也投了范天铭的票。范天铭就走马上任了。为了尽快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治理模式,牧羊集团实行董事长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也建立了监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牧羊集团办公室副主任刘卫国介绍。

改制之后,徐斌没当上总经理,成为牧羊集团的副董事长、副总裁,但被免去兼职的牧羊集团下属子公司成套工程公司的总经理职务。随后,徐斌成立了自己的新公司,同时从牧羊集团带走了十几名骨干员工。

牧羊集团方面向记者回忆称,徐斌成立自己的公司后,把牧羊集团的部分业务拦截到了自己的公司去做,严重侵犯了公司利益,由此引发牧羊集团向警方报案。

扬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2003年3月26日印发的《关于徐斌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一案的报告》显示,2002年下半年,徐斌找人注册成立了南京远见粮食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后来又注册成立了江苏福赛德机械有限公司,均实际控股。在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和广东某集团公司的业务往来中,徐斌以牧羊集团副董事长的身份去谈业务,但签合同时这两笔业务都签到了远见公司,涉嫌侵犯了牧羊集团的商业秘密。

2003年2月13日,徐斌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监视居住。2月18日,徐斌亲笔书写出了一封“痛定思痛”的道歉信,内容是向牧羊集团表达悔过之意。

刘卫国回忆,对于徐斌的进一步处理,当时在牧羊集团董事会形成了两派意见:一派以徐有辉和许荣华为代表,主张依法办事、公事公办,如果徐斌构成犯罪就应该让他坐牢;另一派以李敏悦、范天铭为代表,主张挽救徐斌,大事化小。

李敏悦与徐斌曾在一个分公司共事,当年是他一手将徐斌从车间工人培养到领导岗位,旧情难舍。而当时的总经理范天铭认为,企业刚改制不久,矛盾就闹这么大,如果再扩大化,对外影响很不好,对公司发展不利,“都是在一个锅里吃过饭的人,还是以和为贵”。

在记者掌握的一份牧羊集团给公安机关的《关于请求对徐斌免于刑事强制处理的报告》上,只有李敏悦、范天铭二人的签名。

在牧羊集团请求对徐斌免于刑事处理之后,经过公安机关认真审查,在牧羊的业务损失已实际追回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对徐斌取保候审,后一直未结案。

受这一事件影响,徐斌继续在牧羊集团工作已比较困难,四位董事商议,可以让徐斌只担任牧羊董事,但不再在牧羊工作,自己出去开公司,只要不再损害牧羊的利益就行。

徐斌离开牧羊创业之后,一个新的话题在牧羊集团内部开始讨论:既然徐斌可以这样做,那其他董事可不可以呢?当然也就可以了。

于是,公司董事离开牧羊自己创业的话题在几位董事当中频频讨论,徐有辉、许荣华表示,希望辞去牧羊集团的领导职务,只担任董事,自己出去开公司,牧羊集团就放手交给李敏悦、范天铭去管理和经营。

但董事们同时也担心,如果董事在牧羊集团之外创办自己的公司,与牧羊形成同业竞争关系,同时又把牧羊的员工和业务都往自己的公司拉,挖牧羊的墙脚,对牧羊的发展将非常不利,徐斌事件就是前车之鉴。

事实上,本世纪初期的中国,这种改制后公司高管另开公司挖公司墙脚的情况,在很多改制企业都普遍存在,许多大企业最后就被挖空破产。据牧羊集团的员工介绍,当时,在同行业中比牧羊规模更大的两家,一家在江苏省内,竟然出现了60多家自己员工设立的同业竞争的小公司,很快就把公司搞垮了;另一家在江苏省外,当时有400亩地,最多时有上千员工,也是五个大股东,每个大股东都创立自己的公司,都想办法掏空母公司,最后母公司资不抵债,被以一元钱卖掉了。

正是为了避免这种悲剧在牧羊上演,牧羊五大股东李敏悦、范天铭、徐有辉、徐斌、许荣华于2004年2月28日在扬州市的一家上岛咖啡馆签订了协议,对董事个人新设公司涉及牧羊集团现有产品、工程业务关系及如何使用“牧羊”品牌等问题作出规定,简称“上岛协议”。

该协议约定:为共创“牧羊”事业,全面提升牧羊集团品牌经营价值,允许五名董事中任何一名董事投资注册公司,由设立公司的董事将公司10%股权无偿分配给五名董事(包括其本人),即每人拥有2%,并签订《共同事业创业股委托代管协议》。董事出去投资创业,可以从牧羊集团借款500万元,还可以带走牧羊集团不超过两个人到自己的公司。

五名董事共同承诺:董事任职期间不自营、参与或为他人经营与牧羊集团现有业务相同、类似业务或从事损害牧羊集团利益的活动。董事设立的公司可以有偿使用“牧羊”注册商标以及在公司名称中使用“牧羊”等,但必须经过牧羊集团董事会批准,由牧羊集团与新设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商标使用的对价。

许荣华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多次表示,“上岛协议”是他最先倡议的,文本也是他起草的,签署时他也是最积极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牧羊集团的核心利益,避免董事自己创立的公司与牧羊集团形成同业竞争关系,避免董事个人创立的公司掏空牧羊。对这一点,其他四名董事直到今天也是认同的。

但李敏悦、范天铭回忆这段往事,认为“上岛协议”签署的背景是“徐斌事件”,而许荣华当初积极推动“上岛协议”的达成,是为了制约徐斌,等到许荣华自己创立了公司后,他的公司也只能做与牧羊公司大同小异的机械产品,“还要打牧羊的广告、以牧羊的商标去出售”,“就与牧羊形成了同业竞争,‘上岛协议’就对他不利了”。

董事会内部形成两派,矛盾激化

在“上岛协议”讨论签署的过程中,徐斌、徐有辉、许荣华相继创立了自己的公司。

2003年7月,徐斌入股江苏润扬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后该公司改名为江苏牧羊迈安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2004年4月,许荣华创办了扬州隆的饮料机械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福尔喜公司。许荣华称,福尔喜公司是牧羊集团的成员企业,有协议关系。

2004年12月,徐斌、徐有辉等人在香港成立佳能投资有限公司,两人各持股49%。该公司拥有2005年成立的扬州创日动物营养技术有限公司40%的股份,徐有辉出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至2008年。

牧羊集团董事会任期三年,2005年董事会改选。徐有辉不再担任董事长,五名董事一致选举李敏悦为董事长。范天铭仍任总经理。其他三名董事都辞去了在牧羊集团的职务,只在董事会担任董事,除了参加牧羊集团的董事会,三人主要经营自己的公司,不再参与牧羊集团的具体工作。

在签署“上岛协议”时,五名董事都真诚地希望董事个人创立的公司能够与牧羊集团和谐共生,既做好自己的企业,又能共同推进牧羊的事业发展。但后来,事态的发展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刘卫国回忆,“上岛协议”签署前,许荣华就在筹划设立福尔喜公司,并利用董事、副总裁的身份在外出调研成立新公司时,把相关的票据拿到牧羊集团来报销。范天铭发现了这种情况,就强调要规范公司财务制度,与许荣华产生了矛盾。

“签署‘上岛协议’后,业务冲突更是成为矛盾激化的导火索,许荣华等人把他们个人公司的客户带到牧羊集团来参观,在牧羊集团的会议室开会,在牧羊集团的食堂就餐,占用公司本来较紧张的招待资源,直接影响到公司日常的经营。”刘卫国说,鉴于这种情况,牧羊集团就出台了一个政策,董事在外经营的企业如果要带客人来牧羊集团参观,需要事先向牧羊集团办公室报备,以便做统筹安排,但这一规定被许荣华等人认为是公司在管理上对他们区别对待,后来更在外宣称“牧羊连门都不让他们进了”。

“上岛协议”规定,董事个人出去创业,牧羊可以借款500万元,董事也可以带牧羊的两个人到自己的公司去,多了就不行。而三名董事创办自己的公司后,相继有20多人从牧羊集团离职,据牧羊集团工会主席陈家荣回忆,2007年,许荣华提出要把一名在牧羊集团负责生产的骨干员工,弄到自己的公司去负责生产,遭到了范天铭的坚决反对。“许荣华自己开公司都三四年了,带走的人早就超过了两个,居然还来要人?开董事会的时候,两人为这件事吵起来,公开翻脸了。”

不仅是对人才的争夺,“上岛协议”约定,董事个人创办的公司不能与牧羊同业竞争,实际情况却是,业务方面的同业竞争也迅速到了白热化的阶段。

张幸福是牧羊集团的一名老职工,据他回忆,到2007年前后,原来从牧羊购买产品的公司,当时也从三位董事个人创办的公司购买了产品。有些客户根本没分清牧羊集团与董事个人的公司,以为是一体的。“有的客户要求售后服务的电话打到牧羊来了,可牧羊并没有卖给他产品。”

据张幸福介绍,当时在山东发生了一件事情,牧羊的业务员去洽谈业务,还在进行中,徐斌也去了,把名片一掏,称是牧羊的董事、大股东。“客户一看,既然牧羊的领导来了,那就跟领导谈,不理牧羊的业务员了。发生了好多这种事情。”

于是,到2007年,牧羊集团内部几大股东之间的矛盾已经半公开化了。而此时,股东自己创业设立的公司,与牧羊集团本身人员、业务等的混同,已带来了严重的混乱:在牧羊集团官方网站的对外宣传上,牧羊自己的供应商和股东个人公司的供应商混为一体;牧羊的安装队变成了股东个人公司的安装队,利用牧羊的机器,周一到周五给牧羊加工产品,周六日给股东个人的公司加工产品,最终导致牧羊集团自身的订单完不成。

陈家荣称,当时,李敏悦、范天铭发现了这些问题,就在董事会上一次次提出来,其他三位董事兼大股东却不买账,很容易就吵起来。“到后来,一开董事会就吵架”,以致牧羊的正常业务也难以在董事会讨论,“不管你说什么我都反对”。最终,董事会进入到了一种僵局:任何事情都不再讨论,直接进行表决。

上市计划搁置,改制民企难逃宿命?

2007年12月,2008年1月、2月,牧羊集团董事会讨论通过了几个协议,其中核心内容是:“违反对公司忠实、竞业禁止和勤勉义务的股东必须转让其股权”,“该股东的股权必须转让给工会,转让价格为该股东最初出资额”。这是牧羊集团与董事个人公司之间的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即将爆发的表现,也是日后许荣华的股权被转让给工会(由陈家荣代持)的文件依据。

与此同时,牧羊集团的上市计划也被无限期搁置。此前,在2004年前后,牧羊集团的上市计划便在董事会上讨论多次,但是因为几位董事对于上市的思路存在重大分歧,加之随之而来的股权纠纷,迄今牧羊集团也未能启动上市。

谈起这段历史,已经在牧羊集团工作了近40年的陈家荣向记者表示,牧羊的股权结构是历史形成的,在改制的时候许荣华等五个人刚好处于公司的管理层位置上,于是就成了大股东。跟白手起家组成的公司不一样,“他们五个人都是股东,但价值观不同。说白了,不是自由恋爱结合在一起的。”

陈家荣把这种改制形成的五个大股东的组合,称之为“包办婚姻”。事实上,这也是当时国企改制的通行做法,即:将国有股主要分配给公司管理层的几个人,希望他们能在过去各司其职一起搞好企业的基础上,成了大股东后,更能拧成一股绳,把企业发展好,但显然,这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

记者在牧羊集团采访期间,包括牧羊女工代表马红芳、老职工代表张幸福、公司中高层代表陈士金等人,都不同程度地提到了国企改制“后遗症”的问题。陈士金的分析比较具有代表性,他认为,五个大股东在改制前之所以能够精诚合作,是因为作为公司高管,各管一摊,而且都是在为国有企业打工,人的想法比较单纯;成了大股东之后,以前不存在的个人利益冲突,马上就出现了,而且愈演愈烈。

陈士金认为,虽然五个股东当初都真诚地希望股东个人创立的公司与牧羊集团不形成同业竞争,但这种竞争其实是很难避免的,而结果只有两个——要么牧羊集团被大股东的个人公司掏空,要么大股东退出牧羊的股份去发展个人的公司。“牧羊股权争斗出现今天的局面,只是我们通过多种因素避免了前一种结局,而又没有走到后一种结局,还是一种很不稳定的状态,但这种不稳定的状态是不利于公司发展的。”陈士金感叹道。

值得注意的是,在关于牧羊股权的诉讼当中,许荣华及其代理人曾无数次指责当地地方政府介入协调牧羊股权纠纷,并称之为“公权力”干预“百分百纯民企”的“家事”。然而,工商注册资料显示,直到今天,牧羊集团不仅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而且,仍然不是单纯的民营企业,至今仍有3.87%的国有股。

因此,牧羊的股权争夺,显然也不单纯是民营企业内部股东之间的股权争夺,不只是“民企的家事”,而是国企改制的“后遗症”。当年,众多国有企业在改制为民营企业后,因为这种“后遗症”而破产消失,资产被瓜分。牧羊集团幸运地在这种“后遗症”的困局当中没有倒下,反而做大做强,成为世界领先的民族品牌。

但是,问题并未得到解决。这种“后遗症”深深体现在长达十年的股权争夺中,对牧羊这一民族品牌今后的命运,依然有着事关生死存亡的重大影响。

《牧羊股权争夺战》(三)

孰是孰非:看守所内转让股权,主动还是“被胁迫”?

牧羊董事会改选年

两派矛盾终于爆发

2008年是牧羊集团董事会换届改选年,五名董事形成两派,矛盾也已经公开化,徐有辉、徐斌、许荣华三人的股份,加在一起超过了50%,足以罢免李敏悦、范天铭。对于这个问题,李敏悦、范天铭也没有回避,邗江区委区政府派人来协调的时候,两人表示:如果他们三个愿意来管理牧羊,我们两人可以退出,把股权卖给徐有辉等三人——只有一个前提,就是希望能在牧羊上市以后。

据牧羊集团的老职工回忆,面对李敏悦、范天铭两人的表态,当时的邗江区委区政府领导听了都很高兴:既然你们这样表态,这个矛盾就很好解决了。他们满以为,上市对全体股东都有利,徐斌等三人肯定不反对,只要跟徐斌等三人一说,三人肯定愿意接受李、范二人提出的方案。

但是,当时的现实情况是,牧羊上市计划遇到了重重阻碍。首先是内部董事会的意见就不统一,五位董事都希望牧羊上市,但哪些资产上市,哪些资产剥离出来不上市,分歧很大,矛盾难以调和。

据牧羊集团办公室副主任刘卫国回忆,当时,区委区政府派人再去与徐斌等三位董事协调,结果大大出乎他们的意料。“三人表示,如果李敏悦、范天铭退出牧羊,让他们三人来管理牧羊,他们之间也有矛盾,也不一定能管理得好。这样一来,区委区政府就犯难了。”

与地方政府一样感到犯难的还有当时在牧羊集团承担管理工作的李敏悦和范天铭。从2004年开始,很多外地客户给牧羊集团维修部打电话,要求维修机器,牧羊的维修人员去了一看,发现那些出售的机器虽然贴着牧羊的商标,却不是牧羊的产品,而是股东许荣华个人开设的福尔喜公司的产品。2007年后,牧羊集团派人到外地调查取证,并邀请公证部门到现场做公证,收集到了许荣华个人的公司侵犯牧羊商标权的大量证据。

组织安排王亚民出面

协调牧羊集团股权纠纷

2008年5月开始,徐斌、徐有辉、许荣华等三人多次要求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李敏悦复函表示,董事之间的纷争已经引起邗江区政府的重视,为维护公司利益,政府欲介入调查董事间因同业避让、知识产权等引起的纷争,并称有关董事正在被纪委调查,现在召开董事会并不适宜。

两派矛盾爆发,牧羊集团员工人心浮动,惶惶不安。很多员工认为,徐斌、徐有辉、许荣华等三人想借股东会将李敏悦、范天铭罢免,再掌控牧羊集团,然后,再按照他们的想法来上市。而此时,徐斌等三人已离开牧羊集团具体管理工作四五年,如果再杀回来,员工们必将无所适从,企业势必分崩离析。

2008年5月,邗江区纪委接到对牧羊集团前任董事长、现董事徐有辉有重大经济问题的举报,邗江区工商局接到对徐斌、许荣华有假冒牧羊商标侵权问题的举报。区委区政府专门召开包括邗江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亚民在内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强调既要依法依纪处理问题,又要尽最大努力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确保牧羊的发展和稳定。

王亚民在1997年前后担任扬州市检察院控申处处长,因牧羊集团商业秘密被侵犯案件,受市领导的指派,曾参与案件的处理。因为这个案件,许荣华与王亚民多次接触,渐渐结下了私人情谊。王亚民与徐斌的私交也很不错,2002年王亚民调任邗江区检察院检察长后,徐斌、许荣华有时因为企业的一些法律事务经常找王亚民咨询,接触很多。王亚民在日后的自书材料中自陈,自己反而与当时主政牧羊的李敏悦、范天铭一点都不熟。

当时,扬州市委确定扬州市检察院负责与牧羊公司的挂钩服务工作,市检察院检察长王方林曾专程带队到牧羊集团调研,听取意见,并对牧羊发展、稳定和矛盾化解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建议,要求邗江区检察院按照区委要求,做好牧羊集团大股东之间的矛盾化解工作。

徐斌、许荣华得知这一情况后,主动找到时任邗江区检察院检察长的王亚民,希望通过王亚民介绍,直接向王方林汇报自己的想法。王亚民向王方林汇报后,王方林同意指定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于力作为服务牧羊公司的联系人。

“王亚民后来进入看守所协调许荣华转卖股权,不仅不是个人行为,甚至也不仅仅是代表邗江区检察院的职务行为。”牧羊集团工会主席陈家荣说,“这其实还是扬州市委、市检察院和邗江区委区政府指派给他的工作任务,完全是公事。”

由于迟迟召开不了董事会、股东会,8月19日,许荣华向扬州市邗江区法院提起“股东会召集权纠纷”的诉讼,请求牧羊集团立即召开股东会会议,就公司董事会不履行股东会会议责任及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的问题作出决议。8月29日,牧羊集团起诉许荣华的福尔喜公司侵犯“牧羊”商标权,此前,牧羊集团通过调查取证,已经从全国各地搜集了大量许荣华的福尔喜公司侵权的证据。

按照2008年2月的牧羊集团股东会决议,股东侵犯公司利益的,应当按照原始出资额向集团工会转让股权。因此,2008年9月3日,牧羊集团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诉请许荣华按股东会决议以原始出资额向工会转让所持牧羊集团股权。

也许是感受到了压力,被起诉转让股权的许荣华曾主动约谈时任牧羊集团监事会主席的陈家荣。据陈家荣回忆,他们约在扬州解放桥附近的上岛咖啡馆,许荣华主动谈到了股权转让事宜,只是没有谈转让的具体细节。而陈家荣在谈话中告诉许荣华,许出卖公司利益,要向公司认错,只要许肯认错,他陈家荣可以做“舅舅”(即中间人)帮忙协调。

与此同时,邗江区工商局在5月28日对许荣华的福尔喜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一案进行立案后,发现福尔喜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广告、交易文书和同种产品上使用了“牧羊”注册商标,经营数额也早已超出15万元,已经达到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涉嫌犯罪,故于2008年8月29日将该案移送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

9月10日下午,许荣华从台湾考察回来,王亚民和于力在王亚民的办公室接待了许荣华,主要谈的是许荣华与牧羊集团股东间的矛盾解决及股权转让事宜。

据王亚民回忆,当时许荣华曾经表示过“股东矛盾大,不想在牧羊干了,股权可以转让,就是价格要谈妥”的意思。而许荣华回忆,他是在台湾接到王亚民的电话才赶回来的,王亚民当时提出五个董事都拿出一部分股份给国有,许荣华觉得这也公平合理,但没有说自己想转让股权给牧羊集团内部董事。

当天下午,在王亚民的办公室,许荣华接到邗江法院的电话,让他去拿诉讼材料。许荣华辞别王亚民来到法院取材料,离开法院时,在法院门口,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的民警拘捕。11日凌晨两点,邗江公安分局将其刑事拘留。

2008年9月12日,也就是许荣华被刑事拘留的次日,许荣华在看守所写了一封给李敏悦、范天铭的信,表示“目前股份纠纷问题,只要有利于牧羊的发展,需要退股也是可以谈的,很想找机会与你们能谈这些问题”,请求“市、区检察院、法院、区委区政府及程书记出面协调,什么问题都可以谈”。许荣华将此信上交看守所警察,邗江公安分局将该信内容告知了牧羊集团的时任高管。

许荣华:在看守所中遭到了胁迫

被迫低价转让牧羊股权

对于在看守所签协议转让股权的过程,许荣华的回忆是:2008年9月11日他被刑事拘留后,在连续两日未能休息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暗示他向李敏悦、范天铭写信悔罪,请求给予宽松环境。在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已经认定许荣华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王亚民在许荣华被刑拘的第35天,即10月15日,和一位庄姓检察官一起进入看守所会见许荣华。

许荣华回忆,他被带到提讯室后,庄姓检察官旋即离开,只留下他和王亚民单独谈话。王亚民说你们几个人已经到了这种地步,再在一起合作没意思了,他已经在做徐斌的工作把股份转掉。许荣华问徐斌同意了没有,王亚民说基本同意了。然后又告诉他徐有辉最近也在找他,最终也要把股份转掉。许荣华提出转让部分股份,王亚民说:不行,要转就全部转掉。许荣华问:如果不转会怎么样?王亚民说:如果不转你恐怕不会有好结果,弄不好再给你弄一个罪名。

许荣华指出,王亚民隐瞒了检察院已经决定不批捕自己的这一重要情况,并以批捕正在审查为由,要求许荣华将其所持的牧羊集团股权转让给范天铭,并表示区里也是这个要求,如果不接受现在的转让条件,即使这次不定罪,之后还会采取其他措施。这样的谈话,带给他巨大的恐惧,让他认为如果不同意转让股权,肯定出不去看守所了。

“面对范天铭等利用公权力实施的威胁,许荣华惧于身陷囹圄,无奈在10月16日领入看守所的律师陈志明所携事先打好的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被迫将牧羊集团股权以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转让给陈家荣。”许荣华日后在司法文书中,如此表述。

许荣华还回忆称,其在签订上述股权的过程中,王亚民要求许荣华将签订日期写为10月20日,许荣华不肯,找各种理由拖延,后来趁王亚民不注意还是签为“10月16日”。

王亚民:协调股权转让的过程很和谐,不存在胁迫

而在王亚民的回忆中,许荣华被公安机关刑拘后,许的代理律师汪旭东曾主动打电话给王亚民,希望邗江区检察院慎重把关,王亚民表示一定会严格依法审查处理。

2008年10月10日,许荣华被邗江公安分局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15日,检察院专门召开检委会讨论该案,一致同意具体承办部门关于许荣华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决定按“存疑不捕”的原则不批捕许荣华。并向市检察院请示,市检察院同意后,王亚民向邗江区委领导报告此事,区委领导表示尊重检察机关意见,但希望检察院在不批捕的同时,尽力做好许荣华等股东之间的矛盾调处工作,做到案结事了。

在此情况下,许荣华专门约请了代理许荣华案的汪旭东律师到检察院就协调许荣华股权转让一事进行沟通。汪旭东听完王亚民介绍情况后,尤其是得知检察院拟不批捕许荣华后,认为检察院处理得很公正,如果再帮他们把股权转让问题协调好就会是一个党委政府、牧羊集团、许荣华本人“三赢”的结果,甚至表态如果许荣华不同意,他可以做工作。

10月15日中午,王亚民和邗江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庄巨明一起到看守所见到了许荣华。据庄巨明回忆,许荣华见到王亚民后很激动,说:“看到你王检我就有救了,因为我对你王检的人格和水平是了解的。”

王亚民当即将检察院的不批捕审查意见告诉了许荣华,并称等不批捕法律文书出来,许荣华就可以走出看守所了。王还告诉他,今天没有审讯的内容,只是想听听他下一步有何想法。许荣华当即与王亚民又谈到9月10日下午在王亚民办公室谈的关于股权转让的内容,并说他不反对分。王亚民建议许荣华从牧羊集团董事矛盾中退出来,集中精力搞好自己的企业。许荣华思考了一下,问股权如果转让他们愿意出多少钱。

之后,两人主要是谈的股权价格问题。谈完后,许荣华在王亚民的建议下写了个纸条,表示决定从牧羊集团股份中撤出自己的股份,价格与受让人协商。王亚民问,是否可以由牧羊集团法律顾问陈志明来和他商谈,许荣华表示同意,王亚民、庄巨明随即离开。

2008年10月16日,王亚民、庄巨明约了牧羊集团法律顾问陈志明律师带着已经起草好的合同草稿一起来到看守所,为了营造比较宽松、平等的对话环境,王亚民请驻所检察官帮助安排一间办公室,让许荣华到办公室与陈志明商谈股权转让事宜。

经双方协商,最终许荣华以净拿1660万元、并由陈家荣代为偿付许荣华创办福尔喜公司时从牧羊集团借款未还的400万元本金以及代交个人所得税的条件,转让其在牧羊集团的股份给牧羊集团工会,由陈家荣代持。转让总价为2300余万元。

翌日,因检察院未批准逮捕,许荣华被取保候审,走出了看守所。据王亚民回忆,许从看守所出来后的第一个星期天,就打电话给他,要到他家里来。王亚民称自己从不在家里接待与案件有关的人,有事去办公室找。于是,许荣华就来到王亚民的办公室。

在王亚民的办公室,许荣华说了很多感谢的话,悄悄地往王亚民的抽屉里放了一个装满现金的信封,王亚民看到后立刻拿了出来,信封约五六公分厚。王亚民将信封还给许荣华,许荣华说请他理解,实在是不知道怎么表达感谢的心情。

王亚民回忆称,他当时就说,“我如果收了你的钱:你出来的地方可能就是我要进去的地方。”“检察院处理这个事情是根据事实与法律,而不是你我之间的私人关系。如果要感谢我,你就把自己的企业做好做大,来证明检察院处理你们之间矛盾的社会效果。”

许荣华没再坚持,将信封收了起来。事后,王亚民将此事向邗江区委领导作了汇报,邗江检察院许多人也知道。王亚民还将此事告知了牧羊集团的另一股东徐斌,请徐斌也给许荣华解释解释。王亚民记得,徐斌在电话里对他说,许荣华确实很感激你王检,只是不知道该怎么表达。

股权转让见证者:

许荣华拿到转让款也没说胁迫

到底是否存在胁迫,许荣华和王亚民各执一词。除了许、王二人之外,2008年10月16日股权协议签订时的其他当事人,对此也有描述。

据时任邗江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庄巨明回忆,当时检察长王亚民带他一起进入看守所与许荣华见面协调股权转让事宜,自始至终他都陪同着王亚民,两人从来没有分开过,不存在王亚民与许荣华单独见面谈话的情况。一见面,王亚民就主动告诉许荣华检察院不批捕他的意见,许荣华主动提出股权转让事宜。整个过程都很和谐,临走时许荣华反复说感谢王亚民检察长和他。他没有发现王亚民在语言上或者行动上对许荣华有什么胁迫的情形。

据陈志明律师回忆,2008年10月16日,王亚民给她打电话,希望她代表牧羊集团去看守所与许荣华商谈股权转让事宜。因为她与许荣华的代理律师汪旭东也很熟悉,就主动与汪旭东电话联系,询问许荣华对股权转让的态度。汪旭东表示,支持让许荣华退出,搞好自己的公司。在这样的背景下,陈志明才决定参与到协调牧羊董事间股权转让的事情中来。陈志明强调,如果没有许荣华代理律师汪旭东的支持和同意,她是不会参与的。

陈志明也坚持认为在看守所协商股权转让事宜时,不存在任何胁迫,双方反复商讨,许荣华多次直接在合同上用笔进行修改,注明哪些条款他还有意见,还不同意。离开看守所后,许荣华于2008年10月21日新开了接受股权转让款的银行账户存折,23日主动将存折送到陈志明的办公室。24日陈家荣存入首笔1000万元后,许荣华和妻子李美兰一起到陈志明办公室拿取了存折,许荣华出具了收条,签署了辞去牧羊集团董事会董事、股东,委托范天铭代行董事、委托陈志明代为出席股东会等多份文件。

在拿到1000万元存折的当天,许荣华的妻子李美兰当着律师陈志明的面,在陈志明的办公室劝慰许荣华:“你身体不好,你是搞技术的,股权转让后将福尔喜办好,好好过日子。”“你一个搞技术的,拿个千把万元过日子好得很。”

转让是否存在胁迫

期待二审予以厘清

关于在看守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胁迫,许荣华与王亚民的说法南辕北辙。谁真谁假外人难以分辨,但许荣华除了自己的表述,缺乏他人旁证和客观物证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而王亚民的说法与庄巨明、陈志明、陈家荣等人的说法基本吻合。许荣华控告多年,扬州市、江苏省各级纪检部门多次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曾委托扬州市检察院调查过,得出的结论均是王亚民去看守所协调许荣华转让股权不存在胁迫。

南京中院2018年8月的一审判决,认为这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过程存在胁迫,其表述是:“虽然该胁迫行为并非合同相对方陈家荣亲自直接实施??”“陈家荣对范天铭等胁迫行为明显知情,且积极予以配合,其受指使出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为胁迫目的达成服务的。”

从这些表述中,可以推断南京中院判决认为胁迫许荣华的至少包括范天铭,但不只范天铭一人,陈家荣是未亲自实施胁迫行为的“积极配合者”。除范天铭外,还有哪些人参与胁迫许荣华,是否包括王亚民,是否包括李敏悦,是否包括扬州市检察院、邗江区检察院和邗江区委区政府等组织机构及其时任领导人,判决书并未明确,只是笼统地称之为“公权力”,许荣华是恐惧“公权力”。

此外,南京中院还在一审判决中认为,“股权转让签订的场所和时间特殊”,“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过程特殊”,认为“许荣华是基于可能被逮捕及追加罪责的恐惧,同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求尽早离开看守所恢复人身自由”。据此,法院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系胁迫订立,应予撤销。

宣判之后,许荣华的代理律师陈有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亦表示:“这个案子开启了合同法中‘胁迫’情形的准确定义,以前合同法的胁迫是指合同双方的一方,这次判决直接把胁迫突破到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胁迫、公权力胁迫。”

而陈家荣的代理人、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敬泽则表示,一审判决既然提到了公权力的滥用问题,则本案就不再是简单的民事胁迫,必须以刑事诉讼对公权力是否涉嫌刑事问题的查明和认定为前置条件,只有查清后,才能在民事诉讼中解决股权转让协议应不应该撤销的问题。南京中院直接在民事判决中认定存在“公权力胁迫”,恐有超越职权的嫌疑,民事法庭怎么能对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下结论?

随着陈家荣、范天铭的上诉,这一股权转让纠纷进入了二审阶段,牧羊集团股东许荣华于扬州市看守所内签下的这份——或许是中国司法史上被审查次数最多的——协议,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是可以撤销还是不应撤销、签署的状态是“被胁迫”还是没有“胁迫”,一切尚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最终结论。

《牧羊股权争夺战》(四)

见仁见智:牧羊案四大法律争议,如何解决?

江苏高院下达的一纸“电传”文件,让本来已经看似尘埃落定的牧羊股权大战,重燃战火。此后,2018年8月31日,南京中院的一审判决,认定许荣华在看守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存在胁迫。而在此前后,扬州仲裁委对于许荣华提起的仲裁作出了裁决,但南京中院很快就撤销了该裁决。

中国现行民法、合同法对“胁迫”是如何规定的?南京中院是否真如许荣华的代理律师所说,对“胁迫”进行了“全新范围定义”?相关的电传文件指定管辖和撤销仲裁又是怎么一回事?围绕牧羊案,众多法律争议问题,谜题待解。

争议一:电传指定异地集中管辖,是否合适?

2016年9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江苏省法院发出了一份“电传”,名为《关于将涉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牧羊控股有限公司、牧羊有限公司等涉公司类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凡是涉及牧羊集团的案件,“按照级别管辖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分别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有关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

这一电传发出后,媒体报道许荣华、徐斌、徐有辉欢呼“终于走出扬州”。牧羊集团则认为,江苏高院以电传通知的形式单独对一个企业的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存在着严重的程序违法。

多名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学界人士均表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管辖需要人民法院出具裁定,而且,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只限于个案指定,不能采取概括式、一揽子指定的方式,类似江苏高院的该份“电传”文件来指定管辖、且一次指定一摞案件,在司法史上极为罕见。

2016年10月26日,民法学者王伟等人对江苏高院的该份指定管辖文件进行了专家论证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指定管辖,只有两项事由,即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以及法院之间发生了管辖权争议。但是,江苏高院的电传文件所指定的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并不具备法定的两项事由,原具备管辖权的法院没有任何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法院之间也未发生管辖权争议,故该电传文件指定管辖完全没有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史上,超出个案来指定管辖的情况,只有上世纪9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应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向外界展示中国良好司法形象,曾经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于某些涉外案件采取了概括指定的方式,但是,这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且得到了立法机关的认可。

争议二:“仲裁时间过长”,是否可以撤销仲裁裁决?

由于牧羊系列案的管辖均移到了南京,2016年9月22日,许荣华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扬州仲裁委的仲裁裁决——该裁决没有支持许荣华,且认为当年的股权转让不存在胁迫,合法有效。

许荣华起诉后,南京中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裁定,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理由是仲裁“历时6年零8个月,远远超出扬州仲裁规则规定的四个月时间”,“严重背离了扬州仲裁规则关于裁决期限的规定”。

“仲裁时间过长”是不是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这一问题同样引发法学界的争议。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撤销仲裁只有六种法定理由,规定在仲裁法的第五十八条,即: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陈家荣的一审代理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钱玉林向记者表示,上述六种情形规定的前提是,当事人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本案,因为江苏高院的一纸“电传”,“仲裁法的强制性规定已被改变”,“事实上南京中院对于撤销仲裁是没有管辖权的”。

此外,据钱玉林介绍,扬州仲裁委就牧羊股权案作出的裁决,也并不符合撤销仲裁的六种法定事由。最终,南京中院于2016年12月的判决载明,其依据的是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也即“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但这一法条中并不包括“仲裁时间过长”。

至于为何仲裁拖了六年多,牧羊集团方面的解释是:一方面,扬州仲裁委确实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占用了大量时间;另一方面,许荣华曾多次以跳楼、自己病重等说法威胁仲裁员,导致仲裁委的仲裁员迟迟不敢下裁决。而许荣华妻子李美兰接受媒体采访时则对牧羊集团方面的说法予以了否认,她表示,许荣华曾多次直接向仲裁委提交书面材料,宣布放弃调解,要求尽快作出裁决,然而仲裁委久拖不裁。

而扬州市仲裁委接受媒体采访的说法是,仲裁有一部分事实超出仲裁审理范围,调解占用大量时间,这期间仲裁委不断找双方调解,双方都没有放弃调解,所以延续多年。

争议三:认定“胁迫”,是司法突破还是认知误区?

2018年8月31日,南京中院一审判决撤销许荣华与陈家荣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对于认定许荣华在看守所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存在胁迫,南京中院判决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系许荣华受胁迫所签订,具体表现在几个“特殊”: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场所和时间特殊、签订的过程特殊、股权转让的价格偏低。

就此,钱玉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在看守所进行,由邗江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亚民协调完成,都不能必然推断出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过程存在胁迫。司法实践中,看守所签订的协议被法院判决裁定为有效的很多,并非只要发生在看守所的协议就是无效的,就不是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许荣华签订协议时是否感到恐惧,是他个人的主观感受,外人无从知晓,他本人也难以证明。

记者查阅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网,经检索发现,此前,上海、浙江等地的法院都曾审理过看守所内的民事合同的效力问题,但是均未支持原告要求撤销的请求,裁判尺度一直是倾向于认定看守所内签署的相关文件也合法有效,在没有“被胁迫”的充分证据情况下,人民法院倾向于维持交易的稳定性。

争议四:如果存在“胁迫”,实施“胁迫”的主体是谁?

许荣华诉陈家荣案一审判决后,由于南京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股权转让过程存在“胁迫”,“胁迫的主体是谁”也成为法学界争论的话题。

南京中院的一审判决书,在谈到实施胁迫的主体时其表述是:“虽然该胁迫行为并非合同相对方陈家荣亲自直接实施??”“陈家荣对范天铭等胁迫行为明显知情,且积极予以配合,其受指使出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为胁迫目的达成服务的。”

钱玉林在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认为,这样的表述比较模糊,除认定范天铭是实施胁迫的人之一、陈家荣积极配合胁迫外,未指明其他实施胁迫的主体。“既然是王亚民进入看守所协调许荣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如果南京中院认为存在胁迫,王亚民是否胁迫了许荣华,就是判决书应该首先表述清楚的问题。”

南京中院判决书对“胁迫”的法理阐述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胁迫主体仅限合同一方,但该一方应该涵括未亲自实施而由第三人实施且对胁迫行为知情、利用该胁迫行为签订合同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已明确将胁迫行为实施主体扩展至一方或者第三人。立法对于胁迫行为认定的演化更加侧重于对受胁迫主体意思表示真实的保护,重在判断相对方的意思表示是否在不自由的状态下所作出,该意思表示不真实与胁迫手段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立法精神可资借鉴。”

钱玉林认为,按照南京中院判决书这样的阐述,南京中院实际上认为是范天铭作为第三人动用公权力胁迫了许荣华,以刑事入罪相威胁,逼迫许荣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这句话,判决书里却没有写出来。

但是,南京中院的上述认定,显然将带来一连串的法律后果:协助、听命于范天铭的公权力是哪些组织哪些人,这些组织这些人的协助胁迫行为,能否仅仅通过一纸民事判决来含糊其词地不点名地认定?这些组织这些人,是否已经涉嫌刑事犯罪,起码已经涉嫌违纪或行政违法?这些涉嫌犯罪、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是否应该先行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起诉之后,由法院刑事审判之后,再运用于民事裁定?

因此,一审宣判后,北京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敬泽律师向媒体表示,南京中院的一审判决既然提到公权力滥用问题,则本案就不再是简单的民事胁迫,而可能是刑事胁迫,那么就必须以刑事诉讼对公权力是否涉嫌刑事问题的查明和认定为前置条件,“只有查清后,才能在民事诉讼中解决股权转让协议应不应该撤销的问题”。

陈有西将南京中院判决书始终没有说出来的“范天铭作为第三人动用公权力胁迫了许荣华,以刑事入罪相威胁,逼迫许荣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这句话,以自己的方式说了出来,对该判决书的理解很准确,但由此,也必然引发“民事判决是否能认定刑事犯罪行为或行政违法行为”这一问题的争论。

司法当谦抑,司法亦当审慎,如果开了民事判决可以径行认定刑事犯罪、行政违法的先河,如同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必然产生非常严重的司法后果。

显然,这场旷日持久的股权争夺战,在试图厘清一些问题的同时,也正在带来更多的问题。一切的走向,尚需要司法机关以化解矛盾的政治智慧和裁断是非的法律智慧来一一化解。

转自《民主与法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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