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名字成商标是怎么回事 利用烈士名字来注册商标,纯属是打名人的擦边球,是不合理注册商标的行为。即使能够拿到证书,最后商标局考虑到社会的影响,还是会撤销此商标。得不偿失。 案例:山东齐河籍烈士孟祥斌牺牲4年多,很多人仍不忘悼念这位舍己救人的英雄。然而,英雄的名字却分别在浙江金华和德州齐河遭人抢注成商标。如今,孟祥斌生前所在部队已向国家商标评委会提出撤销申请。 据悉,国家商标评委会已于去年冬受理这起商标撤销案,目前此案仍在办理之中。此案也成为国内首个因“傍英雄”、“傍英烈”而被依法提请撤销的商标案。 如果用“雷锋”注册企业,你认为哪企业适合这个商标? 没有如果,“雷锋”是烈士,不会被允许注册成为商标。根据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此外,《商标法》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中: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以及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因为英雄烈士是我们民族价值观的体现,对社会道德风尚具有引领的作用,如果任由“傍英烈”者,将英烈名字作为商业名称进行牟利,势必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此行为理应属于法律禁止范围。 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1.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和勋章相同或相似,与特定地点的名称或地图的名称和图形相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的地标性建筑; (2)与该外国的名称,国旗,国旗和军事旗帜相同或相似,除非该国政府同意; (3)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旗帜和标志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四)与正式商标和检验商标相同或相似,表示已实施控制和保证,授权的除外;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带有种族歧视; (7)夸张的宣传和欺骗; (8)它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利影响。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被排除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范围内;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2.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1条,以下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1)仅具有本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 (3)缺乏特色。 上段所列的标志在使用后具有鲜明的特征,易于识别,并且可以注册为商标。如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成都冠和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他们在这方面更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