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展期内注册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 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注册商标的宽展期内,商标注册人提出续展申请且被核准的,商标专用权连续存在,他人在此期间内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提出续展申请但未被核准的,该商标专用权自有效期满后不受法律保护。” 商标宽展期内的权利,如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的续展期限内申请续展。人民法院应接受使用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诉讼。”也就是说,只要商标注册人在延期期内提出续展申请,即使延期已过,该商标也未得到商标局的批准。在此期间发生侵权的,续展申请者仍有权要求拥有商标所有人资格的法律保护,由工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但是,由于此时商标处于待定状态,因此,工商部门或人民法院可以暂缓此类案件的处理,并在商标续展获得批准后进行处理。 因此,如果商标续展,则在延长期内的权利将得到承认;有效的,与有效期内的权利相同; 如果商标未续展,则在延长期内的权利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