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保证金包含几个商标-京东宝贝显示商标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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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宝 2019-08-09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日本手塚株式会社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16)京73行初1823号

二审案号

(2018)京行终1245号

案由

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岑宏宇、审判员戴怡婷、马军

书记员

季依欣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本手塚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松谷孝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后海,江苏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泉州市开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一审裁判结果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

二 〇 一 九 年 七月十 二 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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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京行终124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本手塚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松谷孝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后海,江苏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泉州市开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18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4月23日,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代理人梁宇,被上诉人日本手塚株式会社(简称手塚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王后海到院接受了询问。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诉争商标系第4553473号“铁臂阿童木”商标(见下图),由泉州市菲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22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9年12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靴、运动靴、运动鞋”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2月27日。2011年11月16日经核准由泉州市菲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转让给阿童木(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简称阿童木公司),2017年6月27日,经核准由阿童木公司转让至泉州市开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开元公司)。

手塚株式会社于2014年12月18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为:铁臂阿童木是手塚治虫创作的动漫角色,具有较高知名度。手塚株式会社由手塚治虫创立,主要从事动画、漫画创作与手塚治虫创作的动画、漫画角色在日本及海外的商品化权许可。手塚治虫去世后,《铁臂阿童木》等作品的著作权及其商品化权由手塚治虫的继承人授权给手塚株式会社行使。2006年,手塚株式会社将其于2002年于日本首次发表的作品《铁臂阿童木样式指南》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作品自愿登记并获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因此,手塚株式会社对“阿童木”及相关的名称及图案享有著作权。开元公司将“阿童木”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且在未获得手塚株式会社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产品、注册商标及网站上大量使用手塚株式会社的“阿童木”动漫形象作品,主观恶意明显,上述行为对公众造成了欺骗或误解,损害了手塚株式会社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手塚株式会社请求依据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公约》等条款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手塚株式会社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阿童木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其中记载,2010年2月10日由福建省南安市菲克鞋服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阿童木(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以下简称国信公证处)于2012年4月19日出具的(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905号公证书,显示阿童木公司网站首页以及该网站上关于我们、新闻中心、产品展示、加盟专区、品牌专区和联系我们等板块的截图,其中显示使用了“阿童木”动漫人物的部分形象;

3、国信公证处于2012年8月3日出具的(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357号公证书,其中记载手塚株式会社的代理人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商场地下一层购买了标有“阿童木”标识的四双童鞋,童鞋及其包装等上印有第232855号“阿童木及图”商标、“ATONGMU”和“阿童木”动漫人物的部分形象;

4、国信公证处于2011年9月19日出具的(201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3216号公证书,包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于2010年11月出版的《手塚治虫 原画的秘密》一书的封面等内容,其中记载手塚治虫(原名手塚治)完成了日本第一部国产动画系列片《铁臂阿童木》;

5、国信公证处于2011年9月19日出具的(201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3215号公证书,包括中信出版社于2010年7月出版的《手塚治虫 我的漫画人生》一书的封面等内容,其中记载手塚治虫的简略年表,其中记载1963年电视卡通片《铁臂阿童木》在日本富士电视台放映,1965年《铁臂阿童木》获厚生大臣的表彰等;

6、国信公证处于2011年9月19日出具的(201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3218号公证书,包括黑龙江美术出版社2008年出版的3册《铁臂阿童木》的封面及图书出版信息;

7、国信公证处于2011年9月19日出具的(201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3219号公证书,包括在百度(www.baidu.com)网站上搜索“阿童木之父手塚治虫”的相关结果以及新浪娱乐网站中2009年11月19日题为“阿童木之父手塚治虫:日本现代动漫的火鸟”的报道,其中报道载明1980年《铁臂阿童木》作为第一部引进中国内地的进口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

8、经过公证认证的手塚治的身份资料及其中文翻译,其中记载手塚治的生卒年及其父母、妻子、子女等信息;

9、经过公证认证的手塚治继承人的财产分割协议以及该协议的中文翻译,其中遗产分割协议书记载“妻子手塚悦子取得附件记载的已故手塚治的作品的著作权及与此相关的原稿及其他所有物”,该遗产分割协议附件1中包括《铁臂阿童木》;

10、经过公证认证的手塚治妻子手塚悦子与手塚株式会社签署的备忘录及其中文翻译件,其中载明包括《铁臂阿童木》在内的手塚治的著作相关的著作权归属于手塚治,上述著作的著作权全部由其继承人手塚悦子单独继承,手塚悦子委托手塚株式会社保管相关的原稿及其他所有物,并有权行使与上述作品相关的著作权;

11、手塚株式会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查询报告以及经过公证认证的手塚株式会社四名员工的声明书以及声明书的翻译件,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于2006年6月21日出具的登记号为2006-F-05473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铁臂阿童木样式指南》于2002年4月24日在日本首次发表,手塚株式会社以职务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于2012年7月30日出具的查询报告载明作品名称为《铁臂阿童木样式指南》、登记号为2006-F-05473的著作权登记查询申请,经过档案信息检索查询,提供此作品的样本内容与登记档案中的相关内容一致;手塚株式会社四名员工的声明书载明该四名员工对《铁臂阿童木样式指南》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各项权利均由手塚株式会社享有;

12、《北京卡通(2012.1期)》的封面及部分内容,该刊物封面显示有“铁臂阿童木”文字及漫画人物形象图,内页载有“铁臂阿童木走进第十二届世界漫画大会”、“北京卡通·铁臂阿童木”、“手塚治虫,日本现代漫画之父”、“风靡全球的无敌小飞侠——铁臂阿童木精彩呈现”等内容;

13、经过公证认证的手塚治财产继承人2013年6月13日出具的声明书及其中文翻译件,记载其继承人同意手塚株式会社对在中国大陆发生的侵犯手塚治虫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对手塚株式会社在中国大陆登记的《铁臂阿童木样式指南》(登记号:2006-F-05473)无异议;

14、国信公证处于2011年5月11日出具的(201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548号公证书,包括百度百科关于铁臂阿童木的介绍页面、童鞋网及中国童装网等网站关于阿童木公司及阿童木品牌童鞋的介绍页面、中国品牌服装网关于阿童木品牌2010沙滩鞋推介会暨新品订货会的网页等,其中显示:在铁臂阿童木品牌介绍中引用了手塚治虫漫画《铁臂阿童木》的故事;在百度百科搜索“铁臂阿童木”,搜索结果为手塚治虫的科幻动漫作品介绍,其中记载中国中央电视台(CCTV)于2004年12月28日至2005年2月13日期间在其少儿频道播出了52集;阿童木公司产品图片上印有“ATONGMU”和阿童木卡通形象标识,其品牌文化中写有“2008年,阿童木问鼎中国驰名商标”;28商机网上载有2008年11月1日发布的标题为“十万马力、七大神力的铁臂阿童木”的文章,称“童装牵手动漫”;中国童鞋网显示泉州市菲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阿童木品牌LOGO与释义,称“简洁明了的阿童木卡通形象剪影作为品牌形象LOGO”;中国品牌服装网载有《阿童木品牌2010沙滩鞋推介会暨新品订货会》一文,称“2009年,阿童木更是借势阿童木电影的全球上映,做足充分准备,从品牌营销概念到产品系列概念再到终端展示,形成系统的品牌推广策略”;

15、国信公证处于2011年9月19日出具的(201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3214号公证书,其中记载2009年10月28日的《参考消息》第6页社会·文教栏目右侧板块刊登有《日将建大型漫画图书馆》一文,称“最为成功的漫画作品包括上世纪50年代的经典之作《阿童木》,还有《火影忍者》”;

16、2012年1月1日《扬子晚报》中图说历史板块刊登的《1月1日<阿童木>开播》,记载1963年1月1日,日本最早的电视动画《铁臂阿童木》开播,阿童木也是最早引进中国内地的日本动画作品之一,播出后广受欢迎;

17、科学普及出版社于1981年、1984年出版的《铁臂阿童木》漫画版本第1册和第15册的封面及版权页;

18、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出具的日文版的《手塚治虫物语》1928-1959年册和1960-1989年册,前者称《阿童木大使》改编成《铁臂阿童木》,在《少年》杂志1952年4月刊至1968年3月刊上连载;后者称《铁臂阿童木》改名为“ASTRO BOY”,从1963年9月开始由NBC在全美播放,受到了广大爱好者的欢迎;《铁臂阿童木》于1980年在中国进行了播放,并在中国的孩子中间引起了“阿童木模仿游戏”的风潮,深受欢迎;

19、经过公证认证的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的入藏证明、翻译件以及国信公证处于2011年9月19日出具的(201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3217号公证书,其中包括日文版《铁臂阿童木大图鉴》部分复印件及翻译件;

20、经过公证认证的美利坚合众国版权局发行的TETSUWAN ATOM(英文名MIGHTY ATOM)的著作权登记证明书及其翻译件,其中载明《铁臂阿童木》于1996年12月26日在美利坚合众国版权局登记生效;

21、国信公证处于2012年7月16日出具的(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304号公证书,其中显示阿童木品牌童鞋淘宝网页面,页面显示产品上印有“ATONGMU”字样,产品描述中含有“阿童木及图”商标、产品包装上印有阿童木卡通形象;

22、国信公证处于2012年7月16日出具的(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305号公证书,其中显示阿童木品牌童鞋淘宝网页面,页面显示阿童木公司的品牌简介、产品及包装上含有“ATONGMU”字样和阿童木卡通形象;

23、国信公证处于2012年4月19日出具的(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906号公证书,包括淘宝商城网站关于阿童木童鞋的搜索页面、金诚万达母婴专营店中关于阿童木童鞋的搜索页面以及金诚万达母婴专营店部分童鞋的销售页面,其中显示阿童木品牌产品上印有“ATONGMU”字样和阿童木卡通形象,产品介绍中含有“阿童木及图”商标、“阿童木”字样和阿童木卡通形象;

24、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出具的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第232855号、第4107830号、第4553474号、第4961201号商标以及本案诉争商标的详细信息;

25、国信公证处于2012年4月19日出具的(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904号公证书,显示2011年7月9日-10月6日在台湾举办“手塚治虫的世界特展”的相关资料;

26、国信公证处于2013年5月27日出具的(2013)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870号公证书,显示2011年7月9日-10月6日在台湾举办“手塚治虫的世界特展”的网络报道;

27、国信公证处于2013年5月27日出具的(2013)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871号公证书,显示2012年1月10日-4月4日在台湾举办“手塚治虫的世界特展”的网络报道;

28、国信公证处于2013年5月27日出具的(2013)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872号公证书,显示台湾公开出版物第21804号《联合报》及第21805号《联合报》关于“手塚治虫的世界特展”的报道;

29、经过公证认证的手塚株式会社与AT Licensing andMerchandising Ltd.分别于2005年4月1日、2006年1月1日、2007年4月1日、2008年4月1日、2011年4月1日签订的版权代理者协议及翻译件,其中载明AT Licensing andMerchandising Ltd.可以为手塚Osamu卡通作品中的人物进行产品开发、制造、营销、广告,以建立品牌名称并将该产品销售到全世界;

30、经过公证认证的手塚株式会社与埃孚(香港)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8日签订的许可协议和付款证明及翻译件,载明“商品化权利”的含义指的是使用作为手塚治虫漫画《铁臂阿童木》和电视动画片系列《铁臂阿童木/原子小金刚》基础的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许可方所拥有的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的标题和副标题以及商标、在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中出现的人物的外貌和姓名以及人物的故事和思想和与其他产品有明显差别的具有特殊独特性的类似的东西,进行开发和销售商品的权利,并约定了财产、核准商品、特许权费率、最低保证金等事项;

31、经过公证认证的手塚株式会社与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的许可协议及翻译件,其中载明“商品化权利”的含义,并约定了财产、核准商品、特许权费率、最低保证金等事项;

32、国信公证处于2013年5月27日出具的(2013)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873号公证书,包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于2008年5月出版《日本动画全史-日本动画领先世界的奇迹》一书的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及部分页面内容,其中第66页载明《铁臂阿童木》拍摄电视动画片的赞助商为明治糖果,且在其巧克力贴纸上使用了阿童木形象;第69页载明《铁臂阿童木》在商品化运作上也是日本的先驱者,手塚热心致力于阿童木形象用于商品宣传授权以获得动画形象的专利费;

33、中信出版社于2010年7月出版的《手塚治虫我的漫画人生》的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及部分页面内容,其中第140页《“战斗心”是他创作的原动力——葛西健藏讲述困境时代的手塚治虫》一文中记载,葛西健藏曾将铁臂阿童木形象用于其父亲所经营的铁制家具公司的儿童桌椅上,手塚很痛快地答应了,使用了阿童木形象的桌椅爆发性的畅销;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的(2007)包民四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其中载明认定泉州市菲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的第232855号“阿童木及图”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35、厦门华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泉州市菲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04年度、2005年度、2006年度经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其中载明2004年度、2005年度、2006年度的广告费支出为24 850 000元、28 570 000元、16 964 206.34元;

36、2013年10月7日出版的第40期《三联生活周刊》的封面页、目录页及相关页面,其中载明有手塚治虫的介绍以及《铁臂阿童木》的剧照;

37、2013年11月5日出版的第165期《旅伴》的封面页、目录页及相关页面,包括《“生命的尊严”是我的主题》一文以及手塚治虫和创作的动漫图片,其中文章载明1952年,漫画《铁臂阿童木》轰动了日本;

38、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其中载明阿童木公司的前身为福建省南安市菲克鞋服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23日,于2010年2月10日变更为阿童木公司,现为泉州市菲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阿童木”三字应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二中民初字第16071号民事判决书,其中载明手塚株式会社在《铁臂阿童木》这一作品基础上组织员工进行继续创作,形成了一个个铁臂阿童木及小兰等人物形象的美术图案,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我国法律保护;阿童木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手塚株式会社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将阿童木、小兰等人物形象的美术作品用于产品以及互联网宣传活动中,侵害了手塚株式会社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0、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终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二中民初字第16071号民事判决;

41、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商标报告》的部分节选,其中包括本院作出的(2011)高行终字第1428号日本国株式会社双叶社与商标评审委员会“蜡笔小新”商标行政纠纷的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蜡笔小新》系列漫画集动画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日本、中国香港地区、中国台湾地区广泛发行和播放,具有较高知名度;“蜡笔小新”文字及图形作为作品具有独创性,且在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日本、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

42、经过公证认证的手塚株式会社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香港、意大利、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西班牙、泰国、英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信息及其翻译;

43、国信公证处于2011年9月19日出具的(201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3220号公证书,载明手塚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王后海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于2011年9月5日在北京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阿童木”卡通童鞋专柜购买阿童木卡通童鞋四双,并获得销售小票及发票,其中还附有所购商品照片多张,显示该商品及其包装上印有“阿童木及图”商标、“ATONGMU”字样和阿童木卡通形象;

44、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商标报告》的部分节选,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高行终字第374号丹乔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007及图”商标行政纠纷案的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根据丹乔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007”、“JAMES BOND”作为丹乔公司“007”系列电影人物的角色名称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007”、“JAMES BOND”作为“007”系列电影中的角色名称已为相关公众所了解,其知名度的取得是丹乔公司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此知名的角色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丹乔公司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因此,作为在先知名的电影人物角色名称应当作为在先权利得到保护;

45、科学普及出版社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出版的《铁臂阿童木》漫画版本部分书页,其中显示有飞行状态的铁臂阿童木形象,且载明他的名字就是铁臂阿童木;

46、手塚株式会社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商标注册情况,其中包括第791707号图形商标和第791708号“铁臂阿童木”文字商标,两者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

47、手塚株式会社在日本的商标注册情况及其中文翻译,其中包括第5351555号“东京阿童木及图”商标等;

48、1981年1月10日于日本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手塚粉丝》杂志封面及部分页面和翻译件,其中载明1980年12月《铁臂阿童木》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播放以及手塚治虫访问中国的相关情况;

49、1964年-1966年光文社于日本公开发行的出版物《铁臂阿童木》封面及部分页面和翻译件,其中显示标有铁臂阿童木包装的明治大理石巧克力的广告;

50、2012年株式会社小学馆印刷发行的《铁臂阿童木》部分书页及其翻译件,其中载明了《铁臂阿童木》的出版情况等事项;

51、1998年8月10日日本秋田书店株式会社发行的《手塚治虫全史》部分书页及其翻译件,其中载明“《铁臂阿童木》也出品了很多版权商品,包括手帕、玩偶、铅笔、运动鞋、喝水杯等各种与阿童木相关的商品”,并印有带有铁臂阿童木形象的上述商品图片;

52、经过公证认证的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2015年1月19日出具的馆藏证明及其翻译件,其中包含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国际儿童图书馆馆长出具的日本朝日版和光文社版《铁臂阿童木》馆藏资料相关证明书,证明书中载有图书馆资料名、出版年、卷号、页、刊登报道及收藏日期,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使用者服务部部长出具的小学馆版《铁臂阿童木》的馆藏资料相关证明书,其中载有图书馆资料名及申请号码、出版年、卷号、页、刊登报道及收藏日期;

53、经过公证认证的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2015年2月10日出具的馆藏证明及其翻译件,声明书附件为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使用者服务部部长出具的《手塚治虫全史》的馆藏资料相关证明书,证明书中载有图书馆资料名及申请号码、出版年、卷号、页及收藏日期。

阿童木公司答辩的主要理由为:阿童木公司的前身为“福建省南安市菲克鞋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于2010年变更名义至今,是一家集营销、研发和生产为一体的,以儿童鞋服为主导产品的综合性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阿童木公司自1985年成功注册第232855号“阿童木及图”商标后,基于商业需求及商标保护需求,又申请注册了第4553473号等商标。经过多年的经营管理,阿童木公司已成为童鞋行业的著名企业,在市场上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手塚株式会社虽主张“铁臂阿童木”这一动漫形象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引入中国,但在当时公众对阿童木形象的认知仅仅来自于动画电视片及纸质版漫画书,传播渠道及宣传度十分有限,且手塚株式会社在中国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时间为2006年,阿童木公司已在国内拥有较大的影响力。综上,阿童木公司请求维持诉争商标注册。

阿童木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阿童木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载明阿童木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鞋类;销售:服装及体育用品”;

2、诉争商标的基本信息资料,载明诉争商标的注册号、注册日期、注册人及商标图样等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包民四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其中载明认定泉州市菲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的第232855号“阿童木及图”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4、阿童木公司获得的荣誉证书,包括中国市场指导委员会、中国市场杂志社、中国童鞋产业高峰论坛组委会、中国儿童用品研究中心联合授予“阿童木”品牌2010年度“中国童鞋十大品牌”称号以及2012年11月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阿童木公司拥有的商品分类第25类第232855号“阿童木及图”商标为“泉州市知名商标”;

5、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其中载明在“阿童木”系列商标未被撤销的情况下,阿童木公司使用“阿童木”字号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正当理由,其企业名称权应当依法得到保护;

6、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终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二中民初字第16071号民事判决;

7、阿童木公司与全国各销售网点的经销合同、专卖店图片及具体地址,其中包括阿童木公司在辽宁省、四川省、黑龙江省、云南省、吉林省、重庆市、湖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区的区域经销合同以及安徽凤阳楼西街18号阿童木专卖店、安徽合肥市铜陵北路大市场精品鞋城二楼48-49号、包头达茂旗步行街店、鄂尔多斯薛家湾步行街店、甘肃嘉峪关店、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星光路25号、呼和浩特维多利店3店、吉林省长春市广源商都店、江苏省常熟市新丰鞋城阿童木店、辽宁省海城市大和商城负一层阿童木专柜、浙江温州苍岳大厦A208店、云南省昆明螺狮湾B区二楼一街022号店、兰州万商国际四楼悉尼街102#、南京江浦大润发阿童木店、重庆银星商场任小华店等实体店照片。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16385号《关于第4553473号“铁臂阿童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该裁定认定:手塚株式会社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查询证明和手塚株式会社四名员工的声明书以及声明书的中文翻译件、(201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3218号公证书以及科学普及出版社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出版的《铁臂阿童木》漫画版本第1册和第15册的封面及版权页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铁臂阿童木为手塚治虫创作的动漫角色,其故事情节、人物造型无疑属于文艺、美术作品,手塚株式会社对其享有在先著作权。但本案中的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手塚株式会社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并未体现在诉争商标中,诉争商标的文字“铁臂阿童木”虽然可能引起相关公众对于手塚株式会社作品的联想,但该文字本身并不构成文字或美术作品,即使其含义指向手塚株式会社的系列动漫作品,亦不会对其发行、改编、获得报酬等权利形成实质性侵害。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未侵犯手塚株式会社享有的著作权。

手塚株式会社主张诉争商标侵害其角色名称商品化权,但该项权利来源、构成、权利边界范围、受保护程度等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在案证据难以认定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手塚株式会社动漫作品的知名度状况,手塚株式会社亦未提交其权利之何种利益因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而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另一方面,阿童木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其长期在手塚株式会社并无涉及的童鞋商品上使用“阿童木”商标已经形成了较高知名度和稳定的市场秩序,为此商品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其在特定商品上的劳动成果亦应受到尊重和保护。综上,手塚株式会社该项理由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另外,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手塚株式会社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诉争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诉争商标不属于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手塚株式会社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均不予支持。综上,手塚株式会社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2014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在本案原审诉讼阶段,手塚株式会社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手塚株式会社起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起诉状、追加被告申请书以及国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94号公证书,其中公证书显示有阿童木旗舰店-天猫Tmall.com上的相关页面内容;

2、2016年4月29日发行的《参考消息》中题为《美将中国列知识产权“头号观察国”》的相关报道;

3、2016年5月10日发行的《参考消息》中题为《脸书在华打赢商标诉讼案》的相关报道;

4、2016年4月27日发行的《法制日报》中题为《最高法院副院长“世界知识产权日”主审跨国知产大案-公开审理“乔丹”案极具示范效应》以及《最高法开审“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十案件-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主审》的相关报道;

5、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9年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20966号《关于第232855号“阿童木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裁定第232855号“阿童木及图”商标予以维持;

6、国信公证处于2016年5月10日出具的(2016)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9676号公证书,其中显示有天猫网站上福邻美舍母婴专营店销售阿童木大牌卡通童鞋的相关页面内容;

7、宏达亚洲贸易有限公司与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签订的授权合约备忘录、付款通知书、顺丰速运快递单、往来邮件打印件、声明书等文件,载明授权品牌为“铁臂阿童木”(Astro Boy),授权地区为“中国大陆地区”,授权产品为“仅限儿童鞋子及婴儿鞋子(不包括拖鞋)”,合约有效期为“2010年3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

8、科学普及出版社出版的《铁臂阿童木》漫画版本书页,其中显示有飞行状态的铁臂阿童木形象,且载明“二〇〇三年,发生一次事故,阿童木诞生了”;

9、手塚株式会社的子公司北京写乐美术艺术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友谊班尼路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许可证协议与附录、版权费发票、中国银行入账通知书及北京写乐美术艺术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其中载明著作物仅限“铁臂阿童木”,被批准商品仅限成人服装,包括汗衣、运动服、外套、毛衣、裙子、长裤及短裤,许可地域仅中国大陆,经销渠道仅限班尼路集团商店。

在本案原审诉讼阶段,阿童木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阿童木公司及其前法定代表人傅维锦所获荣誉证书,其中包括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于2012年9月授予阿童木公司“2011年度AAA”证书,第232855号“阿童木及图”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福建中诚信信用评级咨询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评定阿童木公司信用等级为A级,阿童木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傅维锦获2011上海国际时尚育儿产业博览会、2011上海儿童服装及配饰博览会“卓越二十年”奖,获选南安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委委员、荣任南安市鞋业商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副会长;

2、阿童木公司产品的检验报告,其中包括福建省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12年2月24日出具的No.2012(XSC)0026号检验报告、国家鞋类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出具的No:GC14-0100965号检验报告、福建省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No.2014(XSC)0073号检验报告、No.2015(XSC)0059号检验报告、No.2015(XSC)0061号检验报告、No.2015(XSC)0286号检验报告以及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晋江)有限公司检测中心2016年5月3日出具的第16040178号检测报告;

3、阿童木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部分专卖店的店铺照片,包括安徽省、甘肃省、贵州省、湖南省、吉林省、江苏省、江西省、辽宁省、陕西省、山东省、山西省、四川省、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浙江省、重庆市、河南省的专卖店店铺照片;

4、2010-2016年度阿童木公司与各省市部分销售商签订的区域经销合同书;

5、阿童木产品部分销售发票,包括泉州市菲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沈阳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及上海晟达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阿童木童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均为2015年1月;

6、《阿童木专卖培训手册》,其中显示有第232855号“阿童木及图”商标;

7、阿童木公司与泉州市只想不同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阿童木品牌服务合作协议书》及服务费收据;

8、商标局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商标异字第17623号《第14446338号“天宇阿木童”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

9、泉州市菲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阿童木公司及其前法定代表人傅维锦所获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其中包括福建省质量协会于2008年4月授予泉州市菲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阿童木休闲运动鞋“2007年福建省用户满意产品”称号,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11月颁发的证书,其上记载阿童木公司使用在“皮鞋”商品上的“阿童木”及图商标被认定为2012年度泉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三年,福建南安农村合作银行授予阿童木公司“2010年度AAA”证书、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授予阿童木公司“2012年度AAA”证书、“2013年度AAA”证书,福建南安农商银行授予阿童木公司“2014年度优秀股东”称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南安市委员会2003年聘请傅维锦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南安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10、知名动画片人物名称、片名成功注册为商标的部分商标档案,包括“KENAN·柯南”、“千与千寻”、“流川枫LIUCHUAN FENG”、“樱木花道YINGMU HUA DAO”、“奥特曼”、“哆啦A梦及图”、“机器猫JIQIMAO”、“加菲猫”、“海绵宝宝HAIMIANBAOBAO”、“大耳朵图图”、“樱桃小丸子YINGTAOXIAOWANZI”、“蜡笔小新及图”等;
11、阿童木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部分专卖店分布情况汇总表,其中记载阿童木公司专卖店在各省市的分布情况;

12、阿童木公司官方网站及其天猫旗舰店网页截图打印件;

13、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审判信息频道刊载的《“乔丹”之争申请再审至最高法院,最高院裁定:驳回迈克尔·乔丹50件再审申请案,乔丹体育核心商标最终确权》。

证据1、3-7、9、11用以证明阿童木公司及其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为我国消费者所熟知;证据2用以证明阿童木公司生产的“阿童木”系列产品质量合格,且品质长期保持稳定;证据8用以证明阿童木公司对“阿童木”系列商标积极维权;证据10用以证明基于相同的审查标准,“阿童木”系列商标应维持注册;证据12用以证明阿童木公司仅合法使用第232855号“阿童木及图”商标进行产品的宣传及销售;证据13用以证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所注册的“乔丹”系列商标获最高院裁定继续合法使用。

另查,手塚株式会社于1995年在第6、18、21、25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有“铁臂阿童木”文字商标,于1994年在41类服务上注册有“铁臂阿童木及图”商标。

一审法院认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手塚株式会社对《铁臂阿童木》动漫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但本案诉争商标仅为纯文字商标,并未体现阿童木的卡通形象,故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侵犯手塚株式会社享有的著作权。其提出诉争商标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在案证据,“阿童木”既是手塚株式会社出品的动漫作品《铁臂阿童木》的片名,也是动漫作品中主要人物的名称。在案证据均可以证明动漫作品《铁臂阿童木》以及“铁臂阿童木”的角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该动漫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并已播出,“铁臂阿童木”、“阿童木”作为动漫作品的名称以及动漫的角色名称已为相关公众所了解,具有较高知名度,且该知名度的取得是手塚株式会社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其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亦是手塚株式会社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因此,“铁臂阿童木”、“阿童木”可以作为在先作品名称以及在先作品的角色名称进行保护。

但在先作品名称以及在先作品的角色名称权益的保护范围并不当然及于全部商品和服务类别,仍应以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为原则。从现有证据来看,阿童木公司在网站、西单商场、淘宝网上销售标有“阿童木”形象的童鞋等商品,虽然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手塚株式会社并未在鞋等商品上使用阿童木形象,但其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有“铁臂阿童木”商标,且鞋等商品系生活必需品,阿童木公司在销售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时必定借用了在先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所形成的市场声誉或不当损害了其商业利益,使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与在先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的所有人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挤占了在先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所有人基于该在先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故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手塚株式会社的在先权益。

手塚株式会社在无效宣告请求阶段和诉讼阶段均提出了“商品化权”的主张,且其已明确所主张的“商品化权”包括作品名称以及角色名称的在先权益,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角色名称商品化权的权利来源、构成、权利边界范围、受保护程度等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且在案证据难以认定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手塚株式会社动漫作品的知名度状况,手塚株式会社亦未提交其权利之何种利益因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而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为由,对其有关在先权益的主张未予支持,评述有误,对此予以纠正。开元公司提出其诉争商标未侵犯手塚株式会社在先权益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诉争商标不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诉裁定;二、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上诉人诉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手塚株式会社主张诉争商标侵犯其角色名称商品化权,但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且在案证据难以认定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被上诉人动漫作品的知名度状况,手塚株式会社也没有提交其相关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据。开元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其长期在手塚公司并未涉及的童鞋商品上使用“阿童木”商标,已经形成了较高知名度和稳定的市场秩序,并已经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其在特定商品上的劳动成果同样应当尊重和保护。

手塚株式会社、开元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查明


本案审理查明,原审判决已查明的事实属实,有诉争商标档案、被诉裁定,手塚株式会社提交的证据、开元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但诉争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在修正决定实施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商标无效宣告案件的实体问题应当以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日作为确定法律适用的基准。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审理,程序问题适用2014年修正的商标法审理。

根据本案二审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手塚株式会社对于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的在先权益。

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规定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之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民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因此,符合特定条件的作品角色名称可以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保护的在先权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诉争商标由中文“铁臂阿童木”构成,铁臂阿童木是动画片及漫画书《铁臂阿童木》的作品名称和其中的角色名称。根据公证认证的财产分割协议、备忘录、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记载以及《铁臂阿童木》漫画书的版权页、同名动画片的创作和播出情况,可知手塚株式会社是《阿童木样式指南》的著作权人,手塚株式会社享有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阿童木”的相关权益。

判断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能否为成为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保护的合法权益,可以考虑如下因素:1、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是否具有较高知名度,2、作品名称、角色名称与诉争商标的近似程度,3、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作品及其衍生产生产品的类似程度,4、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是否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获得了作品权利人的许可。

《铁臂阿童木》的漫画书及《铁臂阿童木》的动画片自1980年开始引进我国大陆地区。2004年12月28日至2005年2月13日在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进行了播出。2012年1月1日《扬子晚报》中图说历史板块刊登的《1月1日<阿童木>开播》,记载日本最早的电视动画《铁臂阿童木》于1963年1月1日开播,《阿童木》也是最早引进中国内地的日本动画作品之一,播出后广受欢迎。 1981年1月10日于日本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手塚粉丝》杂志封面及部分页面和翻译件载明1980年12月《铁臂阿童木》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播放以及手塚治虫访问中国。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动在我国大陆地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动画片及漫画《铁臂阿童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铁臂阿童木”已与《铁臂阿童木》的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并为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公众知晓,其经原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5类“靴、运动靴、运动鞋”等商品属于日常生活用品,与动画片及漫画商品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较高,也是常见的影视作品的衍生商品。而且,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手塚株式会社已经在第25类“袜”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铁臂阿童木”商标,并于2010年授权许可他人在“儿童鞋子及婴儿鞋子(不包括脱鞋)”上使用“铁臂阿童木”。综合考虑“铁臂阿童木”的知名度、诉争商标的构成要素、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以及市场现状等因素,开元公司在运动鞋等商品上使用诉争商标,利用了《铁臂阿童木》的知名度,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认为其获得了手塚株式会社的许可,挤占了手塚株式会社通过大量投入和劳动所获得的市场优势和商业价值,其行为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损害他人在先权利需要实际损害证据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元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岑  宏  宇

审      判      员   戴  怡  婷

审      判      员   马       军

二 〇 一 九 年 七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季  依  欣


本案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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