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牌黄金 代理词曝光! 中国“老”牌黄金 代理词曝光! 郑义(郑文恩)原创 中国老牌黄金总部 2016-09-11 尊敬的周法官: 您好! 2016年8月23日,历史将会记住这一天! 这是民企“中国’老’牌黄金”与央企“G中国黄金”品牌商之间商标纠纷四年来首次走上知识产权法庭! 这是一次民企“中国’老’牌黄金”代表全国千家“XX中国黄金”伸冤昭雪的审理! 这是一次允许民企宣传“中国”品牌还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央企独占“中国”的审理! 这是一次从此各行各业民族品牌宣传“中国”、以“中国”为傲的爱国行为爆发点,还是从此“中国”只能是央企等少数利益集团独占独享、“中国”民族品牌不能公开宣传的、国民只能继续长期崇洋媚外的新起点? …… 我们深切感受到您肩上的责任重大! 因为一次公正的判决,胜造七级浮屠; 比如“枪口抬高一公分”的德国著名判案:1991年统一后的德国柏林法庭最终判处执行命令开枪射杀翻墙人的士兵三年半有期徒刑。作为士兵,明知无辜而射杀,是有罪的,因为士兵有将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利。良知永远是最高准则,是不允许用任何借口来无视的,自然法永远高于社会法。 法官审判是以法律为依据,不能有任何借口。只要每个人坚守良心底线,社会就会更加和谐。 一次错误的判决,则胜过十次犯罪! 如同南京“彭宇”案,从此让国民不敢帮扶摔倒的老人一样,影响深远! 以前,法院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庭审不能录音录像,外人无法知情,法律成为法律人的游戏玩具,我们对法院没有信心! 现在,审判者终身负责制,“谁审理谁裁判”,就算是疑难提交到审委会,也是主审法官负责,要求全程录音录像。这个机制让您可以勇于担当!更何况此案是非分明!所以,我们对您有信心! 虽然,我们从8月10日收到贵院寄来的原告编号1~7的证据材料到23号开庭的时间,不到半个月时间,加上原告在开庭时才再提供9~21号证据材料,给予我们的答辩时间过于仓促,但我们认为法律条款依据是最大的证据,能让央企屈尊坐下来平等面对面沟通,实属不易,理当珍惜,因而还是准时参加开庭。 一开庭即让我们惊喜,民间传说江西法院很黑,不会让现场录音,也不会让无关人员旁听,甚至不会让我们带手机电脑进法庭。。。。。。我们见证的事实与民间传说不同,看来我们决心走完程序打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考虑或许是多余的!整个法庭没有一个法警,开庭纪律只需手机开静音。您主持的民主开明氛围让人肃然起敬,让我们深切感受到习李时代司法改革的春风。 为了节省时间,您提议双方不要朗读起诉状与答辩状。但我们提出,这个案件将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全国各地珠宝商的广泛关注,为了照顾远道而来原本不知情的旁听人员与记者朋友们,也为了庭审录音录像可以完整记录庭审的整个过程,让全国千万家珠宝商都能事后通过观看录音录像了解真相,我们提出要朗读答辩状要点,并将反诉状作为答辩状的补充内容,您也同意了,让我们感动! 在我们提到北京知识产权法庭的东阿阿胶判例与江西鹰潭月湖区法院的判例时,您说,那是个案认定,咱们中国不是依判例审理,本案是以《商标法》等法律条款为准绳的审理判决,让我们知道您很专业,您会依法公平公正判决,一下子就让我们放心了!同样道理,原告提供的那些各地工商查处的处罚决定书以及两个连裁判文书网都不敢上传的九江市修水县法院与上海杨浦区法院的判决书,也是个案,对我们第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还是枉法裁判,更不应该作为判决依据。如果一个加盟商不懂法被骗了,愿意服输,不可能等于总部输了。这好比如,一个士兵投降了,并不能代表整个军队投降。 被告当庭提出的《商标法》等法律明文规定和全国人大立法释义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连初中生都看得懂的,没有任何二义性可以曲解的,原告律师无言以对,只能默认。您也清楚,法院审理是“以法律为依据,参照规章”,其他的都不能作为依据。 经过双方证据的三性质证后,您归纳了双方分歧的焦点是:商标是否侵权问题。原告同意了,不再提出不正当竞争及要求赔偿等问题。被告认为本案的焦点不止这一个,非常感谢您同意增加我们被告提出的焦点问题: 1.首先是原告的组合商标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这是本案一切焦点的基础; 2.其次是被告有没有对组合商标构成侵权? 3.原告是否滥用商标禁止权? 4.是原告还是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现在就以上焦点问题作如下重点补充答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一章总则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本条款作为《商标法》的总则,明确规定,上述这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注意:这里的法律用词是“使用”,而不是“注册”,也就是说,不管谁,不管有没有注册,都不得将上述规定的这些标志作为商标使用。 全国人大对本条法律的立法释义:“这些标志是国家的象征,为了维护国家尊严,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这也是《商标审查标准》第一部分第三(一)第3点的明文规定) 打开全国人大网首页,点击“法律释义与问答”,点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2013)”,点击“第一章总则”,翻到“第十条”,查看【条文释义】第三、四、五、六段,第四段的最后一句是“这些标志是国家的象征,为了维护国家尊严,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六段第7行至第8行是这样描述:“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也可以直接复制或点击该网页链接: 依据上述《商标法》及全国人大的立法释义,组合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的文字“中国”,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依法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原告将与“中国”近似的组合商标作为商标使用,损害了国家尊严。请求法院依法禁止原告将组合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所规定的禁止性条款应该普遍遵循,对于含有“中国”的违法商标的所谓维权之诉法院不应该予以支持。所以,本案九江法院不应该受理。 本焦点是所有焦点的基础,事实上,组合商标依法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那么,针对其它焦点的辩论其实都是多余的。但是,这里被告依然对其它焦点作简单补充答辩。 2. 被告有没有对组合商标构成侵权? (1)组合商标不同于“中国黄金”商标,原告对“中国黄金”没有专用权。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对组合商标中的“中国黄金”四个汉字具有专用权。相反,被告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对“中国黄金”没有专用权。 (2)退一万步说,就算原告注册了“中国黄金”商标,被告也有权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公共领域中的描述性信息“中国黄金”“中国”“黄金”的正当使用,并不构成对原告的组合商标侵权。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全国人大法制委的解释:“所谓正当使用,是指经营者为了说明自己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便于消费者辨认,可以对他人注册商标中所包含的信息依法不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要素的正当使用本质上并非是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使用,而是对他人商标中所包含的公共领域中的描述性信息的使用”。 《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原告使用的组合商标中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是“类似G的图形”;被告使用的“中国老牌黄金”中具有显著性、区别于他人的部分是“老”,比对一下,非常清楚,两者具有显著性的部分完全不同,两者整体上差别巨大。 被告使用的“中国老牌黄金”是由一个图形“老” 和两个单词“中国”、“黄金”组成;原告使用的组合商标”,是由一个类似G的图形+两个汉语单词“中国”、“黄金”+两个英文单词“China Gold”三大部分组成,从大小比例来看,图形部分大约占整个组合商标的80%,明显大于文字部分,且三部分不能剥离、孤立,否则就失去商标标识性意义。在他人对组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答辩中,原告也是申辩自己的商标是组合商标,是整体性的,商评委的裁定意见也是强调其“整体性”。认真比对两者的相同部分,就是“中国黄金”四个字,相同的部分才有可能是造成混淆的原因,原告认为的所谓造成混淆,其原因就是“中国黄金”四个字,而上面的证据2证明原告对“中国黄金”四个字没有专用权。 如果一定要说混淆,那么造成混淆的根本原因是组合商标中含有的“中国”,是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中国黄金”是中国生产的黄金的统称,属于公共领域的描述性信息,是原告变相独占使用,有意误导欺骗消费者,将组合商标说成“中国黄金”商标,将“中国黄金”说成是原告的商标,才导致的所谓混淆。如果组合商标依法没有被注册成商标,就根本没有混淆这一说,已经注册成商标,也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中国黄金”。已经注册的组合商标正是原告违法的最有力的证据! 综上所述,原告对“中国黄金”没有专用权,被告有权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公共领域中的描述性信息“中国黄金”“中国”“黄金”的正当使用。所以,被告并不构成对原告的组合商标侵权。请求法院予以确认。 3. 原告是否滥用商标禁止权? 全国人大对《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立法释义: “通常而言,商标专用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使用权。二是禁止权。由于禁止权的适用范围比较宽泛,如果没有必要的限制,极易产生禁止权的滥用,从而影响商标的合理使用,损害正常的商标秩序。” “法律对商标的基本要求是其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以便于社会公众识别。” “原本属于社会成员自由使用的社会公共资源,因注册人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可能产生使用上的冲突。因此,法律有必要对此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做出限制,即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及全国人大对本条法律的立法释义,被告认为“黄金”是商品通用名称,“中国”是国家名称,也是中国最大的地名,“中国黄金”“中国”“黄金”没有显著性,属于社会成员自由使用的公共资源,原告无权禁止被告因客观描述而正当使用,也就是无权独占使用。 原告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滥用组合商标的禁止权,采取各种手段打压他人正当使用“中国黄金”“中国”“黄金”,排除与限制竞争,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予以规制。 4. 是被告还是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事人请求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组合商标因含有“中国”,判定为与国家名称近似,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所以,原告请求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组合商标中的“黄金”是本商品通用名称,“中国”既是国家名称,也是中国最大的地名,被告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中国黄金”四个字,不构成对原告不正当竞争。 原告在本案短短的2000字左右的《民事起诉状》中,先后使用“中国黄金”21处,如“‘中国黄金’注册商标”、“‘中国黄金’商标”、“‘中国黄金’品牌”、“发展近2000家‘中国黄金’店”、“‘中国黄金’牌投资”、“‘中国黄金’牌珠宝首饰”、“‘中国黄金’标识”、“‘中国黄金’黄金、首饰”……,称“中国黄金”系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且被告侵权使用。 原告还依托其央企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在全国范围,借助工商投诉、法院起诉、公安举报,扣押竞争对手的货品、查封店铺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网上有大量新闻媒体的报道,下面列举一些证据: 《山西晚报》2015年10月9日第5版,题为“仿冒‘中国黄金’品牌,晋城一商家被罚”,报道“‘中国黄金’相关部门通过工商投诉、法院诉讼、公安举报等方式进行维权打假行动。截至目前,中国黄金方面已发现侵权品牌10余个,清除仿冒店面近千家,大大净化了品牌的市场环境。”(见答辩状证据15)。标题中的“‘中国黄金’品牌”,以及内容中先后多次使用“中国黄金”商标、“中国黄金”品牌,足以证明原告采用偷换概念的手段,通过媒体大肆炒作,进行虚假宣传,有意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告及其他同业经营者造成巨大损害。 原告及许多工商执法人员都错误认为,凡是他人用到“中国黄金”四个字都是对组合商标侵权。工商执法人员不肯听取当事人的正当陈述与申辩意见,或者听取后依然执意恶意执法,作出错误的处罚决定或处罚听证告知书。如: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工商行处字【2015】4号)(见答辩状证据9);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达工商听告字【2015】41号)(见答辩状证据11)。尤其是达州市工商局恶意执法之后,四川省工商局颠倒是非,将此恶意执法行为包装成“2016红盾春雷行动第一枪”,向四川省各大媒体通报宣传,影响全国,如:2015年12月18日四川日报-社会新闻“红盾春雷行动2016”打响第一枪达州查获百万侵权金饰案 (见答辩状证据16)。 上述证据证明,原告采用偷换概念的虚假宣传、恶人告状等各种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他同行者因客观描述而正当使用“中国黄金”“中国”“黄金”,打压弱小民企,企图垄断,使近千家合法经营的珠宝店含冤被“取缔”,还借助媒体大肆炒作,扩大影响,美其名曰“打假”。这些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阻碍了他人的发展与创新,造成了市场极大混乱,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与国家鼓励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格格不入。所以,是原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予以规制。 其他意见已在答辩状和反诉状里表达了,这里不再赘述。 现在就原告提出的三个主要问题做具体补充强调: 1.关于组合商标还是在有效状态。 (1)法院是依据《商标法》,而不是依据商标证判决。而且,原告将与“中国”近似的组合商标作为商标使用,损害了国家尊严。《商标法》所规定的禁止性条款应该普遍遵循,对于含有“中国”的违法商标的所谓维权之诉,法院不应该予以支持。 (3)如果原告继续将组合商标作为商标使用,那就是继续公然损害国家尊严!请法院依法禁止。 2.关于修水县工商局处罚决定书与修水县法院判决书已经生效了。 这三份文书,只是针对我们加盟商的行为,没有告知我们品牌商总部,对被告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从文书材料看,修水县工商局对我们加盟商作出处罚5万元的决定,是错误的,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更何况,修水县工商局是在是非分明的情况下,滥用行政职权,为原告的违法垄断行为保驾护航。我们加盟商有志气,起诉工商局,修水县法院判工商局败诉,50元的案件受理费由工商局负担。原告怎能拿工商局败诉的判决书给自己脸上贴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4号,2014.5.1施行)第三条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说明修水县法院没有资格审理商标案件。一个没有资格审理商标案件的法院敢认定商标侵权,那恰恰说明,该法院不但浪费了本已紧张的司法资源,更是亵渎了法律! 后来,修水县工商局重新调查,再次对我们的加盟商作出处罚决定,我们的加盟商没有精力跟工商局纠缠,就认罚了3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的规定,贵院不应该受理本案。原告再次通过法院来骚扰我们的加盟商,只能再次证明原告已经失去起码的道德准则。修水县人民法院明知自己没有资格审理知识产权案,当时收到我们加盟商起诉时,应当提交到市中级法院审理,否则,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亵渎了法律,更是违反了法律程序,造成严重错误。请求周法官予以纠正。 3.关于原告律师最后阐述引用原告证据第130页(证据8)中的杨浦区法院判决书的观点。 此份判决书,是被告这次庭审时才看到,作为个案,对被告没有法律约束力。 (1)被告庭审时已经说明了,被告将依据此证据,追究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的枉法裁判的责任。 (2)被告在庭审时已经答辩过,原告企图用被告没有权利授权“中国老牌黄金”字号歪曲事实,迷惑法官。请看原告提供的证据,我们的授权书中是以“老牌(中国)黄金珠宝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授权加盟商使用“中国老牌黄金”字号(这是原来学习原告的做法),不是以被告“莆田民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名义授权。虽有瑕疵,但比起原告无中生有,错误地将“中国黄金”说成自己的字号要强得多。 (3)在去年香港官司之后,被告在香港的公司名称已改为“中国老牌金店珠宝首饰集团有限公司”,不再也不需要以“中国老牌黄金”作为字号授权了。原告看来是黔驴技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找点小瑕疵,企图蒙骗法官。 (4)更为严重的是,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居然有意忽视“中国”、“黄金”分别是国名和商品通用名称的常识,错误认定涉案标识和组合商标的主要部分都是“中国黄金”四个字,无视《商标法》的明文规定,适用法律明显错误,错误认定他人正当使用“中国”、“黄金”侵害了原告的组合商标专用权。原告律师企图以此来误导法官做同样错误的认定,敬请周法官警惕。 综上所述,原告的组合商标因含有“中国”,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损害国家尊严,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就算原告取得单独“中国黄金”四个字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原告也不能滥用商标禁止权,禁止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正当使用“中国黄金”。依据《商标法》第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原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偷换概念,以虚假宣传的方式,联手全国范围,包括商标局在内的工商系统,滥用行政职权,为其垄断行为、损害国家尊严的行为保驾护航,再通过媒体炒作,为其垄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摇旗呐喊。原告以为通过违法得到的组合商标证,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了,组合商标目前状态是有效的,但只能针对其中类似于“G”的图形主张专用权,而其中“中国黄金”、“china gold”属于社会成员自由使用的公共资源,原告不可独占使用,也就是没有禁止权。原告以为用其他地方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处罚决定书及判例,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那就直接用该错误的处罚决定书与错误的判决书,又何必再浪费司法资源起诉被告呢?殊不知,法院是依法审判,不是依证审判,更不是以其他地方个案的错误判例来作为审理依据。 通观整个庭审过程,被告的辩论有理有据,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有《商标法》第十条、第五十九条、第七条、第九条,还有十分严谨的没有二义性的全国人大的立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原告律师均无言以对,只能默认!(庭审录音录像可以证明) 尊敬的周法官,请您勇于担当,为“谁审理谁裁判”终身制负责,珍惜国家赋予您独立审判的机遇,为全国千家珠宝店含冤昭雪伸冤,主持正义!千千万万珠宝商不会忘记您的正义大恩德!98年的九江河堤被朱镕基总理骂为豆腐渣工程,让九江蒙羞。今天,九江法院作为本案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千千万万珠宝商都在关注之际,本次审判是九江展示社会公平正义之防堤固若金汤的良好机遇!敬请把握!世人瞩目! 莆田民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法人:郑文恩 2016年9月3日 【中国老牌黄金 加盟热线:133 1396 1100】 【全国监督投诉电话:400 8618 999】 【中国老牌黄金官网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阅读原文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