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品牌商标承诺书-借用公司商标和专利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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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上交会•知识产权主题日--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公开审理系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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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会CSITF

2017-04-13

时间

地点

活动

案由

案情介绍

4月12日13:30

闵行法院第一法庭

集中宣判

假冒注册商标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案

4月12日13:45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系“丝芙兰””SEPHORA“商标的权利人,被告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了“诗芙兰”“SEFORA”及“SELORA”等标识,原告以商标侵权诉至本院。本案涉及跨国公司知名品牌的商标侵权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

4月12日14:30

庭审

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4月12日14:00

浦东法院第31法庭

庭审

不正当竞争纠纷

三被告通过其开发、运营的各版本金山毒霸软件,在软件安装、垃圾清理甚至软件卸载等过程中,将用户浏览器设置的主页2345网址导航修改为三被告所经营的毒霸网址大全,原告起诉要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4月14日9:15

知产法院第六法庭

庭审

虚假宣传纠纷

4月14日9:30

杨浦法院第一法庭

庭审

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系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原告发现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黄兴路大润发超市公开将原告管理的涉案音乐作品《没那么简单》、《有一点动心》作为其经营场所的背景音乐,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6,960元及合理费用7680.8元,并要求被告在市级以上报纸登报道歉。未经许可在经营场所表演他人音乐作品的行为仍非常普遍,本案被告系知名超市,此次庭审直播对普及著作权法有积极意义。

4月17日9:15

高院第十一法庭

庭审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贺捷塑胶有限公司系名称为“行李箱手把(HPH2440Y)”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发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申太塑胶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ST186-B2S”箱包手把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00万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经比对,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在连接杆的形状、手握部分的倾斜度以及手握部分顶端的装饰线处的外观设计上存在区别。且对于涉案行李箱手把产品,一般消费者会更关注手把产品的手握部分和连接杆部分在形状和图案上的设计变化,由于上述区别点,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较大差异,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故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并未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月18日9:30

杨浦法院第一法庭

庭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江国昌自2015年9月起,租借本市人民路98号店铺,并以该镇631号作为存放仓库,对外销售明知是假冒五粮液、茅台、剑南春等品牌的白酒。2016年9月21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及仓库查获大量白酒。上述白酒经相关权利人确认,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6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国昌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4月18日14:00

黄浦法院(合肥路)第三法庭

庭审

假冒注册商标罪

两被告人经预谋,通过淘宝网店招揽客户,将中性硒鼓灌充碳粉并加贴假品牌标签,塑封、包装盒后销售,分别在各自暂住地被抓获。

4月19日14:00

杨浦法院第一法庭

庭审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系“永和豆浆”商标权利人,被告1系被告2分公司,在其开设的餐厅店招等处使用了“和满居永和豆浆”标识,原告认为被告在相同类别上使用与其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侵权,故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包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4月20日9:15

知产法院第六法庭

庭审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案

原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诉被告叶阳、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吉田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原告认为被告叶阳在taobao.com网站注册名称为“phllibus正品店”的店铺进行侵权产品的销售和许诺销售,且其销售侵权产品所标注的商标为被告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吉田电器厂所有,即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吉田电器厂进行了侵权产品的制造,故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三头干式剃须刀(589号)、三头剃须刀(59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4月21日9:15

普陀法院第六法庭

庭审

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4月24日9:00

普陀法院第三法庭

庭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马某在本市从事酒类批发零售业务。自2015年5月起,其向他人低价购得标有“芝华士”、“轩尼诗”、“杰克丹尼”、“青岛啤酒”、“TSINGTAO”等商标标识的酒类产品,对外销售以牟取非法利益。辩方对于被告人销售假冒“芝华士”、“轩尼诗”、“杰克丹尼”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并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销售的两种“青岛”啤酒并非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销售的两种啤酒实际为两家生产厂家回收青岛啤酒公司的啤酒瓶,并粘贴上自己的商标标识,重新灌装自己生产的啤酒予以销售,该回收利用旧啤酒瓶行为,并不是“使用”他人商标行为。

4月24日9:00

知产法院第八法庭

集中宣判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被告蓝科公司为案外人公司设计开发的软件中包含了原告赛思的软件,原告诉称被告侵权;被告蓝科公司抗辩受到了盈策公司(原告产品的销售商)的许可。

4月24日9:15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4月24日9:30

知产法院第六法庭

庭审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上海全筑公司是“全築”商标权人,核准类别是室内装潢,其发现被告江苏全筑在公司官网上多处使用“全筑·建设”“全筑案例展示”等文字标识进行宣传,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4月24日13:30

黄浦法院(延安东路)616法庭

集中宣判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是“醉美”商标的权利人,被告使用“醉美云聚”招牌作为店招,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其使用的店招与原告商标不构成近似,且店内菜系不同,不会造成混同,不构成侵权。

4月24日13:45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签订品牌授权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关店,构成合同违约。原告请求确认双方合同解除并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万元违约金。被告辩称,因受政策影响,原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才关了店铺,一直没有找到新店铺,属于不可抗力,并非有意违约。

4月24日14:00

著作权合同纠纷

原、被告签订了“《大唐玄笔录》战略合作协议”,原告依约落实合同约定,然被告不配合注册手续,导致新项目公司未完成注册,原告认为被告构成违约,诉请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赔偿违约损失。反诉原告诉称:双方在合作期间内,因反诉被告的违约行为,不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更是给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诉请判令解除上述协议。

4月24日14:30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签订连锁加盟合同,后原告发现被告不具有特许经营资质,经多次协商解除合同,被告都不予配合。故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已经收取的加盟费用。被告辩称:双方并非特许经营合同,所收取的费用仅为培训费和设备费,同时也不符合冷静期规定和解除条件,已超过期限,如果解除合同,也应扣除相应的培训费用。

4月24日15:30

工商行政处罚

被告黄浦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使用店招牌“十面埋伏”经营面食,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原告予以了处罚。原告对此书面回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告黄浦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4月24日14:00

黄浦法院(合肥路)第三法庭

宣判

假冒注册商标罪

两被告人经预谋,通过淘宝网店招揽客户,将中性硒鼓灌充碳粉并加贴假品牌标签,塑封、包装盒后销售,分别在各自暂住地被抓获。

4月24日14:00

浦东法院第31法庭

集中宣判

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胡明购买假冒的雀巢、哇哈哈、农夫山泉等品牌桶装水的桶盖、塑料封口包装纸等并销售。被告人周玉权、杨明凤自制生产雀巢品牌的桶装饮用水用于销售。

著作权侵权纠纷

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许可,通过其手机客户端“电视猫视频”向用户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的《2016年春晚》,原告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不正当竞争纠纷

被告纽海电商公司及纽海信息公司经营的1号店网站中销售的天之葵盐味爽脆黄秋葵产品的商品条码冒用了原告华南公司满果农庄爽脆黄秋葵产品的商品条码,侵权商品由被告盛泰公司委托被告恒润公司生产。原告认为,商品条码是一项国家许可的特殊私权,起到了辨识商品身份的作用。故原告起诉四被告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4月24日14:00

徐汇法院第二法庭

庭审

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纠纷,虚假宣传纠纷

原告上海贞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上海启蛰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制作的汽车类宣传资料中所列部分作品均为原告创作,但被告却声称上述作品系其制作,并使用该宣传资料向目标客户推介其业务,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同时,被告将原告创作的作品冒用为自己创作,使相关公众对原告作品的作者产生误认,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1万元。

4月25日9:15

知产法院第六法庭

庭审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四案

上诉人上海春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三面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四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春谷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三面向公司起诉主体错误,认为此纠纷应是三面向公司与上海北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故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4月26日9:00

徐汇法院第十一法庭

集中宣判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著作权侵权纠纷

侵害商标权纠纷

4月26日13:30

知产法院第六法庭

集中宣判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4月26日13:40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4月26日13:40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4月26日14:00

高院第十一法庭

宣判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西门子公司系NX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该系列软件被广泛应用于航天、汽车、通用机械等领域。2015年7月8日,相关执法部门根据西门子公司投诉,对毓恬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技术部门的8台计算机上安装了NX8.5软件的破解版。西门子公司认为毓恬公司侵害了NX软件的著作权,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毓恬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附:各院地址

高院:襄阳南路535号

知产法院:张衡路988号

浦东法院:丁香路611号

徐汇法院:龙漕路128号

闵行法院:雅致路99号

黄浦法院:延安东路1234号

合肥路213号

杨浦法院:河间路29号

普陀法院:铜川路1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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