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名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中国平安告诉你 冠名作为一种特殊的广告形式,也颇得企业青睐,冠名商可以在节目片头增加企业名称,可以在主持人口播中出现,也可以在节目现场突出显示企业注册商标标识。然而当你看到冠名商名称恰好与你的注册商标一致时,冠名商侵犯了你的商标专用权了吗?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找到答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以6亿元成了中超联赛2014年至2017年的独家冠名商。然而却遭到了引领公司的起诉,引领公司认为自己拥有“ 平安 ”和“ A平安 ”限定使用在在第41类“组织体育活动竞赛”的商标专用权,中国平安在中超联赛中使用“中国平安”、“中国平安PINGAN”属于侵权行为。法院却不这么认为。 首先,小知查询到关于第41类“ 平安 ”和“ A平安 ”商标的确在引领公司手里,它是通过转让途径获得的该商标。那为何官司败诉了呢? 法院认为,中国平安在中超联赛使用其工商字号且实现冠名权益是正当行为,不属于在第41类将“平安”文字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既然中国平安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不会引起公众混淆,当然也就不属于侵权注册商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