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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5000万净利润!小狗电器预披露更新招股书拟登陆创业板(附:发审委反馈意见)

远见财经

2018-08-30

附件:

小狗电器互联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小狗电器互联网科技(北京)(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申报材料显示,2016年12月6日起,发行人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请发行人说明:(1)截止目前穿透后的发行人股东人数,发行人股东是否超过200人,如有是否经过有权部门批准,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2)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交易情况,股东中是否存在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3)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所有公开披露信息、停复牌事项与本次申请文件和财务报告的差异情况,请以对照表形式予以解释说明;(4)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受到证券相关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3、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纳税义务。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历次出资额或股权转让、整体改制、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定向增发等过程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未决诉讼两项,诉由分别涉及发行人商标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已决诉讼8项。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涉诉专利及产品的具体情况, 涉诉产品的数量、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及相关占比,涉诉专利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专利技术,发行人核心专利技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补充披露未决专利诉讼的进展情况;(3)补充披露发行人未决的商标及专利诉讼若败诉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已决诉讼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并说明发行人已决和未决诉讼是否对发行人经营和成长性、品牌美誉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目前发行人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或失效及品牌授权等风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5)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产品价格变动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虚假促销、虚假优惠、虚假宣传等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6)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防止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虚假宣传等保障性措施,如有,请披露其执行情况及有效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9、关于发行人的经营资质。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现持有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种类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请发行人根据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等:(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已具备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的全部资质,发行人目前取得的相关资质的情况、是否均在有效期内、取得是否合法合规,报告期内基于互联网电子商务模式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是否符合ICP认证的规定及监管要求;(2)补充说明相关资质到期后的续期条件及所需履行的续期程序、相关申请情况及进展,对照相关业务资质的许可或备案程序和条件,逐项说明是否存在丧失相关资质或证书、认证的风险,并就丧失相关资质对发行人的业绩影响进行分析。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关于发行人线上销售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通过自身或委托第三方对发行人线上销售平台进行寄发空包裹、虚构快递单号、利用真实快递单号等方式“刷单"、虚构交易、提升信誉等行为,如存在,请说明相关行为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关于发行人销售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情形。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型销售模式下的折扣政策,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打折促销行为是否涉及商业贿赂、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2)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公司相关产品的市场价格及相关数据,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型产品销售单价的定价公允性及合理性,价格波动是否符合相应产品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发行人是否存在刻意调低产品销售单价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涉及虚假优惠,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3)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设置足额包邮行为,设置足额包邮金额标准、因包邮产生的快递及配送费金额、单价,结合同行业公司的包邮标准及快递价格,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足额包邮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快递费用的定价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关于第三方线上销售平台对发行人实施的措施或处罚。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进行销售的各电商平台对发行人实施的临时性措施及处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背景、原因、对发行人责任认定及认定依据、处理措施及结果,是否涉及虚假交易、产品质量、产品信息发布违规、虚假宣传、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关于发行人或相关平台对发行人货物或产品的物流、快递、配送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物流、快递或配送产品过程中是否存在货物或产品派送迟延、漏发、被他人冒领、损毁、丢件等情形,相关订单占当期订单的比例,发行人、相关平台、第三方物流公司、快递公司对相关行为责任的承担情况,发行人对消费者的赔偿情况、金额及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是否存在消费者投诉、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5、关于发行人的信息安全问题。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使用和维护的大量个人消费者及企业客户信息等数据资源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发行人利用相关个人消费者或企业客户信息进行牟利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侵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侵权方面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并请在“重大事项”部分提示风险。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6、关于发行人纳税合法合规性问题。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请保荐机构、律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线上、线下渠道的纳税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7、关于发行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社会保障制度和劳动用工的具体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劳动用工的执行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发行人是否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的情形及形成原因、合法合规性,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并请就未足额缴纳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分析。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8、关于发行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披露违法违规事实和受到处罚的情况,并说明对发行人的影响。

1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变动。请保荐机构、律师就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原因、上述变动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影响、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发表核查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营产品为吸尘器、除螨仪、扫地机器人等清洁电器,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12,811.28万元、23,367.16万元、51,568.53万元、32,025.93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以线上销售为主,主要通过阿里、京东以及其他线上平台对外销售。

(1)详细说明不同销售模式下(线上B2C模式、电商平台入仓模式、分销商模式、线下销售模式)的定价方式、收益分成方式、结算方式及周期、收入确认时点及方法、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并说明不同模式下收入确认相关的会计核算过程、相关内部控制关键环节;(2)详细说明不同销售模式下与主要客户或电商平台的具体合作方式、合作期限、合作内容、主要合同条款、定价方式、结算方式及周期,并说明以上内容是否符合行业惯例;(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吸尘器、除螨仪、扫地机器人的销售收入具体构成,包括明细产品名称、销售金额及占比、平均售价、销售量,说明各明细产品的毛利率,并分析说明报告期各期明细产品平均售价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价格的差异及原因、变动趋势是否一致;(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电商平台下的销售收入具体构成,包括子平台名称(如阿里的淘宝、天猫)、店铺名称、销售产品名称、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量,并说明各产品平均售价、毛利率;(5)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相同产品不同销售模式、不同客户或平台、不同年度的价格差异、毛利率差异情况;(6)说明报告期各期不同销售模式、不同平台类别的收入结构变动原因;(7)补充披露各种模式下的退换货条款、退换货会计处理,披露报告期各期的退换货率、退换货金额,分析说明线上销售各种模式下终端客户确认收货后的退换货率和发行人发货后的退换货率两者差异及原因,分析报告期内上述退换货率变动的原因,并分析收入确认时点与各模式下的退换货期限、无理由退款期限是否存在明显差异,收入确认时点是否谨慎;(8)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促销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积分、赠送、返点、折扣等),如有请详细说明相关政策的具体内容、计算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各期享受激励政策的单位名称、金额、结算方式、会计处理方法;(9)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销售回款(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是否来自发行人客户,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现金收款、由客户以外的第三方回款等情形,如存在请详细说明;(10)说明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销售收入截止性测试的具体过程及结论,说明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情形;(11)说明报告期内各月的销售收入金额、毛利率,并详细分析变动原因;(12)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销售收入真实性出具专向核查报告,详细说明主要核查方法和思路,说明对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及客户的核查方法及过程、核查数量及占比、核查金额及占比,说明选取核查方法的可执行性、选取样本量是否充分的依据,说明发行人产品是否实现最终销售、核查方法及比例、选取核查方法的可执行性、选取样本量是否充分的依据。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线上销售占比别为98.95%、99.70%、94.29%、97.97%。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线上销售结构中,线上B2C销售模式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2.30%、26.72%、40.73%、43.53%,电商平台入仓模式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96.65%、64.18%、39.95%、43.52%,分销商模式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0、8.80%、11.30%、8.93%。

请发行人:(1)分别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线上B2C销售模式、电商平台入仓模式、分销商模式下的平台名称、店铺名称、开店时间、销售产品内容、收入金额、交易次数、单次平均交易金额、客户数量,新客户数量(说明对新客户的定义)、新客户贡献收入金额及交易次数、新客户单次平均交易金额;(2)说明报告期内上述三种销售模式下的各平台客户数量、客单价(年、月)、购买频次、单次购买金额分布及变动原因,发行人对最终客户信息的掌握情况;(3)分别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上述三种销售模式下的快递物流费承担主体(发行人或电商平台)、费用金额、与该模式下销售收入的匹配关系;(4)分别说明报告期各期上述三种销售模式下的前十大客户名称、销售产品类型、数量、单价、毛利率、定价方法、结算方式、收入金额及占比、信用政策、期末应收款余额及期后回款情况;(5)补充披露电商平台入仓模式下,电商平台为买断销售还是代理销售,补充披露相关条款、该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原则、时点、相关依据;(6)补充披露2015年新增分销商模式的原因,该模式下的具体定价原则,该模式与B2C销售模式、电商平台入仓模式相同产品的销售单价、毛利率、信用政策、期末回款等差异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线下销售占比分别为1.05%、0.30%、5.71%、2.03%。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线下销售的具体构成情况以及变动原因;(2)详细说明线下与线上销售模式的差异情况,包括产品价格、毛利率、平均交易金额等;(3)说明报告期各期的线下代理商名称、销售金额、销售产品内容、数量、分级情况、管理模式、地区分布,报告期各期新增代理商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说明线下代理商模式为买断销售还是代理销售,不同代理商之间价格、结算政策是否存在差异,线下代理商销售收入的最终实现情况;(4)说明报告期内线下自营门店的数量、地理位置、门店面积、人员配备及其变化情况,结合上述内容分析线下自营销售收入的变动原因。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成本分别为6,312.14万元、11,995.40万元、25,062.41万元、17,136.57万元,全部为外协采购成本。报告期内,OEM采购数量占比分别为32.89%、54.22%、72.51%、76.14%,ODM采购数量占比分别为67.11%、45.78%、27.49%、23.86%。

请发行人:(1)按产品类别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构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及占比、单位成本及变动原因;(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OEM、ODM两种方式下的采购金额及占比;(3)详细说明报告期内各款产品发行人向不同供应商的采购价格、与供应商议定的毛利率情况,并分析是否存在明显差异;(4)说明对主要供应商是否签订独家排他协议、选择方法、定价方法,说明主要产品采购价格是否公允、定价方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结合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说明采购单价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5)补充披露苏州莱宝电器有限公司、苏州格润德电气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当年即成为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的原因,发行人同时向自然人唐龙福所控制的苏州海力电器有限公司、苏州莱宝电器有限公司采购的原因,发行人向苏州海力电器有限公司、苏州莱宝电器有限公司采购的差异情况,包括采购内容、采购价格、结算方式等;(6)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供应商成立当年或次年即成为发行人前十大供应商的情况,如有请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及合理性;(7)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供应商几乎全部位于苏州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的销售区域相匹配;(8)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供应商联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查询到相关工商信息的原因;(9)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相关供应商暂停合作的具体原因,相关产品的售后服务及费用如何处理;(10)说明报告期各期前十大供应商(合并计算的供应商请同时列示明细)的相关情况,包括公司简介、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主营业务、近三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供应商类型(OEM、ODM),以及采购产品名称、单价、数量、与供应商议定的毛利率、当期采购金额及占比、当期采购金额占供应商当期销售收入比重、是否对供应商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当期采购金额是否与供应商财务经营状况相匹配,并说明前十大供应商各期变动的合理性,若前十大客户中存在新增客户的请发行人具体说明原因;(11)说明报告期内供应商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12)说明前十大供应商及关联方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13)说明外协采购业务模式对发行人业务独立性和完整性的影响,说明发行人相比其他同样以外协采购业务模式为主的竞争对手的优势、核心技术及竞争力。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9.20%、48.06%、51.31%、46.31%。

请发行人:(1)说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各产品毛利率与发行人在新三板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定期报告中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各产品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说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2014年扫地机器人毛利率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数值相差较大的原因;(2)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吸尘器、除螨仪、扫地机器人毛利率变动趋势、毛利率波动幅度不一致的原因;(3)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吸尘器的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变动幅度与除螨仪、扫地机器人相差较大的原因;(4)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2016年除螨仪单位售价下降幅度小于单位成本下降幅度,但2017年1-6月、2015年单位售价下降幅度高于单位成本下降幅度的原因;(5)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2017年1-6月扫地机器人单位成本同比下降较多但吸尘器、除螨仪单位成本同比增长的原因;(6)结合发行人销售结构变化、同行业可比公司可比产品,分析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明细产品毛利率及变动的合理性;(7)增加国内同行业可比公司数量,分析说明发行人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的销售金额分别为83.79万元、47.74万元、2,668.73万元、26.07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65%、0.20%、5.18%、0.08%。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2015年实际控制人垫付资金515.39万元、3,048.50万元用于线上销售平台互联网营销活动。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控股股东拆借大额资金,发行人与关联方百易乐、东方资商、水清致澈存在资金拆借。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至2016年2月末发行人通过品牌许可方式授权关联方百易乐、东方资商、水清致澈在指定平台上销售发行人产品,上述期间品牌使用费的金额分别为384.84万元、265.91万元、27.20万元,其中2016年1-2月的品牌使用费27.20万元于期后2017年11月计提并收取。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购买蓝弧科技、香橙科技、中芯线科技100%股权,构成同一控制下合并。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至2015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向部分员工分别发放绩效工资或者奖金233.68万元、241.43万元,并豁免资金占用利息。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回购基于公司员工激励方案的期权,并作为其向公司的捐赠。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还存在向关联方租赁、向董监高人员销售产品等关联交易。

请发行人:(1)说明2014年至2015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垫付大额资金用于线上营销的具体内容、会计处理方式;(2)补充披露2015年停止向关联方百易乐销售后,2016年又向其销售2,472.74万元大额产品的原因,发行人不直接销售而通过关联方百易乐销售的原因、必要性,销售产品的单价、毛利率是否与同期其他客户存在显著差异,是否实现最终真实销售;(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向关联方销售的原因、必要性、销售均价,并结合同期向其他独立第三方销售的同类产品价格说明关联交易作价公允性;(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及期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代发工资行为,如存在请补充披露代发工资原因、代发方名称、金额及占当期员工薪酬比例、事项内容、时间、相关成本费用是否计入当期、期后归还时间、是否计提资金占用利息、会计处理方式等;(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回购员工期权的费用是否计入当期费用、会计处理方式、由实际控制人回购的原因及合理性;(6)补充披露2016年1-2月发行人对关联方百易乐、东方资商、水清致澈的品牌授权费,及2014至2015年仓库使用费相关收入是否计入当期、相关会计处理方式;(7)补充披露并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购买蓝弧科技、香橙科技、中芯线科技100%股权的作价公允性;(8)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的拆借明细,包括拆入方名称、拆出方名称、拆借金额、拆借资金具体用途、拆借时点是否履行相应内部决策流程、起始日(年/月/日)、到期日(年/月/日)、拆借时长、拆借方是否支付资金占用费;(9)说明发行人董监高孙明辉于2014年、韩晓于2016年、黄瑞章、肖仁贵于2017年1-6月分别购买发行人产品5,891元、5,135元、1,699元、1,845元的内容、购买渠道、金额较大原因、价格是否公允;(10)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相关关联方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11)补充披露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存在代发工资、垫付大额资金用于线上营销、垫付资金回购员工期权、大额资金拆借、以及相关关易当期未计提收入或费用的情况下,发行人业务是否独立、财务管理制度是否严格规范、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7、关于发行人主营业务采购及供应商情况。发行人所有产品均采取外包生产方式。外包生产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即直接向供应商采购成品,通过OEM和ODM两种模式,由供应商采购公司指定或符合公司质量要求的配件或材料。请发行人:(1)区分主要产品类别和型号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OEM和ODM模式分别采购的具体产品、金额及占比、单价及定价公允性;(2)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代工供应商的合作模式,是否独家代工,如否,说明代工其他品牌产品的名称、合作历史、代工的其他品牌是否存在与发行相同或相似产品、代工各品牌的产品的类型、型号及数量等情况;(3)说明发行人与主要代工供应商苏州科美百联电器有限公司、联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停合作的原因,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纠纷或潜在纠纷;(4)发行人外包厂商向发行人提供零部件清单的报价单,列示每种吸尘器零部件的名称、规格、数量和单价,汇总后的物料成本,加上人工成本及一定比例的外包厂商利润,请说明报告期内各主要外包厂商利润比例及定价公允性、商业合理性;(5)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各主要代工供应商主要客户或供应商情况、对应销售或采购金额及比例,是否存在代工供应商整体转包发行人订单或层层转包的情形,发行人对此是否存在质量风险控制措施;(6)说明发行人与各主要代工供应商关于代工生产的约定内容、对产品质量责任的约定情况,并说明发行人产品出现侵权或产品质量纠纷时,相关代工供应商与发行人签订的产品质量相关的条款的具体执行及责任承担情况;(7)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代工供应商是否存在擅自使用公司技术和专利或其他侵权行为;(8)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代工供应商数量,主要外协供应商基本情况、是否具有合法有效资质及完整的业务,并说明相关代工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客户或供应商是否与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9)区分采购内容(主要产品、推广服务)对应的前五大供应商及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说明发行人向相关供应商的采购内容、数量、单价及其定价公允性,相关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实际生产经营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产能、产量、实际经营业绩情况、经营的合法合规性、与发行人合作历史、属于OEM还是ODM供应商等,上述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与上述供应商之间交易的持续性、是否对其存在依赖;(10)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供应商苏州海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苏州莱宝电器有限公司系关联方,说明是否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如是,请予以合并披露。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28、招股说明书未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的运营数据。请发行人:(1)列示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各互联网电商运营平台及店铺的流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访问量、页面浏览量、新增访问人数、独立访客访问数、平均访问时长、点击通过率、访客获取成本、注册用户数、新增注册用户数、自营app新增装机量、月活跃用户数、用户平均购买次数、用户复购率、用户留存分析,客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累计购买客户数、浏览下单转化率、客单价、新客户数量、新客户获取成本、新客户单价、老客户消费频率、消费金额、重复购买次数,产品数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SKU、SPU、在线SPU,销售转化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购物车支付转化率、订单笔数、订单买家数、支付金额、支付买家数、支付商品数、浏览支付买家转化率、下单支付金额转化率、下单支付买家数转化率、交易成功订单数、交易失败订单数、交易成功订单金额、交易失败订单金额、交易成功买家数、交易失败买家数、退款总订单量、退款金额、退款率,市场竞争情况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占有率、成交额排名、流量排名;(2)结合行业内通用指标,说明上述运营指标及数据是否有效、完整;(3)发行人各运营模数据的统计时间、方式,相关数据取得方式、过程及其合法合规性,外部数据提供者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安排或资金、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累计购买用户数、报告期内访客数、订单数、老用户订单比例、主要产品销售额、发行人于各互联网电商运营平台的交易额及排名及其真实性核查并发表意见。

29、关于发行人的推广行为。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推广费的构成及其对应的经济实质、业务内容、支付对象基本情况;(2)报告期内发行人在线上各销售平台及线下销售渠道的推广方式及其合法合规性、获客成本:(3)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推广费构成对应推广对象的基本情况及类型,发行人与相关推广对象的合作内容,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各推广对象的推广方式及其合法合规性,相关推广方式对应的推广频率、时长、位置、推广费用、计费模式、计价标准、单价及定价公允性、发行人获客成本占比,并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推广费构成对应的推广费用与收入的比例及变动原因;(4)根据行业内相关通用指标,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线上销售各推广费构成的推广效果,包括但不限于页面浏览量、新增访问人数、独立访客访问数、新客户数量、成交金额等,并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各类型推广费用与推广效果的匹配关系;(5)报告期内发行人地面推广的推广方式及其合法合规性、推广费用,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相关推广费用及其与推广效果的匹配关系,是否计入“推广费”科目。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0、关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销售情况。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中上海晟达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关联方;亚马逊(厦门)贸易有限公司和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为关联方;重庆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为关联方;北京百易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资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水清致澈科技有限公司为关联方。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客户的推广及拓展方式及合法合规性,是否涉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2)区分发行人各细分类型销售模式、发行人产品类别分别对应的前五大客户及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说明发行人向相关客户的销售内容、数量、单价及其定价公允性、销售模式(如适用)、具体实施销售行为的互联网电商运营平台及店铺,相关客户的名称、注册地、实际生产经营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实际经营业绩情况、经营的合法合规性、与发行人合作历史、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或业务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等;(3)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中存在关联关系情形的相关客户是否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如是,请予以合并披露;(4)说明发行人产品出口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法律法规规定。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阿里系列平台实现的销售收入分别占到营业收入的0.92%、34.59%、52.31%和52.32%,通过京东商城平台实现的销售收入分别占到营业收入95.02%、63.60%、37.81%和36.48%,具有较高的集中度。请发行人说明阿里巴巴集团、京东集团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2、关于发行人的物流、快递及配送。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物流、快递及配送费的构成、单价及定价公允性、计费模式、结算模式、对应的主要第三方物流公司及快递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相关物流公司或快递公司及其关联方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等),发行人与第三方物流公司及快递公司是否存在合作安排,结合合作对象、合作模式、服务内容等情况,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规模、发货数量、仓储配送中心及物流分仓的变动等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物流、快递及配送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详细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物流、快递及配送费用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及业务规模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施中央维修售后服务模式,只要发行人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不论何种原因,只要无法正常使用,发行人将免费维修。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发生食产品质量事故,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风险,是否存在发行人产品或服务质量的纠纷或潜在纠纷;(2)报告期内发行人中央维修售后服务模式的具体实施情况,保修期的具体约定、相关成本或费用及其具体构成、涉及的具体产品类型、数量及其与销售量的占比,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4、关于发行人房屋租赁情况。请发行人说明相关租赁房屋是否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如否,请说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因,房屋所有权人情况及其与作为出租方的发行人的关系,出租方是否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形,是否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5、关于发行人无形资产情况。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合计拥有184项注册商标,54项商标为受让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曾许可东方资商、百易乐和水清致澈在京东等电商平台经营小狗品牌商品,并收取品牌使用费。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受让取得的商标的转让方、转让时间、转让价格及定价公允性,转让时是否存在权利上的限制或约束;(2)补充披露发行人著作权、域名的取得方式,并说明是否存在限制或约束;(3)说明发行人曾许可东方资商、百易乐和水清致澈经营小狗品牌商品并收取品牌使用费,相关关联方是否超出许可经营和使用范围,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说明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状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确认政府补助分别为0万元、35.32万元、318.71万元和0万元。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政府补助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是否构成对政府补助的重大依赖,并请做补充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占公司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7.55%、72.23%、52.39%、50.51%。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杭州瓦丁贸易有限公司2014年12月注册成立后,2015年即成为发行人前五大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桐乡市塔塔商贸有限公司注册网址为小狗塔塔专卖店的原因,是否还经营其他业务;(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青岛爱尔畅商贸有限公司由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被有关机关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原因;(4)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最终销售情况,是否实现真实销售;(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是否存在成立当年或次年即成为发行人前十大客户的情况,如有请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及合理性;(6)说明报告期各期的前十大客户、电商平台入仓模式下前十大客户、前十大分销商客户、前十大线下客户(合并计算的销售客户请同时列示明细)的相关情况,包括公司简介、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主营业务、近三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与发行人合作背景、销售产品名称、数量、单价、当期销售金额及占比、信用政策、期末应收款余额及期后回款情况、当期销售金额占客户当期采购比重、当期销售金额是否与客户收入规模及财务经营状况相匹配、前十大客户各期变动的合理性,若前十大客户中存在新增客户的请发行人具体说明原因;(7)说明前十大客户及关联方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费用分别为4,355.22万元、8,478.37万元、17,257.63万元、9,942.09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34.00%、36.28%、33.47%、31.04%。其中,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披露物流、快递及配送费用分别为1,567.46万元、1,843.64万元、2,658.77万元、1,839.88万元,而发行人在新三板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显示2014年、2015年物流、快递及配送费用分别为1,469.20万元、1,742.233万元;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维修费用分别为11.19万元、44.62万元、479.84万元、109.45万元,而发行人在新三板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显示2014年、2015年维修费用分别为109.46万元、145.94万元。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招股说明书与《公开转让说明书》所披露的报告期内物流、快递及配送费用及维修费用金额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广告与宣传推广费、物流快递及配送费、平台服务费、仓储费、维修费的销售收入占比情况并进行变动分析,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分析相关占比及变动趋势是否合理;(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广告与宣传、推广费用的具体内容,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方式、是否存在费用跨期、相关服务商与发行人及发行人前十大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发行人广告与宣传、推广费用及占比是否合理;(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物流、快递及配送费用的具体内容,结合订单数量、运费价格变动等因素量化分析变动原因,说明报告期内主要物流、快递及配送商的名称、简介、定价方式、结算方式、平均单价、数量、交易金额;(5)补充披露平台服务费的详细内容,包括平台服务商名称、简介、服务内容、定价方式、结算方式、交易金额,量化分析平台服务费逐年增长的原因;(6)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维修费、仓储费、活动促销费的具体内容,并分析变动原因;(7)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线上三种销售模式的单位获客成本及变动原因,并比较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管理费用分别为994.26万元、1,816.40万元、4,579.19万元、2,493.89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7.76%、7.77%、8.88%、7.79%。

请发行人:(1)说明在对比分析发行人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公司情况时,不选取销售费用率分析中所选取的同行业公司三只松鼠、十月妈咪、御家汇、珀莱雅进行对比分析的原因,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率低于十月妈咪、御家汇、珀莱雅的原因,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进一步分析发行人的管理费用率是否合理;(2)说明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的人员范围和条件(有无服务年限要求等)、股权公允价值确定依据,并结合设立以来合历次股权变动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其他股份支付情形,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会计处理;(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及变动原因,分析与研发项目是否相匹配;(4)说明报告期内中介费用的具体构成。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财务费用分别为106.74万元、166.90万元、165.46万元、82.19万元。请详细说明报告期内财务费用中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的计算过程。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018.97万元、2,162.56万元、2,633.02万元、2,358.74万元,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0.00万元、0.00万元、0.00万元、549.52万元。

请发行人:(1)按应收账款性质(销售货款、尚未提取的销售货款、品牌使用费等)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的构成情况;(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的明细账龄构成情况,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分析发行人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法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合理;(3)说明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前五名单位的当期回款金额占发行人当期对其销售金额比例、销售内容、信用政策、期末余额、账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期末超出信用期限的金额,说明报告期应收账款前五名单位与销售收入前五大客户的差异原因,分析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部分客户当期回款金额占发行人当期对其销售金额的比例与当期平均水平及其他报告期该客户回款比例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形,如存在请解释说明原因;(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现金交易的金额、比例、对应的销售模式;(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应收账款的函证情况;(6)说明2017年采用应收票据结算的原因,结算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4,537.16万元、6,046.48万元、7,077.78万元、7,292.12万元,全部为发出商品及库存商品。

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的主要构成情况,包括存货名称、金额、数量、库龄等;(2)说明报告期内发出商品的具体构成、对应客户及合同情况、发出时间、期后结转时间及收入确认情况,是否存在长期未结转的发出商品、发出商品是否均有订单支持,结合客户验收周期、发行人业务情况等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出商品增长较快的原因;(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对存货,尤其是发出商品实施的监盘方法、监盘结果。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计负债分别为0、0、309.41万元、382.12万元,主要为预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2014年、2015年不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的原因;(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的返修率,以及各期返修的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及占比,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返修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并结合期后返修情况分析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按照当期营业收入的0.6%计提预计负债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金额分别为65.77万元、49.69万元、20.55万元、764.07万元,主要包括待摊广告代言费、待抵扣进项税。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待摊广告代言费的主要内容,向迅驰时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980万元形象代言人费用的具体情况,包括形象代言人名称、代言方式、期限等,并说明相关费用是否公允。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87.39万元、116.19万元、169.74万元、136.01万元,报告期各期末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0、7.08万元、24.25万元、24.12万元。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截至最近一期期末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内容;(2)说明发行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政策是否合理。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47.11万元、962.09万元、251.41万元、139.24万元,主要为预付平台方广告费和预付外协厂商货款。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预付账款前五名情况,包括预付对象名称、是否为关联方、预付原因、账面余额及占比、账龄;(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预付款项账龄1年以上的预付对象名称、是否为关联方、预付原因、长期未结算原因、期后结算时间,并说明是否涉及对发行人的长期资金占用;(3)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名预付对象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分别为41.93万元、194.56万元、176.37万元和209.43万元,主要为保证金及押金、出口退税等。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1年以上账龄的其他应收账款尚未回款的原因、期后结算时间、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付款分别为3,619.70万元、5,196.45万元、1,616.54万元、1,180.34万元,主要为往来款和未结算广告、配送、快递、仓储费用等。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付款账龄表,以及其他应付款前五名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应付金额及占比、具体事项、账龄,并说明账龄超过1年的款项尚未支付原因;(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往来款以及未结算广告、配送、快递、仓储费用的具体内容。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分别为0、0、100万元、100万元,对华盈泰富影视投资基金的投资款。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016年投资华盈泰富影视投资基金的原因,并说明该基金及主要股东与发行人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前十大供应商、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短期借款分别为0、0、2,937万元、2,779万元。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短期借款的明细、用途、借款汇出方名称、借款汇入方名称、利率、期限,并说明是否存在借款资金被挪用的情况;(2)补充披露2017年发行人质押借款的单位名称、利率、期限、用途,并说明是否存在借款资金被挪用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账款金额分别为1,909.31万元、2,502.73万元、758.77万元、794.27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账龄超过1年的应付账款情况、以及尚未支付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预收款项分别为3.49万元、20.54万元、22.50万元、66.79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预收款项前五名对象的名称、余额、预收时间、账龄、具体事项、期后确认收入时间,说明报告期各期末账龄超过1年的预收款项尚未结算的原因,并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5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职工薪酬分别为16.01万元、316.07万元、424.84万元、736.72万元。

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各期计提工资、奖金及发放的有关情况;(2)结合员工数量变化、人均薪酬水平变动情况,补充披露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变动原因,并说明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情形;(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现金支付工资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外收入分别为0万元、35.55万元、318.90万元、6.95万元,主要为政府补助。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的到账时间、计入当期损益的依据,并分析政府补助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业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56、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业务流程说明计算机系统的相关控制环节,对关键控制环节的设置、执行情况进行详细说明,详细说明线上各种模式下,发行人如何获取终端客户最终信息,包括IP地址、邮寄地址、付款记录等,如何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2)请审计机构详细说明报表审计是否执行了信息系统核查及其范围、路径、方法、对象、过程和结论,信息系统是否能够有效支持和验证发行人线上销售的运行、数据记录的完整与准确,确保会计核算和报表审计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业务资料;(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结合信息系统核查、线上收入的确认过程,说明收入核查的过程、结论与主要证据。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5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及期外发行人向向符合条件的员工发放“期权证”,发行人认为上述激励方案并非实质意义上的“期权”。请进一步说明认定上述“期权证”不属于期权的原因,上述对员工的激励行为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58、请发行人提供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财务经营数据、重要业务指标与发行人在新三板《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以及其他公告中披露内容的差异情况专项说明。

59、请发行人:

(1)说明与竞争对手莱克电气、爱普电器、科沃斯机器人等在产品类型、技术水平、运营模式、推广策略、市场占有率等方面的差异;

(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国内吸尘器市场的排名及份额占比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及相关依据,并明确发表意见。

6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员工人数分别为57人、298人、277人、304人。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的员工人数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2)补充披露员工薪酬制度、平均薪酬、各级别及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与当地平均工资和同行业可比公司工资水平的比较情况;(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情况,如存在请结合发行人员工薪酬水平、行业薪酬水平、当地企业薪酬水平说明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水平是否公允;(4)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变动情况与业务规模是否匹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6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近三年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其原因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2、请发行人说明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相关科目存在大额差异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并说明会计基础是否规范、财务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四、其他问题

63、关于发行人所属行业内的竞争格局和主要企业情况。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与竞争对手的业务关联度、产品或服务竞争状况、客户重叠情况等方面,说明发行人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并说明选取上述公司作为竞争对手分析的原因及合理性,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在技术、价格、服务等方面与竞争对手产品的比较优势,同时进一步核实是否完整、准确地披露了行业内的主要企业,并补充披露行业内竞争的详细情况,各细分领域国内外参与竞争企业的数量情况,行业内主要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技术水平、产值、收入等信息结合国内外同行业情况;(2)说明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及上下游行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行业规模、主要公司、发展模式及特点、技术水平、竞争状况、产品情况等;(3)结合国内主要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被近年国际、国内市场上其他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如存在,请做重大事项提示;(4)补充披露发行人产品的市场地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4、关于招股说明书引用外部数据和研究报告的问题。请发行人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报告或数据如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发布的《2016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取得方式、取得价格、发布时间,发行人引用上述数据和报告前是否已公开发布、该等数据和报告是否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专门制作,是否需要更新。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引用数据和资料的权威性、客观性、独立性、准确性、有效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65、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66、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67、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68、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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