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案例|从“花好月圆”商标权纠纷案看商标侵权判定中 关于商标性使用的认定 文爱玲 精英知识产权集团 2019-10-18 案情简介 ANQING 深圳市多多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多多实业公司)于2012年10月28日取得 “”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30类的月饼等商品上。深圳市麦轩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麦轩公司)是一家经营糕饼的“深圳老字号”食品公司,在第30类月饼等商品上取得“”注册商标。2018年7月,多多实业公司发现麦轩公司在沃尔玛、天虹商场销售带有“花好月圆”标识的月饼,遂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麦轩公司与沃尔玛以及麦轩公司与天虹商场分别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立即停止侵权,两个案件总计要求麦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支付维权合理支出8万多元。 裁判要点 CAIPAN 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麦轩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花好月圆”字样,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裁判要点如下: 1、“花好月圆”作为公众熟知的带有祝福性质的吉祥词汇,本身并不属于独创性的表述,该文字标识本身所固有的显著性较弱。要具备显著性必须通过使用取得,即通过提高商标知名度使商标显著性获得提升。多多实业公司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证实其商标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足以使得相关消费者将“花好月圆”商标与其月饼产品产生直接联系,以致该商标知名度远高于麦轩公司的“麦轩”商标。商标的保护强度应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 法律评析 PINGXI 附图: (多多实业公司的商标) (麦轩公司的月饼产品包装) 代理律师简介 李日彪律师 2010年9月进入精英知识产权集团从事知识产权确权、法律顾问工作,2013年6月,转入精英知识产权集团旗下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担任主办律师,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至今长达9年,擅长处理企业知识产权确权、知识产权维权侵权纠纷、商事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 从业以来长期担任喜之郎集团维权项目组、金大福维权项目组、东鹏饮料维权项目组、七天酒店维权项目组、美宜佳连锁维权项目组、湖南湘投集团法律顾问组负责人。至今为止提供法律服务的单位包括:湖南湘投集团、康佳集团、喜之郎集团、东鹏特饮、阳光酒店、丹枫白露酒店、迅雷网络、神舟电脑、建大轮胎、七天酒店、美乐乐家具网、土巴兔装修网、金大福珠宝等知名企业。 李日彪代理的可口食品罐头公司与海南康美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15年度广东省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代理的东鹏特饮与东鸿特饮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18年广东省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文爱玲律师 华南理工大学法律硕士,从业以来一直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擅长处理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等知识产权领域非诉及诉讼案件,在知识产权非诉、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代理过大量包括腾讯、中集、温氏、思迅、土巴兔、五丰黎红等各大企业在内的商标行政确权案件,其中,成功代理“中集采”一标45类异议案,成功代理“土巴兔”无效宣告及行政诉讼案,成功代理“大疆DJI”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并代理多起涉图片类著作权纠纷案应诉成功,现为中国平安、恒大冰泉、七天酒店以及美宜佳连锁维权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