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面剂注册商标属几类-洁米拉的企业商标

提问时间:2020-07-06 04:19
共1个精选答案
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7-06 04:19
最佳答案

相关小视频

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意义:请求撤销恶意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限制

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意义:请求撤销恶意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限制

原创 姜向阳 张艳冰 民商事裁判规则

2017-07-12

案件要旨

“玉兰”商标和“玉兰油”商标(即引证商标)为宝洁公司的注册商标。“威士达玉兰”商标(即争议商标)于2003年3月5日由威士达公司申请注册,并于2005年1月7日被核准注册。宝洁公司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宝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北京市高院二审,法院均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在个案中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驰名商标权利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其撤销商标的请求。

律师点评

一、请求撤销恶意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限制

原《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本案中,第三人商标注册日距上诉人商标注册日已经超过五年,上诉人若想适用原《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宣告第三人注册商标无效,需要提出证据证明两点:一、第三人为恶意注册,企图攀附他人商誉;二、上诉人商标为驰名商标。二审中,法院虽然认可第三人注册商标的确包含恶意,但上诉人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注册商标在第三人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为驰名商标,因此不满足法律规定,无法适用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的规定。

二、证明构成驰名商标的时间点为诉争商标申请日前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实行被动认定、按需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争取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相应证据,其中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

需要注意的是,证明以上事项的证据,需形成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只有形成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的证据才得以证明权利人的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构成驰名商标,证据的形成时间也不能离申请日太远,否则难以证明注册商标在申请日是否构成驰名。本案中,上诉人未能证明其“玉兰油”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提交的证据部分是形成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后的,部分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的,但距离争议商标申请日过远,无法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中的规定,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时,时间点即为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因此,在诉讼中提交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应针对证明注册商标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的驰名状态。

三、证明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需原始、真实

因此,无论在行政程序中还是司法程序中,提交证据应尽量为原本或原本复印件,而非经过加工的“二手证据”。

案情简介

宝洁公司于2010年8月4日就争议商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主要理由为:第一,宝洁公司的“玉兰”商标在护肤和化妆品商品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第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三,宝洁公司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玉兰”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威士达公司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法院判决

本案原审诉讼期间,宝洁公司提交了27份新证据,以证明引证商标为中国公众广泛知晓,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以及证明威士达公司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恶意。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提起商标争议的法定期限为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本案争议商标于2005年1月7日获准注册,宝洁公司提起争议申请的日期为2010年8月4日,即宝洁公司在本案中的商标争议申请已经超出了上述法定期限。鉴于宝洁公司在商标争议评审阶段,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威士达公司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恶意,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引证商标达到驰名,故本案不适用“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的例外规定。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宝洁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250号]。

作者姜向阳律师简介

姜向阳,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多年来致力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实务工作,擅长处理与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等领域的业务。先后发表了多篇专业论文。熟悉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通过各种方式的知识产权运营,让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竞争的利器,为权利人创造商业价值。执业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涉及商标的行政、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标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欢迎就知识产权领域相关问题与作者联系,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3号楼9层(来访请提前预约,否则恐无时间安排接待)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