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浆店侵权商标赔偿8万 黄岛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1.商标?商号?傻傻分不清楚!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南市来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2.花香3打扮成花香5?想蒙混过关不容易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岛区乐家乐购超市六汪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3.真假酒鬼闹公堂,法官帮您来维权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沙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黄岛区凯地园超市黄河东路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涉案侵权商品1、2外包装上载明的制造商为山东沙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沙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两袋侵权商品为其生产予以认可。被告山东沙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你知道吗?KTV里的歌不是免费唱的哦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临朐县宝乐迪歌舞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 【案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依法代表音像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包括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在内的众多海内外音像、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与原告签订合同,将其音像、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授予原告管理。原告根据著作权人授权和法律规定,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诉讼活动,有权起诉侵权行为人。被告临朐县宝乐迪歌舞厅专门从事卡拉OK经营,未支付许可使用费,也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卡拉OK营业场所,通过卡拉OK点歌系统,以营利为目的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活动。原告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取得了《真心英雄》、等201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被告临朐县宝乐迪歌舞厅未经原告许可,亦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播放原告管理的涉案音乐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涉案201首作品的发表时间、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情节以及主观过错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被告临朐县宝乐迪歌舞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7万元。 【评析】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涉案歌曲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能够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音乐电视,系由特定音乐、歌词、画面等组成的较为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片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故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活动。被告未经著作权人或原告的许可,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警示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引以为戒,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5.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杜贤军、邯郸市丛台美日酒店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评析】随着传统经营模式的转变,特许经营模式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迅猛。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因涉及知识产权相关内容,与其他普通合同纠纷即有相似性又存在的区别。本案中,签订合同主体与后续实际履行合同主体并不一致,应理清合同签订人与后续成立的履行合同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被告在《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继续使用原告商标,对合同存续期间的欠费应根据合同约定处理,对解约后继续使用权利人商标标识的行为应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据了解,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要素市场日益丰富、活跃,知识产权司法需求也呈快速增长态势。2013年12月,根据最高法院批复,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法院成为青岛市第二家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黄岛区(西海岸新区)法院紧紧围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行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审合一”工作机制,共三年来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16件,刑事案件5件。 在审判工作中,黄岛区(西海岸新区)法院准确理解、把握、贯彻“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重点加强对“互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品牌战略的实施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帮助企业拓展创新的空间,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先后审结了“七匹狼”、 “易捷”、 “潍柴”、“英雄”等一大批知名商标的侵权案件,审理了涉及“哆啦A梦”、“熊出没”、“阿狸”等动漫形象侵权以及近百起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KTV等歌曲系列侵权纠纷,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同时,该院注重延伸审判职能,先后发出司法建议18条,制作并发布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定期通报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在全社会营造了鼓励创新、保护产权的良好氛围。(通讯员:王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