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轨”是新型交通工具通用名称?NO!_商标 案件点睛 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应当结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以及商标的独创性、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此类案件,证据材料非常重要,应当充分收集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最大限度的帮助客户争取商标获权。 案件背景 2011年,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就专门组建团队开始研发轨道交通产品,经过1000多名工程师历时5年的研发,累计超过50亿元的投入,比亚迪成功掌握了轨道驱动、电机、电控、车身、底盘、转向架、轨道梁等全产业链核心技术,可独立完成整车、轨道、车站及通讯系统等各项建设。 2016年10月13日,备受瞩目的比亚迪“云轨”牌跨座式单轨通车仪式在深圳坪山总部举行,比亚迪宣布正式进入轨道交通领域。“云轨”牌跨座式单轨,是国内首创的100%完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跨座式单轨。比亚迪“云轨”牌跨座式单轨的推出,对于实现城市公共交通立体化覆盖,帮助城市解决拥堵与污染问题,改善城市交通与经济布局,解决大众出行的“最后一公里”难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截至 2017 年 8月,比亚迪“云轨”牌跨座式单轨已获国内外逾 100 个城市客户的来访与参观,并先后与广东省汕头市、深圳市、陕西省西安市、安徽省蚌埠市、四川省广安市、天津市、吉林省吉林市、河南省安阳市、宁夏银川市、山东省济宁市、广西桂林市以及菲律宾伊洛伊洛市等10多个城市达成战略合作。 案情回顾 超凡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对比亚迪的“云轨”商标的创意过程、使用情况以及“云轨”牌跨座式单轨都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并结合案情出具了详细的证据清单,与比亚迪分工进行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最后根据收集到的证据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云轨”并不属于通用名称: “云轨”一词由比亚迪首创,是臆造词汇,在其发布“云轨”牌轨道交通产品之前,“云轨”一词的百度搜索指数一直为0,即在公开领域并没有任何市场主体使用“云轨”一词,更没有市场主体用“云轨”指代轨道交通产品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交通工具,证明比亚迪发布“云轨”品牌与“云轨”一词为社会公众所知具有唯一相关性。 从国家发布的《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发布的年度统计和分析报告、轨道交通领域杂志刊登的学术论文等方面分析论证“云轨”并不是任何一种交通工具的名称,更不是其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等产品的通用名称。 通过列举其他市场主体生产的各类交通工具特别是轨道交通工具的命名情况,以及中国现有的跨座式单轨线路使用的交通工具名称,证明其他市场主体生产的轨道交通产品并不使用“云轨”作为名称,相关公众没有用“云轨”指代轨道交通产品,也没有用“云轨”指代其他交通工具,因此“云轨”并不是该类产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案件小结 随着商标申请量的激增,以及商标局对于可能缺乏显著特征或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的商标审查趋严,大量类似“云轨”这种情况的商标被驳回,在处理此类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的过程中,代理人应当尽可能从不同的层次、角度充分进行分析论证,并尽可能的收集证据材料对自己的观点进行支撑,做到有理有据,如此,才能有效的保证案件的成功率。 代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