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德风原创】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驳回没商量-2019年新商标法解读之注册商标善恶之争_类别 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第四条增加了内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这条新规出台后业内专家对于该条的理解有所不同。 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对该条规定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分析。 我们办理商标业务时很多公司将自己的某个品牌商标注册多个类别,注册时有些类别的商标没有实际使用,这些注册在自己已经涉及领域的产品或服务的类别无疑是以使用为目的,那么那些还没有涉及的领域所注册的商标类别是否认定为不以使用为目的呢?笔者认为如果这些没有涉及的领域但与已经涉及的领域有联系的类别,应当认定以使用为目的。比如做服装生意会在25类服装鞋帽类注册,那么这类公司再注册第9类:安全救护服装、救生衣、特殊手套;第10类:紧身束缚胸衣、塑身衣;第18类:皮具、皮包;第35类:广告、销售;;40类:服装制作、皮革加工等;45类:服装出租……等等这些与服装有关的产品或服务类别就应当认定以使用为目的。 进一步讲,公司未来规划可能还要做其他领域跨界经营,所做的品牌战略规划及布局,可能涉及的其他类别予以注册的商标,也不能武断的认为就不是使用为目的,笔者认为也不应当全部武断的驳回注册申请。 试想下,某公司注册多个不同品牌和类别的商标,甚至有些品牌在其他领域已经有了较大的知名度,而这些公司还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已经使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认定符合新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判断出注册申请人的恶意,这样的注册就不是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理应予以驳回。 对于善恶的标准有时是很主观的,但大多人的善恶标准是趋于一致的,个人认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还要综合考虑对社会的影响,尽可能的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让真正使用的合法商标飞的更长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