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白再 见!“江小白”商标案终审判决书(全文) 法律籍汇 1月10日 法律籍汇 网络配图 法律人的学习充电站 关注 声明: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近日,备受关注的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江小白公司)与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津酒厂)之间的“江小白”商标之争有果,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江小白”商标最终归属于江小白公司。 33类商标,使用范围包括“果酒(含酒精)、含水果 江小白公司不服原商评委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原商评委被诉裁定。 原商评委、及江津酒厂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针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支持原商评委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江小白公司的诉讼请求。 然而,江小白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根据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对定制产品除其注册商标 “几江”外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最终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2122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号行政判决。 “江小白”商标最终归属于江小白公司。 附:判决书全文 小编推荐两大法律实务公众号欢迎关注 法律实务读库 网络配图 法律人的学习充电站 关注 法律籍汇 网络配图 法律人的学习充电站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