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狮商标产权案疑云重重的背后 近日,本网接到来自江苏泰州一家企业的投诉,反映其近年来遭遇了一起意外的商标侵权被诉案,由于当地司法的不公致其败诉,多年来申诉无果致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一事,经本网记者实地走访了解,一起错综复杂又耐人寻味的知识产权案就此浮出了水面---- 江苏泰州海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是2008年5月16日通过合法合规的程序经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的一家生产型公司。历时已经10年,取得了相当的规模。公司拥有注册商标“HaiShi”,其厂名和商标是多年来生产经营的结晶,在社会和市场中取得了良好的声誉和广泛知名度。多年来,泰州海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厂名、商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市场中拥有固定的消费群体。 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泰州海狮机械设备公司(以下简称: 泰州海狮公司)突然接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寄来的诉状材料。原来当年5月20日,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苏海狮公司)以泰州海狮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商标权,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泰州海狮公司侵权。泰州海狮公司随即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此案应由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然而,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本案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可按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泰州海狮公司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可以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可以把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地,于当年12月3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2015年2月4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泰州海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海狮”二字,并赔偿江苏海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0万元。泰州海狮公司不服,向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5年6月12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重审。2016年4月20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权的裁定和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行为,很明显就是实行地方保护主义。 泰州海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代表认为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一、 本案程序错误,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受侵权人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属于对法律理解错误,有地方保护主义之嫌。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正确适用法律,避免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地方法院滥用管辖权,维护法律程序公正。在1998年《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之后逐渐取消了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地主要指实施地、储藏地和查封扣押地,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具体到本案,泰州海狮公司的住所地在泰州市海陵区,如适用被告所在地原则,则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如适用侵权行为地,那我企业的生产、储藏都在泰州市海陵区。并且我公司产品从未在张家港市销售,且不谈能不能以侵权结果地作为管辖权的依据。张家港市本来也不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地。所以无所从被告所在地还是侵权行为地来看,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均不享有管辖权,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泰州海狮公司代表陈述:在江苏海狮在立案时提交的所有证据来看,并未举证侵权行为地为张家港市,在此情况下,张家港市法院受理本案显然是不适当的。我公司对管辖权异议提起上诉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我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为由,认为可以把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地,是未审先判的体现。一审法院还没有审理,怎么能认定我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怎么能以此来确定管辖权。这不是赤裸裸的地方保护吗?这不是明显的牵强附会?在程序不公正的前提下,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怎么可能公正?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视最高院的规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有违程序公正的原则,有赤裸裸故意保护地方企业的嫌疑。在有最高院会议纪要及司法解释的前提下,对于本案一个侵权结果地的理解如此不公正如何能让上诉人信服?如何维护了苏州优秀法院的形象? 同时,泰州海狮公司代表认为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事情不清,其公司不存在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如下: 1、关于海狮商标侵权的问题。 首先从商标注册来看,从国家商标总局网站查询的以海狮文字、图形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有关商标,据不完全统计就有174家。除去江苏海狮注册的商标也有100多家。所以海狮文字、图形、文字和图形组合也是常用的商标。其中图形、文字和图形组合千变万化均具有突出特征,国家商标总局均允许注册。并不是有了图形驰名商标就排斥其他变化的图形以及文字和图形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我公司搜索了同是第7类也有好几家,如扬州市海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2010年8月11日注册,也是生产洗涤机械。清苑县新宇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在2003年8月12日注册的海狮及图形商标,其中海狮文字十分清晰突出,图形简洁。温州海狮汽配有限公司在2011年11月30日注册的海狮文字商标。上海晟隆(集团)有限公司早在1985年6月6日注册的海狮图形商标。江苏海狮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在1981年8月19日申请注册的海狮图形和文字商标。特别是江苏海狮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注册海狮图形与文字商标也是江苏省知名商标。而且注册的种类也是第七大类。因此,以海狮文字作为商标或文字和图形组成商标是有别于图形的。图形也是千变万化可以区别的。江苏海狮以司法认定的海狮图形商标来认定其他图形或文字、文字和图形商标侵权是错误的。 2、关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1)海狮作为一个动物名称,是十分常见的,没有任何突出特征的,在全国注册为企业字号的有无法统计的大量企业,在百度搜索海狮会发现全国都有以此为字号的企业,应当超过万家以上。江苏海狮又不是中华老字号,何以存在字号的显著性,所以答辩人并没有刻意去攀附被答辩人而使用海狮作为企业名称,并且在注册时通过了工商部门的检索认证。取得该名称是合法有效的。作为洗涤企业,取名很容易想到海字,因为海是跟水最具有关联性的,而跟海有关的动物名称,最好听的就是海狮。所以海狮仅仅是最常用的一个企业字号,代理人认为海豹不及海狮名称用于机械企业名称好听,狮子是百兽之王,更没有人用海狗。百度随意搜索海狮机械就会出现很多企业。这些均充分说明海狮仅仅是一个普通的企业字号,并为全国大量企业所使用。我公司并没有攀附名牌的想法,也没有侵犯江苏海狮的商标权,更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江苏海狮的企业名称又不是中华老字号,而是普通的动物名称,更不存在恶意注册相同的企业字号的问题。我公司的企业名称也是通过工商部门审核注册的,其在注册时也是查询通过的。既然通过了工商部门的注册,就应当依法受到保护。我公司的产品也不是以海狮作为品牌推广销售的,所以也不存在以字号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2)所谓不正当竞争首先要使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首先购买洗涤机械均是较为固定的企业客户,比如需要洗衣机、脱水机企业,他们对于生产洗涤产品的企业是十分熟悉。不是普通老百姓去买个香皂、牙膏对于商标的辨别能力比较低、对于产品的正产地辨别能力比较低。洗涤机械价格较大、客户固定、客户群对该产品的认识十分清楚。这样在购买时会反复比较,经常要查看产地及产品证书等以及质量体系有没通过认证。泰州海狮与江苏海狮在名称有明显差别,一个位于泰州市在泰州海陵区工商部门注册,一个位于江苏张家港,注册地也不一样。简单查询(网络查询)就可以得出分别,更不要说看现场。所以不存在我公司名称使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的情形,我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3)早在2009年2月江苏海狮即向泰州市工商局海陵分局要求变更我公司企业字号。泰州市工商局海陵分局经研究发现江苏海狮只是通过司法途径取得了海狮图形的驰名商标,而不是文字及文字和图形组合,依法不予办理。而且我公司企业名称注册在前,其取得驰名商标在我公司注册登记之后,依据保护权利在先的原则,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被告没有识破原告的“伪证”应自认倒霉。 一审判决后,泰州海狮公司工作人员在多次翻看原告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慢慢发现了问题,再经过多方查证,原告证据作假的“马脚”渐渐露了出来。 江苏海狮公司一审时向法院提交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侯林签发的商标注册证,证明自己早在1989年12月10日就已经注册了“海狮”文字商标。可王进经过询问商标界业内人士得知,侯林是1998年才担任商标局局长,怎么可能在1989年以局长身份签发《商标注册证》? 接着,再查看江苏海狮公司的成立时间,发现江苏海狮机械有限公司1998年7月1日才变更核准成立,怎么可能在1989年就成为汉字“海狮”商标的注册人? 再仔细查看汉字“海狮顶球”图形商标,也发现了“伪证”嫌疑。该商标注册人并非江苏海狮公司,而是张家港市洗涤机械厂,且该厂已于1999年4月13日注销。 这两个商标是案件的关键,涉及到江苏海狮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否是适格的诉讼人。于是,泰州海狮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江苏海狮公司已在一审中出示了自己拥有“海狮”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的证据原件,其本身真实性可以认定。意谓着一审质证时,泰州海狮公司没有识破“伪证”,主要责任在泰州海狮公司,二审法院没有义务再审查证据的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