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的名字是有规定的,不是随便想注册的,其实就包含了许多商标法规定不予以注册的商标标志,下面给大家一一列出。 1、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业性识别标记禁止用作商标 2、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3、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4、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 5、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6、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在注册商标的时候,以上10点是需要大家知道,并且去避免的,当然如果已经注册成功的一些商标还是能够继续使用的,就比如说“中华”牙膏、“中华”香烟都是能够继续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