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违法-假冒注册商标危害

提问时间:2020-07-11 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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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7-11 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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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七宗罪之“假冒注册商标”

编者按:对知识产权“罪”与“非罪”的界限把握,对于当事人、以及办案人员而言,都是一个棘手的难题,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为此,我们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整理归纳,分别陈述,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第19号):

第一条规定,“情节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规定,“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第十二条规定,“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

第五条规定,“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第六条规定,“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第七条规定,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计算方式: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在实际办案中,绝大多数商标案件,不需要提交鉴定。法官根据自身的生活阅历及专业水平,就能准确判断“同一种商品”、“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对于争议比较大的案件,或者涉及技术较强的案件,如我们遇到过的“自动电压调压器”与“变压器”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就是通过鉴定来解决的。其次,是对“非法经营数额”的技术,大多数都会通过评估公司,或者司法会计鉴定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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