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如何查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全聚德

提问时间:2020-07-11 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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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必须知道的“行刑衔接”

你必须知道的“行刑衔接”

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6月2日

01

“行刑衔接”是什么?

行刑衔接,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简称。根据国务院2001年7月9日出台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简称国务院310号令),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需要刑事处罚时,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行刑衔接机制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现象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2条规定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有案不移,将被依法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2

哪些领域可能涉及行刑衔接?

最初国务院推动建立行刑衔接机制是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践中行刑衔接主要涉及但不限于以下领域:

制售伪劣产品

疫情初期,口罩等防疫物资紧缺,某些不法分子趁机制造、贩卖“假口罩”,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侵犯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全国各地市场主管部门积极行动,查处了该类不法行为。对于其中符合刑事犯罪立案标准的,及时通过行刑衔接机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了侦办,有力地打击了该类违法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疫情期间发布的《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四批)》中就有类似案件。

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用器材这些老百姓日常生活所需物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这些农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物品,相关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职的过程中,发现有制假售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一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都必须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逃避税收征管

根据税收法律的规定,纳税人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而税务机关作为专门负责税务行政执法的唯一合法主体,对于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危害税收征管案件,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破坏自然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土地、环境等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于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现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应当通过行刑衔接机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或者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北京地区内所有河流均为禁渔区且全年处于禁渔期,因此在北京地区一旦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水产品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知识产权

“全聚德”、“便宜坊”、“郁美净”、“茅台”······这些都是我们的民族品牌、原创品牌,中国老百姓耳熟能详。它们同时也是注册商标,而且是知名商标。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一切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使用上述知识产权的行为都可能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可能涉嫌犯罪。日常生活假冒权利人依法注册的商标用于生产商品,或者销售假冒这些商标的商品的,当然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违法行为。我国的市场主管部门有权力和义务对于侵犯商标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当然在查处的过程中,发现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已经达到了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03

在行刑衔接中检察机关做什么?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行刑衔接是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那么检察院在该机制中起什么作用呢?

在行刑衔接机制中,除了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承担了重要职责。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机制中发挥如下作用:

第一

检察机关如果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而不移送的,应及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

第二

检察机关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商请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介入,迅速启动立案监督工作。

第三

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会商,把好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必要时联合挂牌督办,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第四

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犯罪线索,涉嫌犯罪的,将该职务犯罪线索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供稿丨司左军

编辑丨赵静 冯千寻

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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