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量刑标准” 【基本案情】 被告人贾某,男,42岁,个体工商户。 辩护人王律师,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2月期间,贾某同案人赵某向其销售的电动车是假冒某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仍为非法牟利,向赵某进购一批假冒的某牌子的电动车在其店内进行销售。期间,刘某以每辆2000元的价格销售了2辆电动车。获得人民币4000元。后由于得到举报,被查处,查获假冒某品牌电动车20辆(价值3万元)。 【检察指控】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贾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辩论】 辩护意见:……我们认为,上诉人贾某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中有关规定,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来得及销售即被查获的,如果货物价值达到法定既遂数额3倍以上,即15万以上的,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论处。在本案中,由于上诉人贾某尚未销售的电动车的货物价值仅仅具有3万元,其销售金额加上未销售货物价值的金额共计才3400元,均未达到此类犯罪处罚未遂的基本数额标准,因此,虽然上诉人贾某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但由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应以无罪宣告。 【法庭审判】 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贾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