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75820元,获刑6个月并处罚金 fm103吴川电台 5月4日 点击上面蓝色字体关注我们 近日,某女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吴川市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款3000元。 法官点评:《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兰购买灯具配件和将假冒“OPPLE”商标交给私人小作坊组装加工成品后,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OPPLE”的灯具,故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论处。(通讯员曾昭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