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较清-假冒商标讲解

提问时间:2020-07-11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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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7-11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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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罪轻辩护的常见辩点_销售

邓世运,北京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刑事辩护律师库第一批入选律师、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理事。获广州律协业务成果奖、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奖。十年专注刑事业务,主攻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及数据行业的合规。

此前,笔者团队已总结了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无罪辩护的常见辩点,但是无罪辩护只适用于小部分的案件。在大多数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现有证据往往足以证明行为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开展有效的罪轻辩护呢?笔者团队通过检索案例和法律法规,总结了此类案件中罪轻辩护的两个常见辩点。

辩点一:对侵权产品价值的认定标准有误,认定价值偏高。

案例① 案号:(2018)湘0421刑初182号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查明】

【法院认为】

被告人何某、邱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范某3、曾某3生产假冒“高露洁”等注册商标的牙刷并销售,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律师评析】

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侵权产品价值认定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本案中,虽然在案证据表明各被告人行为已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存在部分侵权产品价格未能查清的情况,已查清的部分产品实际销售单价为0.5元至0.7元,而鉴定价格比已查清实际销售平均单价高。法院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采纳了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以已查清的实际销售单价为标准,认定侵权产品价值。

辩点二: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应按单位犯罪的标准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案例②案号:(2018)鄂03刑初13号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查明】

【法院认为】

关于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公诉人认为,越某公司实质上属于个人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辩护人认为,越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并应当按照单位犯罪对程某定罪量刑。本院认为,越某公司是经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有一定的经营范围,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并且有不同的分工,该公司自2014年成立以来,持续经营,每年定期缴纳税收。本案中生产涉嫌假冒东风“双某燕”注册商标减速器总成的行为是越某公司所为,该企业有具体对外销售人员、对加工的减速器总成根据客户的需要有具体负责在包装箱上印制假冒“双某燕”注册商标的工作人员,该企业除了生产销售假冒商标的产品外还有自己的其他产品和品牌,该犯罪行为并非程某一个人的行为独立完成,体现的是单位的整体意志,是整个单位集体完成实施的犯罪。本案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律师评析】

如果本案被当作程某个人犯罪处理,那么非法经营数额已经远远超过了个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程某将会被处以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本案被认定为单位犯罪,是程某获得轻判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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