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 转自:“说刑品案”公号 [指导案例87号] 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7年3月6日发布) 关 键 词:刑事/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网络销售/刷信誉 裁判要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明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被告人孙淑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郭明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程黎明、朱庚、白金) 投稿须知:您向本平台所投稿件应为您的原创作品,符合法律法规及版权规定,并授权本平台、猎律网以及其移动终端免费使用、修订及向公众发布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