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例 广州

提问时间:2020-07-12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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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区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裁判规则12条_广州市

作者:王如僧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1.2 案例指引:(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886号《刑事判决书》。

1.3 裁判规则:在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过程中,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以在空白饮料罐上印上注册商标标识的,是犯罪未遂。

2.1 简要案情:2012年11月开始,被告人吴某在广州市海珠区的源鸿服装厂内,未经“MONCLER”商标注册人授权,协助他人加工“MONCLER”商标的羽绒服。同月12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区分局对被告人吴某的上述服装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多种款号标注为“MONCLER+图形”商标的羽绒服160件及款号为8002的羽绒服半成品80件。

2.2 案例指引:(2014)穗海法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2.3 裁判规则: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被告人协助他人加工的产品中有半成品的,对该部分半成品成立部分犯罪未遂。

3.1 简要案情:2013年10月开始,被告人骆某英、骆某林先后受雇于被告人骆某胜,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钱包的工作。同年11月13日16时许,骆某林、骆某胜先后在仓库内被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PRADA”注册商标钱一批。后骆某胜带领公安人员到销假档口将骆某英抓获。

3.2 案例指引:(2014)穗黄法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书》.

3.3 裁判规则:被告人到案后,带领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的,构成立功。

4.1 简要案情:2013年8月14日,公安机关在高某某居住的广州市番禺区的房内将高某某抓获归案,并查获假冒的"HL"线切割控制编程系统主卡一批,以及假冒的"HL"线切割控制编程系统主卡一批。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被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高某某检举揭发杜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并将杜某某的情况提供给广州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广州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根据线索开展工作,于2013年12月12日将杜某某抓获,12月13日对杜某某刑事拘留。

4.2 案例指引:(2014)广铁法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

4.3 裁判规则:检举揭发他人的与本案无关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构成立功。

5.2 案例指引:(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191号《刑事判决书》。

5.3 裁判规则:没有负责生产、销售环节的非股东高管可以认定为从犯。

6.2 案例指引:(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

6.3 裁判规则:案虽然负责销售这一关键环节,但如属于受雇于人的低层员工,可以认定为从犯。

7.2 案例指引:(2014)穗黄法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书》。

7.3 裁判规则:仓库经营者为侵权产品提供仓储服务并代卖家检货验货的,构成共同犯罪,但可以认定为从犯。

8.2 案例指引:(2014)穗增法知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

8.3 裁判规则:厂家仅为侵权产品提供加工、包装服务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9.2 案例指引:(2015)穗云法知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

9.3 裁判规则:仓被告人一直供述自己是从犯,并提供了主犯的姓名、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的,可以采信。

10.1 简要案情:2013年11月份起,被告人邓某生在花都区花山镇小布村三东大道边的广州市花都区赛格电子厂内,组织工人生产制造标有“KONKA”注册商标标识的假冒液晶电视机。2013年12月3日,公安人员对该厂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获上述假冒一批。由于当时被告人邓某生没有在场,公安人员回到办案地点后,通过电话叫被告人邓某生到办案地点交待问题。被告人邓某生按照公安人员的要求到达办案地点,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10.2 案例指引:(2014)穗花法知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

10.3 裁判规则:在得知执法机关到涉案档口调查时,能主动到场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对其处罚。

11.1 简要案情:2013年11月份起,被告人邓某生在花都区花山镇小布村三东大道边的广州市花都区赛格电子厂内,组织工人生产制造标有“KONKA”注册商标标识的假冒液晶电视机。2013年12月3日,公安人员对该厂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获上述假冒一批。由于当时被告人邓某生没有在场,公安人员回到办案地点后,通过电话叫被告人邓某生到办案地点交待问题。被告人邓某生按照公安人员的要求到达办案地点,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11.2 案例指引:(2014)穗花法知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

11.3 裁判规则: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唤,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构成自首。

12.2 案例指引:(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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