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67 假冒注册商标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67,郭明升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本案当事人行为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却数额之大,属情节特别严重。 以案释法之67 假冒注册商标案 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67,郭明升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本案当事人行为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却数额之大,属情节特别严重。 一、案情简介 法院认定被告人郭明升等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却情节特别严重。判处被告人郭明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其他相关人员获得相应刑罚。 二.案件的裁判理由 1. 被告人郭明升等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裸机及配件进行组装和销售,其行为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却数额之大,属情节特别严重。 2. 本案中,被告人郭明升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其他参与人员系共同犯罪,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 相关法律 1. 以下四种行为,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刑法规定,第(1)种行为会涉嫌刑事犯罪,对(2) (3) (4)行为为违法,以商标违法行为处理。 但根据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使用类似或近似他人注册商标的,同样会涉嫌刑事犯罪。 2. 刑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