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商品价格的鉴定-假冒商标商品案一般多长时间能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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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律师┃[以案说法]李君友律师:注册商标受保护,假冒商标获刑罚

齐鲁枣庄律师

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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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受保护,假冒商标获刑罚

作者:李君友 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指控】

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租赁生产窝点并雇佣杨某等(均已判)人,采用更换包装等手段在某市生产假冒玉溪、云烟等品牌卷烟。其中杨某伙同他人负责运送假冒卷烟原材料及成品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工作。王某、李某在位于某市金地巷19号2楼的假冒卷烟生产窝点进行更换卷烟包装工作。梁某、张某、韩某在某市白马村的假冒卷烟生产窝点进行更换卷烟包装工作。曹某某、张某某在某市花篱村六组的假冒卷烟生产窝点进行更换卷烟包装工作。

2015年4月7日,被告人王某在 一汽车修理厂出租房三楼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定】

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在最后陈述时,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

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律师点评】

一、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所谓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上采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或者其组合构成的,能够将其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中国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用注册原则,即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由于采用注册原则,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商标法》保护,没有注册的商标不在保护之列。在中国,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注册商标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商标使用的对象来看,中国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两大类;按照商标的构成要素,中国的商标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和组合商标;按照中国商标注册申请书表格中通用的商标种类,可将商标划分为一般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三类。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只包括商品商标,不包括服务商标。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讲,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几点: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允许他人在其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这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之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包括以下具体情形:行为人从未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即商标所有权人未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许可行为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在许可使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仍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由于被许可人不能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等原因导致许可合同提前解除,行为人在合同解除后仍然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使用;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地域范围使用。

2、在商业活动中使用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可见根据这一规定,商标的使用还应包括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如何量刑

1、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单位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第8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13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220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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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君友律师简介

李君友,中共党员,一级律师,现任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主任。

枣庄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山东省律师协会讲师团讲师,第三、四届、五届枣庄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枣庄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枣庄市劳动法研究会会长、枣庄市新的社会阶层联谊会副会长。第八届、第九届山东省律师协会理事,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代表。枣庄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枣庄市法学会副会长,省律师协会劳动关系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

先后9次获山东省律师协会优秀论文奖,4次参加华东律师论坛获优秀论文奖,5次参加全国律师论坛获优秀论文奖。先后于2006年被市司法局授予枣庄市首届十佳律师称号,2008年被枣庄市委、市政府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2010年被省厅、省律协及省总工会授予山东省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2011年被省厅授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记个人二等功,2012年、2016年被省司法厅授予山东省优秀律师,2018年7月1日,被全国律师行业党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2019年4月29日,被山东省总工会授予“五一劳动奖章”,2019年6月,被山东省律师行业党委授予“律师行业发展贡献奖”。

地址:枣庄市新城民生路659号嘉汇大厦8层22-2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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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

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枣庄市司法局直属律师事务所,是齐鲁律师事务所在枣庄设立的一家分支机构。

总部齐鲁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性、规范化、合伙制的省直律师事务所,是山东省目前规模位居前列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齐鲁律师事务所2005年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为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31人,实习律师5人,均拥有著名高校教育背景及职业培训经历,其中一级律师一名,二级律师一名,中级律师多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一名,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一名,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五名,枣庄市十佳律师两名,枣庄市十佳女律师两名,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四名,拥有枣庄、青岛、沧州、南平等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多名。优秀的专业人才资源为更好地服务客户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挂牌上市、股权改制、并购重组、公司顾问、建设工程、劳动争议、刑事辩护、PPP业务等法律服务领域具有显著的人才优势和资源优势。

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以“诚信、专业、合作、共赢”为所训,以维护法律、追求民主、尊重人权为宗旨,以客户利益至上为原则,以团结、严谨、高效、诚信为理念,视信誉为立所之本的服务理念,坚持专业分工、团队协作的工作方针,依托专业化的精英团队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期望与广大客户共同成长,共同发展,共同分享成功的喜悦。

地址:枣庄市新城民生路659号嘉汇大厦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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