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案例

提问时间:2020-07-13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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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7-13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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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菲”商标被侵权。恶意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最高可判300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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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法嘉拉贸易有限公司因不服与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一审被告老番客(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提起上诉。

老番客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经营范围主要包括零食食品和日用百货。2016年8月,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的委托代理人在老番客公司经营的店铺内购买了1瓶“拉菲·皇家杜拉斯”红葡萄酒,售价人民币198元。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以老番客公司涉嫌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老番客公司销售的上述葡萄酒属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2014年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案中,第6186xxx号“拉菲”商标经异议程序后于2017年2月被核准注册,专用期限从2014年4月起算。

根据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将“LAFITE”商标引入中国市场时,随之对应使用了“拉菲”商标,故中国相关公众在识别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的葡萄酒商品时,通过使用已将“LAFITE”商标与“拉菲”商标对应起来。

2014年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该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终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并由法嘉拉贸易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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