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注册罪 妨害作证罪-假冒商标注册证员工有罪吗

提问时间:2020-07-13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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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7-13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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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假冒注册商标罪中被雇佣工人的定罪量刑

张宝新律师 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

5月19日

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于商标的管理秩序,又包括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情节严重的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被雇佣工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也要符合以上法定的构成要件,但笔者认为雇佣工人有其特殊性,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 共同犯罪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同犯罪人,笔者认为被雇佣工人有特殊的要求,在被雇佣工人没有从事以上行为的条件下,参与并不等同于共同犯罪,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假冒注册商标罪所认定主犯的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不应成为被雇佣工人定罪量刑的标准,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在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是否独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笔者认为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是否属于刑法213条所描述的“相同商标”、“使用”的客观外在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使用”是指,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可见,在主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前提下,被雇佣的工人同样符合“相同商标”、“同一种商品”,符合“使用”中关于“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的行为表现,应当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2.注意立案追诉标准的认定。笔者认为,既然主犯的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不应成为被雇佣工人定罪量刑的标准,被雇佣工人所获得的工资数额可以被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成为其立案追诉、定罪量刑的标准。在笔者的理论下,从事短期达不到刑事追诉的雇佣工人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如果以主犯的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很容易被认定为犯罪,认定为犯罪的结果,往往会出现被雇佣工人参与的时间与主犯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之间在数额上无法证明同一性的矛盾,即在被雇佣工人参与的时间内,主犯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往往是以前库存的数额,在数额上很难达到排除合理性怀疑的证明标准。

三、被雇佣工人罚金数额的认定。

《刑法》第213条,“情节严重的”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五)财产刑的适用及相关其他处罚规定,可以看出罚金有倍比制、上下限额制、不定限额制三种处罚方式,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决定罚金数额。被雇佣工人的定罪量刑既然不以主犯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为准,其数额罚金的确定亦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二)》四条关于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的一般标准确定。笔者认为,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经济承受能力、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违法所得数额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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