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执法谁普法】南雄三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刑 【谁执法谁普法】南雄三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刑 韶司在线 2019-07-29 谁执法谁普法 法 宣 案 例 (二十九) 【案情简介】 徐某辉从2017年10月起将购买到散装药丸“护肝片”、塑料瓶和全英文的标签,仿造澳大利亚品牌(Swisse)生产伪劣护肝片,期间雇请師某云和鲍某祥帮其生产销售,每月各支付5000元工资给師某云和鲍某祥。 【调查与处理】 徐某辉等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一案,由南雄市公安局于2018年2月6日以徐某辉等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15日,南雄市人民检察院对徐某辉等三人批准逮捕,同年6月13日提起公诉。 2018年9月12日,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師某云、鲍某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8年9月23日,一审判决生效。 【法律分析】 本案的疑难点为案件定性问题,公安机关以三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触觉灵敏,细致审查,最终改变公安机关定性,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让被告人得到应有惩罚。 (一)提前介入,引导取证 (二)精细办案,明确数额 (三)分析研判,精准打击 为了更准确地把握案件定性问题,确保精准打击犯罪,南雄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该案进行分析研判: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以假冒注册商标方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性质,有人认为该行为构成牵连犯,因为假冒注册商标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手段行为;有人认为这是一种法条竞合;有人认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但这三种观点都肯定对这种行为不能实行数罪并罚,而应从一重罪处理。综上,案件承办人再根据两个罪名的认定数额和适用的法定刑进行对比,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定刑高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将本案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南雄市人民法院最终以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作出有罪判决。 【典型意义】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面细致审查案卷、梳理证据,围绕案件事实、现有证据、法律适用,及时、准确纠正案件的定性,一方面凸显了南雄市院深挖案件事实和精细审查、精准办案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南雄市院敢于担当、用好用足法律手段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对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供稿: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邱玉琴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