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某加油站商标侵权案公布 吕梁信息网 2017-04-26 中国消费者报太原讯(记者冯铁飞)4月25日,山西省工商局公布了2016年度全省商标侵权十大案例,以此警示商标使用者不得假冒他人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提醒消费者增强识假辨假维权意识。 太原市小店区三炮土特产商行二部销售侵犯“汾”酒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吕梁市汾阳某加油站侵犯中国石化注册商标“SINOPEC”专用权案 汾阳某加油站于2016年3月2日起开始在其加油站顶棚使用“shihua服务区”图形,亚克力广告牌使用“shihua服务区图形”“人形图形”加油站工作人员身穿标注“SNIOCEP”字母蓝色工作服。该加油站所使用的上述图形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注册的“SINOPEC中国石化图形”商标除文字和字母不同外,在整体外观、实际使用颜色及设计风格极为近似,结合其加油站整体实际使用情况,构成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加油站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加油站。截至汾阳市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3月28日查获,该加油站装修未完,没有开始营业,无违法经营额。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汾阳市工商质监局依法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其拆除侵权标示;罚款1.2万元。 朔州市怀仁县赵XX销售侵犯“paul frank”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2016年7月14日,朔州市怀仁县工商和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paul frank”商标注册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投诉,称怀仁县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内经营的服装摊点销售侵犯“paul frank”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赵XX经销的“paul frank”进行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有待售的标有“paul frank”及“大嘴猴”图形标识的服装共94件。经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代理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初步确认,上述标有“paul frank”及“大嘴猴”图形标识的服装涉嫌商标侵权。 大同市开发区正泰五金机电经销部销售侵犯“正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晋中市平遥减速器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宣传中国驰名商标案 大同市城区晟盛烟酒城销售侵犯“汾”酒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长治市壶关县王XX侵犯“汾”酒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晋城市王XX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杏花村”专用权白酒案 2016年8月15日,晋城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会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位于晋城市城区七岭店村的王XX承包经营的场地进行检查,在其库房内发现大量白酒,这批白酒外包装及瓶身上标注有“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品”,使用“杏花村(文字+图形)”注册商标。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其商品为侵权假冒商品。该批白酒总价值约32万余元,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目前,晋城市工商局已将该案移送晋城市公安机关。 晋中市和顺县高XX销售侵犯“汾酒”“茅台”“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4月11日,和顺县市场监管局与烟草部门联合检查中发现,和顺县大帝豪烟酒茶门市部(高成庆)所经销的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青花20年、封坛15年老白汾等12个品种共143瓶;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53度贵州茅台酒5瓶;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五粮春、五粮液、五粮液1618等3个品种共10瓶;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52度海之蓝、52度天之蓝等2个品种共10瓶。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人员鉴定,上述产品包均为假冒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涉嫌犯罪。和顺县市场监管局于2016年4月19日将该案移送和顺县公安局。 长治市城区经国五交化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津成”专用权案 2016年5月12日,长治市工商局城区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对城区经国五交化批发部所销售的“津成”电线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津成”产品,是从河北省石家庄南三桥市场购进的,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手续。经鉴定,该“津成”产品不是太原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假冒产品。依据《商标法》等有关规定,长治市工商局城区分局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处以罚款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