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商标转让多年后 不想迎来了一起百万元诉讼 作者 | 大龙 (本文3548字,阅读约需7分钟) 作为中韩合资品牌车“北京现代”,凭借优异的行能,拥有一大批拥趸。虽然,大家对于“北京现代”汽车的品牌耳熟能详,但是对于“北京现代”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有多少了解?不明真相的人,可能会以为“北京现代”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是“北京现代”汽车的子品牌,实则不然,二者不仅没有半毛钱关系,还因商标侵权两次对簿公堂。 早在2018年,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现代)便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中意韩(北京)现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韩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联合公司)、江苏本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迪公司)、无锡佳铃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铃公司)4被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法院判令4被告赔偿原告300万元经济损失后,北京现代与中意韩公司纷纷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1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赔偿金额存争议 在二审中,北京现代上诉主要有4点主张,分别为: 故,上诉人认为,索赔500万依法应获得支持。 中意韩公司在二审庭审中仅对北京现代的诉权问题提出异议,答辩意见与一审一致。本迪公司与佳铃公司未到场。 “北京现代”汽车与“北京现代”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的这一场“车祸”,还要追溯到一次商标转让。 商标转让留隐患 早在1993年,现代联合公司就注册了有关“现代”的文化旅游、工艺日用品、商贸、家电电子、纺织服装、汽车等类别的近200件商标。 据公开报道显示,2003年3月,国际汽车巨头——韩国现代集团想收购现代联合公司手中汽车上的“现代”商标,双方因为商标问题一度要打官司。最后经过协调,“现代联合公司和韩国现代集团签订了关于汽车及零部件上的“现代”商标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现代联合公司将第12类汽车及零部件上的“现代”商标转让给北京现代,北京现代指定现代联合公司为“北京现代汽车”在浙江的第一家4S店经销商,据报道,现代联合据此获利4000万。 不成想,这一转让协议为以后埋下了商标侵权的隐患。 授权许可或违规 2018年,北京现代发现中意韩公司与佳铃公司在电商平台宣传、推广过程中,大量使用北京现代的企业名称及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北京现代",中意韩公司还在其企业简介中明确写有"继成功营销北京现代汽车之后又一力作"、单独使用"北京·现代"、"北京现代"字样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佳铃公司在淘宝网店上称自己的电动车品牌为"北京现代",使人误认为这些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商品是由北京现代有关系。四家公司还在其生产、销售的以上产品、包装装潢、附带商品上擅自使用知名度很高的企业简称"北京现代"。 因认为四家公司构成对北京现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以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北京现代以侵犯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并依法认定“北京现代”商标在“汽车”商品上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中意韩公司立即停止再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现代”字样;四被告赔偿北京现代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赔礼道歉。 中意韩公司辩称:依据现代株式会社与北京现代签订的商标许可协议,北京现代作为排他许可使用人并不当然取得以自己名义在授权区域内提起诉讼的诉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当权利人放弃诉权时,利害关系人才能取得诉权,北京现代并未能出具商标注册人放弃诉权的证据材料。 同时,中意韩公司称:所使用的商标是经过合法许可取得的,取得了合法许可授权,四家公司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权的侵犯;对于公司企业名称中使用(北京)现代字样,并无不当。于此中意韩公司提出了三点说法,一“北京”属于地域性描述;二“现代”是与“现代科技”紧密联系,属于汉语当中的通用字眼。三“中意韩”作为其名称中核心显著部分起识别作用。北京现代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以及与我公司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请求驳回北京现代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迪公司和佳铃公司辩称:我方使用的商标得到中意韩公司和现代联合公司的授权使用,我方将商标使用在"电动自行车"商品上,与北京现代使用在"汽车"上的商标无关,没有造成侵权,其他答辩意见与中意韩公司意见一致。 一审判决有结果 一审法院结合原告与被告提供的证据最终得出以下结论,法院认定:根据《中国任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北京现代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其次,根据2017年反不正当法(二者诉讼行为持续至反不正当法修改前),中意韩公司主要经营的"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与北京现代据以知名的汽车商品具有较大关联,实际使用中不规范使用企业字号,亦在宣传中将其简称为"北京现代",体现了其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个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同时,本迪公司和佳铃公司在其淘宝店铺、厂房和企业宣传视频中大量使用"北京现代"标识,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 同时中意韩公司在其网站设计、产品宣传、产品装潢上多处刻意摹仿原告的装潢、标识,还在企业简介中宣称"继成功营销北京现代汽车之后又一力作"、"是中国大陆唯一授权企业"、"韩国现代汽车集团"等,虚构"韩国现代机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现代联合控股集团公司"等表述,并在网站下方友情链接处设置了原告及现代株式会社的官网链接;本迪公司和佳铃公司在淘宝店铺商品介绍页面中多处使用了"北京现代"标识,网页中还显示其厂房前面悬挂了韩国国旗和原告的司旗。上述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三被告与北京现代及现代株式会社具有特定关联。除此之外在案证据并为证明现代联和公司与北京现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中意韩公司、本迪公司与佳铃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行为;三被告共同赔偿北京现代经济损失300万元;三被告在《北京青年报》、《中国工商报》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商标侵权已屡见不鲜,但手中持有授权许可,却仍一次次改动商标以达到与原厂极其相似效果的厂商真可谓“用心良苦”。不过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切勿将辛苦用错了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