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发布2019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_公司 原告: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简称波尔多联合会) 被告:烟台市百淇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简称百淇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百淇公司非波尔多联合会成员,其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BORDEAUX波尔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百淇公司生产的葡萄酒背面标示波尔多法定产区字样,在其网站亦宣传其产品为原瓶原装波尔多酒庄葡萄酒,但实际并非在波尔多地区生产,也不符合《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BORDEAUX波尔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其生产该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伪造产地,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集体商标的使用有利于创立商标声誉,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本案为涉及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典型案例,同时涉及对于葡萄酒原产地以及质量的虚假宣传。该案的公正审理保护了波尔多在中国地区的市场声誉,同 时维护了酒类流通安全。 原告:王方 被告:山东招金膜天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招金公司) 【案情摘要】王方于1997年7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等空隙填充床电渗析器”的实用新型专利。2000年9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有效期至2007年7月22日。2007年1月27日,王方发现招金公司生产的填充床电渗析器膜堆产品,使用了其实用新型专利。 【典型意义】对于知识产权诉讼而言,在一方当事人距离证据较近或者持有相关证据,且无合理理由拒不提供等情形下,加重该方当事人负担,积极适用推定规则,应当是解决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制止妨碍举证行为的一剂良药。 原告:海阳市金道成机械有限公司(简称金道成公司) 被告:海阳市谊合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简称谊合公司) 【案情摘要】金道成公司委托广告设计公司制作宣传折页用于产品推介会,其将设计底稿--《锅炉炉膛检修升降平台产品介绍》发送给广告公司。广告公司出具《证明》表明其受原告委托设计印刷锅炉炉膛检修升降平台两折页产品宣传册,该作品于2017年1月5日完成,著作权归原告所有。金道成公司发现谊合公司官网有内容为“热电厂锅炉炉膛电动升降检修平台”产品相关信息,从产品介绍、结构特点、功能介绍、服务宗旨方面对该产品作了详细介绍。 【典型意义】本案对宣传折页的内容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以及谊合公司网页内容与金道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依法进行了判定,对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审理有一定借鉴意义。 原告:烟台水山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简称水山国际公司) 被告:烟台韩劲机械设备有限公 司(简称韩劲公司)等 【典型意义】该案不仅在知识产权 审判实践中准确地适用了法律,解决 了争议,同时亦为水山国际公司作为 受害人另案提起的刑事诉讼案件提供 了有益的参考和指引。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美西西公司) 被告:赵锐 【典型意义】在审查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既要注意将主要组成部分进行比对,也要着眼于标志的整体组合效果,通过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进行比对观察,同时要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被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主观意图。 原 告 : 利 惠 公 司 (LEVI STRAUSS&CO.) 被告:上海卡丹狄诺服饰有限公 司(简称卡丹狄诺公司)、海阳才高置 业有限公司丽达购物广场(简称丽达 购物广场)等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永和餐饮公司) 被告:莱阳市中正桥永和豆浆阳光城店(简称莱阳永和豆浆店) 【案情摘要】永和餐饮公司发现,莱阳永和豆浆店未经其许可授权,擅自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餐具、打包袋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浆”、“YONHO”字样,容易使消费者对餐饮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典型意义】企业名称(字号)亦属于我国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有合法取得的在先权利可以作为抗辩的权利基础,但在先权利的行使不能超出权利的保护范围。获得了企业名称权,但该名称权不能以商标的方式突出使用。享有在先权利,仍应遵循合法、善意及审慎的原则,对于他人的权利,应进行合理避让。 原告:斗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斗山公司) 被告:山东斗川重工机械有限 公司(简称斗川公司) 【案情摘要】斗川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生产并在其经营的网站以 及线下店铺销售带有与斗山公司注 册商标近似的“DOOCUN ”标识的 挖掘机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斗山公司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斗川公司辩称,一是其所使用的“DOOCUN”是自己企业名称“斗川”的英文简写,与涉案商标有根本的不同。二是斗川公司所使用的“DOOCUN”商标已经在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 【典型意义】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商标局对异议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许注册。本案的审理对已进行初审公告、处于异议期间的商标是否侵犯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了司法审查,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 原告:鹤山同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同方公司) 被告:深圳市光彩明州照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光彩明州公司)、济南银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济南银雨公司)、山东五颗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五颗星公司)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阿公司) 被告:东阿福禄堂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简称福禄堂公司) 【案情摘要】东阿公司发现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超市内销售与东阿公司的“东阿阿胶”牌阿胶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阿胶产品,标注的生产企业为福禄堂公司。东阿公司认为福禄堂公司故意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与东阿公司知名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引人误以为是东阿公司商品或与东阿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攀附东阿公司知名商品的知名度,谋取非法利益,给东阿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东阿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是其生产、销售的东阿阿胶产品的包装、装潢。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包装、装潢与东阿阿胶的包装、装潢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和误认。福禄堂公司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其生产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任。 【典型意义】处于同一地域范围内的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更应当对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予以合理避让,重视加强自身品牌建设,而不应抱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心态,攀附知名商品的知名度,谋取不正当利益。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郭宏伟 创品案例:对他人商标的地名元素进行使用,会构成侵权么? 在过去的两年里,“水果”everywh馄饨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