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使用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空钢桶侵权吗?_当事人 回收使用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空钢桶侵权吗? 文/郑忠文 一、案情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查获欣隆食用调和油、棉籽油、浓香菜籽油等食用油共计11桶(每桶180千克),共计1980千克,同时查获空桶18个,桶身有“中聚粮油”4个大字,正面贴有欣隆商标标识(如图二)。 当事人以每个20元的价格回收空桶并运往阿克苏市欣隆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灌装后再进行销售(包括桶身印有“中聚粮油”4个大字的食用油)。 二、争议 对当事人邹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执法人员有不同意见。 三、裁决 当事人虽然在油桶桶身上贴有自己的商标和商品信息,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文字部分仍处于可被视觉感知的范围内。本案印在油桶桶身上的“中聚粮油”4 个大字所占面积较大(约1/2),有明显的视觉冲击感,很容易观察到。作为一般消费者,很可能认为当事人与中聚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尽管食用油行业存在使用回收空桶的惯例,但如果与法定权利冲突引发侵权争议,则法定权利应优先于行业惯例,行业惯例不能作为当事人抗辩的理由。 图1 中聚图文组合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