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商标名称-互联网平台商标第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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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交流】“互联网+”的商标生态建设

乔同撬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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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商标生态建设

文/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乔同撬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明确了我国以注册原则为主的商标制度。注册原则衍生和鼓励了商标申请人在多个不相关类别甚至是全类的商标申请和注册,大量商标泡沫的涌现导致商标权利泛化,既增加了自身的负担,也为后来者设置了“隐形门”和“玻璃门”。

二、商标过度维权:滴滴——一路走来是非多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判断商标侵权的标准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相对于商品而言,服务项目的定义内涵较为模糊,社会公众对服务的认识尚未细化,判断服务类似难度相对较大。部分商标注册人任意放大商标权利,经常以较高赔偿数额起诉他人侵权,占用和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

滴滴打车以其方便快捷、价格便宜的优势迅速打开了市场,深受消费者喜爱。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刚刚做出一审判决,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在杭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索赔金额高达八千万,有人戏称这是“创业路上砖头多,诉案绵绵无绝期”。

北京市海淀法院的一审判决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广州睿驰公司是第35类和第38类“嘀嘀”商标的注册人,但第35类的工商管理辅助业服务是由专业的管理咨询公司、信息咨询公司、市场调查公司等提供的,第38类的服务前文已有论述,这两类注册对广州睿驰公司本身意义不大。北京小桔公司提供的是第39类的运输和运送乘客的服务,只不过是使用了互联网的方式,对于乘客来说,无论是路边招手、电话叫车还是APP网络约车,最后的效果都是一样的。

认定商品和服务是否类似,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以北京小桔公司为例,相关公众即乘客,既不会把它与用友、微软等提供第9类的专业软件公司混淆,也不会认为它是诸如中软公司、神州数码公司等提供第42类专业软件开发服务的公司,该公司的软件开发及打车软件属公司运营必须的内部中间产品和中间程序,不会与第42类和第9类构成类似。

北京海淀法院的判决为“互联网+”企业类似纠纷解决开启了良好的开端。杭州妙影公司以侵犯第9类“嘀嘀”商标为由的诉讼内容,一是北京小桔公司的“滴滴打车”软件仅为中间产品,客户终端服务为运输服务;二是北京小桔公司第9类的“滴滴打车”商标已初审公告。

三、商标权利界限模糊:海贼王——诉讼就是任性

1997年4月,株式会社集英社出版了漫画《ONE PIECE》,该漫画由日本著名漫画作家尾田荣一郎创作,中文名称被译为《海贼王》和《航海王》。广州淘信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4日申请了第41类“海贼王”商标,株式会社集英社、北京脚踏实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随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先后提交了商标异议,异议目前正在审理之中。

互联网游戏公司提供的是第41类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根据前文的论述,大家已经明晰该服务与第38类由运营商提供的网络服务、第35类由管理咨询公司提供的管理辅助、第9类由专业软件公司提供的通用操作软件、第42类由专业软件开发公司提供给他人的软件开发服务均不构成类似。广州淘信公司的第41类“海贼王”商标申请尚处于异议阶段,北京随手互动公司以第9类“海贼王”计算机软件起诉北京巴别公司侵权,这种任性的诉讼肯定是无效的。

四、三个案例的商标生态简评

中国“互联网+”经济的跨越式大发展,以 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为代表的中国企业使我们第一次站在了世界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前列,也为实现商标大国向商标强国转变提供了良好挈机和突破口。本文的三个案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我国“互联网+”商标生态状况。

第二个案例的滴滴商标利害关系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也已申请了200多件商标,但感觉是在商标壁垒的缝隙里穿行,说明:一是汉字商标资源的稀缺性已经显现;二是服务商标保护问题在“互联网+”时代更加突出;三是领军企业的标志性主商标取得商标权很困难。

第三个案例的海贼王商标利害关系人北京巴别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也已申请了100多件商标,一直游走在著作权和商标权之间寻求保护,意外遭到抢注他人著作权公司的诉讼袭击,说明:一是游戏公司普遍创意不够,著作权法律意识淡薄;二是商标权利被滥用,成为恶性竞争手段;三是既抢注他人商标又用抢注他人的商标起诉其它公司,这种恶意诉讼毒化社会环境,应该予以强力制止。

五、“互联网+”商标生态总评与行动计划

总的来看,我国的“互联网+”商标生态是良好的。第一,商标事业的迅猛发展为“互联网+”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第二,完备配套的商标法律体系和分层分级的商标行政管理体系为“互联网+”提供了保障。第三,“统一注册、分级管理”再加上独特的司法和行政双重保护体系使“互联网+”商标保护兼顾公平和效率。第四,“互联网+”企业涌现出了如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一批国际知名行业领先的商标,随着“互联网+”战略的实施,今后会更加喷涌而出。第五,“互联网+”的发展已初步打破了商标法律制度利外不利内的质疑。

我国的“互联网+”商标生态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法律环境有待优化,商标法律建设重国际接轨、轻中国国情,重法律假定、轻现实状况,重表面性的完善、轻实质性的奠基,重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轻社会效果和公众反应。第二,目标比较模糊,单纯盲目追求数量增长,巨大的增长带来的并不单纯是商标事业的蓬勃发展,还有企业人力、物力、财力的极大浪费和公共行政资源及司法资源的过度消耗。第三,投机之风、抢注之风和缠讼之风盛行,无法禁止“窃商标不算偷”的现象,留下大量安全隐患。第四,诚信体系有待建立,商标是市场竞争的旗帜,商标是无形资产,诚信不立就只能乱成一锅粥,大家哄抢内耗,有害于提高国家竞争力。第五,企业商标战略普遍缺位,急功近利,各自为战,单打独斗,缺乏核心竞争力和战斗力,阻碍了制造大国向创造大国的转变。

从当前的形势和我们的任务来看,商标生态建设就是要妥善解决四个问题。一是商标制度的引入与中国国情融合问题。二是确定商标数量增长的合理规模和可预期的最大峰值。三是扭转中外商标的竞争中的劣势地位问题。四是商标方面走独立自主发展道路问题。

“互联网+”初步的商标生态建设行动计划就是要力求实现“大云平移”推“四大”,“大云平移”指的是大数据、云计算、平台经济、移动互联网,“四大”指的是商标大数据、大审理、大使用和大战略。从操作层面来讲,就是采用“大云平移”技术,商标大数据方面实现商标注册信息的全方位开放和共享,任何人都可以方便快捷获得他所需要的商标信息;商标大审理方面实现审查、审理、审判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化和课堂示范化,任何人通过网络就可以评价审理工作;商标大使用方面实现企业市场主体的主导地位,商标使用情况网上信息公示,杜绝“占座商标”、“强盗商标”和“僵尸商标”的大量存在;商标大战略方面实现企业商标战略、行业商标战略、区域商标战略、海外商标战略、国家商标战略的层次化、梯队化、团队化和重点化联动建设,走出抓战略就是提高商标数量的短视和幼稚,树立完善竞争体系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核心理念和目标导向,真正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责任编辑 /周萍)

制作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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