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如果爱”既是湖北广电一档电视节目的名称,又是他人注册商标,会闹哪样? 王国浩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17-04-12 编者按:将他人商标作为电视节目名称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日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湖北广播电视台与“如果爱”商标专用权人赵某之间一场长达两年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湖北广电将“如果爱”文字作为电视节目名称,属于正当使用,未侵犯赵某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欲知详情,请往下读。 原标题:“如果爱”商标侵权案尘埃落定,涉案争议焦点备受关注—— 电视节目名称使用他人商标是否属于正当使用? 日前,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民终109号民事判决,法院认定湖北广电将“如果爱”文字作为电视节目名称,属于正当使用,未侵犯赵某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据了解,《如果爱》为湖北广电制作的大型明星恋爱真人秀节目,于2014年5月在湖北网络广播电视台湖北卫视频道(下称湖北卫视)开播。 涉案商标由赵某于2005年12月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5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文娱活动、电影制作、组织表演(演出)、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等第41类服务上。 2015年3月,赵某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湖北广电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湖北广电消除以“如果爱”为名称的栏目宣传和广告招商、《如果爱》节目在湖北卫视的播出及其他电视频道与视频网站上的播出或转播,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湖北广电虽然使用了与赵某持有的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字样,但其使用方式不属于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对赵某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湖北广电辩称,任何权利都是有界限的,对于商标权的保护也不例外,我国相关法律应允许对有关文字进行非商标性的合理使用,其对“如果爱”文字的使用是典型的非商标性使用。 据此,法院二审判决驳回赵某上诉,维持原判。(王国浩) 行家点评: 判断某一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属于正当使用,首先应考虑相关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出于善意。使用意图是依据客观行为对主观的推断,而对于行为的判断,主要在于是否违反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该案中,湖北广电使用的“如果爱”电视栏目名称契合节目主题及风格,而涉案商标“如果爱”的权利人赵某并未在电视娱乐节目等相关服务上使用涉案商标,而且湖北广电作为一家省级大型电视台,在打造电视节目时具有赵某无可比拟的优势,因而自然无需攀附赵某持有的涉案商标的商誉,即不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同时,判断某一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属于正当使用,需要衡量相关使用方式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使用方式的判断,主要在于是否符合商业惯例、是否符合语言本身的使用习惯。“如果爱”一词并非臆造词汇,其稳定的含义在日常生活中被普遍使用,因而作为商标天然显著性低。但作为节目名称却可以契合节目内容且简明扼要、一目了然,符合汉语表达的使用习惯。加之其实际使用方式符合电视节目名称的使用惯例,因而湖北广电将“如果爱”作为电视节目名称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此外,判断某一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属于正当使用,还需要判断在使用效果上是否发挥了商标的识别功能,这便需要判断相关商标使用行为对于双方各自形成的影响。具体到该案中,即为湖北广电使用电视节目名称“如果爱”是否会发挥了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否会影响赵某持有的涉案商标的功能实现。而该案中上述两种情况均不存在,所以湖北广电将“如果爱”作为电视节目名称使用并未发挥商标识别功能,属于正当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正当使用是平衡商标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的产物,在对社会公众利益予以倾斜的同时,也是对注册商标权利人的限制。该案判决结果系基于当下情况作出,如果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通过更长时间及更广范围的使用而得以增强,对于社会公众的合理避让要求也会随之增大,也需给予注册商标相匹配的保护力度。对于商标正当使用的把握会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商标正当使用的制度实质上是一个具有一定“弹性”的制度。 (责任编辑:赵世猛 编辑:吕可珂 高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