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头卡通商标-虎头鸡有没有注册商标

提问时间:2020-07-26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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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7-26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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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注册商标的快来看看,避免重大损失 | 法律顾问

商品的生产与销售都离不开独特和有辨识度的商标,其有利于加深消费者对企业及商品服务的印象,有利于树立企业的品牌,可以说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不及时注册商标,不仅仅遭人抢注风险加大,甚至可能因此被人主张商标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真实案例

涉案商标“悦跑”商标注册人为王某,申请日期为2013年8月16日,注册日期为2015年1月7日,有效期至2025年1月6日。后王某将商标许可A公司独占使用。

2017年A公司主张B公司的悦跑圈手机应用软件,对外推广的媒介如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公众号以及举办的活动中使用“悦跑”文字,其对“悦跑”文字标志的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侵犯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B公司主张运营的“悦跑圈”在2013年12月31日发布的V1.1.0.2版本中就自称系“一款基于跑步的社交型应用”,提供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此后B公司一直坚持“悦跑圈”的该种定位。B公司在“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上使用“悦跑圈”的时间早于A公司“悦跑”商标的申请日,已经构成在先使用。

法院观点

鉴于B公司的“悦跑圈”在“组织体育比赛”、“组织娱乐竞赛”服务项目上与A公司“悦跑”商标相似,侵犯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因此,B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悦跑圈”组织各种线上、线下体育比赛、娱乐竞赛的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虽然B公司主张运营的“悦跑圈”在2013年12月31日已开始使用,构成在先使用,但法律鼓励市场经营者通过商标注册获得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和优势地位,在先使用人本可以通过申请注册的方式取得竞争优势,但其放弃这一直接、有效的手段,系对其自身权利的一种懈怠,不值得鼓励。

因此,B公司继续使用时的“原有范围”应当予以严格的限缩解释。

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侵犯A公司“悦跑”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悦跑圈APP中提供“线上马拉松”服务,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60万元。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977号

我国商标采取注册和申请在先原则确定商标专用权,即申请人首先需要向商标主管部门申请商标注册,注册后才能享受商标专用权,且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先申请先享受商标专利权。这是也我国商标抢注案例层出不穷的原因。

商标对于企业来可以说是无形有价财产。忽视商标注册的重要性,不仅加大商标被他人抢注的风险,甚至可能因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为此,企业应做到如下几点:

1)及时申请注册商标,且该申请并不以使用为前提,即未开始使用的商标同样可申请商标注册。

2)商标注册要齐全,尽可能覆盖商品或服务涉及范围。同时值得提醒企业的是,商标使用是存在地域性的,即在本国注册的商标仅在本国内享受商标专用权。因此,若企业拟在其他国家使用该商标,销售商品或服务,建议分别在这些国家进行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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