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对使用商标范围-核对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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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7-30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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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应对方案及策略

融天国际知识产权

4月4日

一、商标使用证据类型:

1.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

(一)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等;

(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标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

(三)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2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上的具体表现方式包括:

(1)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及广告牌、邮寄广告等媒体或广告方式中为实际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报刊杂志应为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发行的)。

(2)在展览会、展示会使用商标,包括在展览会、展示会上提供使用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照片等(展览会、展示会应为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

二、使用证据应符合以下要求:

2. 当时人向商标局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并且这些证据必须包含如下特征:

(1)能鉴别出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2)能鉴别出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3)能鉴别出是否系许可、监控使用关系;

(4)能鉴别出使用的确切时间;

(5)真实、有效、合法。

3、下列商标使用证据没有其他有效证据相互印证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商标使用事实的依据;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协议;

(2)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3)书面证言;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等;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其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材料。

三、注意事项:

1、使用证据的地域范围:必须是中国大陆范围内的使用证据;

2、使用证据的时间范围:必须是近三年内的使用证据,严格讲是对方提出申请之日起算之前的三年内;

3、使用证据的使用主体:必须是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必须有授权许可使用的

4、使用证据的使用项目:必须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内,并且尽可能涵盖所有核定使用的项目。

四、进一步措施:

1、重新申请该商标,以备不测。

2、将经过特殊设计的标样进行著作权登记

3、搜集对方恶意注册我方商标的证据,如对方与我方或我方代理商任何存在关联的证据,对方假冒我方注册商标的证据。如证实对方是不正当竞争,应当及时调整策略,变被动防御为主动进攻。

4、对对方注册的所有商标进行监控,对其已经被核准注册的与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提出撤销,对尚未核准的商标监控其进入公告的日期,及时提出异议,阻止其成功注册。

附:商标使用证据的保存

在商标商标使用的证据是使用商标的事实的表现形式,没有商标使用的证据,当事人就不能证明商标使用事实的存在。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有些商标权人虽然存在使用行为,但由于不重视保存原始资料而提交不出有效的使用证据,结果导致商标权丧失的情况。此外,在涉外注册过程中有些国家的注册管理部门也要求提交使用证据,或者在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根据使用证据来确权。因此商标权人特别是经营管理不太规范的中小企业更要注意保存使用证据。

一、商标使用过程中及时、有效收集使用证据的意义

(一)可以避免已注册满三年的商标被他人以未使用撤销掉。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二款规定:“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可见,商标注册并不是一相关行政和司法实践中,商标的使用必须通过证据体现,劳永逸的,商标的注册保护源于商标使用所产生的价值。因此,通过撤三年的程序可以将长期闲置不用的商标清零。而作为商标权人而言,保存有效的注册商标使用证据意义重大。

商标法之所以做出这个规定,是为了防止商标注册后注册人不使用造成的资源闲置浪费。这样的制度在其他国家也是普遍存在的,只不过有的是满三年,有的是满五年可以提出撤销。

当然,商标注册满三年后会不会有人对你提起撤销申请,这是无法预知的事情,完全取决于他人,如果你的商标很不错,碰巧别人也想注册,经过查询发现有你在先注册的障碍,那么他就可能对你提出撤销申请,同时自己申请注册。或者他的商标被引证了你的商标驳回了,那么他也可以在驳回复审的同时,对你的在先商标提出撤销。

对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举证的责任全部在商标注册人这边,如果你不能够在限定时间内提供出规定期间的、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有效使用证据,那么你的商标就会被撤销掉。这是从自身商标有可能被他人撤销这一被动原因来看它的意义所在。未雨绸缪,总比被撤销掉要好得多吧。

(二)从维权方面来说,时常地收集商标使用证据也是不无意义的。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试想,如果你发现有人抢注了你的商标,要对其提出异议,那么要证明你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如果没有自己商标大量的使用证据和知名度证据来支持,如何能够异议成功或者无效成功呢?道理是不言而喻的。

二、商标使用证据如何保存

(一)商标使用证据的认定

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是三位一体的,商标+使用时间+商品,即所提供证据要能体现,什么商标在什么时间用在了什么商品上。以撤销三年不使用为例,注册人需要提供的是在被提撤销之日起前三年内的使用证据,那么有效的使用证据必然得是在这个期限内的被提撤销商标在被核准的商品上的使用,缺一不可。

商标使用证据的意义在于证明商标的正确使用,因此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商标标志。

2、能够显示出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3、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主体,既包括商标权利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权利人许可的他人。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商标使用的时间。

5、能够证明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

(二)常见的商标使用证据

1、使用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

2、有商标使用的、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与商标印制企业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等。

3、对商标进行大规模广告宣传的资料,如能确认时间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的广告实样;与广告公司或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广告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能确认时间的店堂、灯箱、户外广告的照片等。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4、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的使用许可合同,其证据效力要远远优于未备案的合同。

5、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

1)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

2)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

3)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等。

上述情况中能确认商标和使用时间的照片、实物均可作为使用证据。

4、为涉外注册提供的、用来证明商标已在申请国使用的证据。在这个过程中,通常是提交能确认时间、商标、目的地及产品的订单、合同、发票、信用证、提单、仓单等等。

(三)商标使用证据的保存

商标使用证据并非唾手可得,管理不规范的商标权人甚至无法提供使用证据。较为常见的情况包括: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申请商标不同;在保存媒体宣传使用证据时,只搜集报道内容,不保留该报道刊登的媒体、发表时间,或过于依赖网络信息,不保留媒体报道原件只保留网络链接;在保存广告中的使用证据时,有广告合同无广告发票和付款凭证,也没有保留广告实样,使广告合同成为孤证;在保存市场活动证据时,所保留的市场活动证据均无法体现申请商标;在保存展会使用证据时,但没有保留展会的参展商名录,邀请函,发票等证据,仅保留展会的照片等等。

因此商标使用证据形成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证据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比如对于票据、单据的内容应注意填写完整、无瑕疵。有些商标权人在开具发票时,只填写了商品名称,没有填写商标,或填写不准确或不全面,甚至开具的不是商标权人本身的发票等。这些错误都会导致证据效力的丧失,是国内企业尤其应当加以注意的。

2、注意使用证据链的完整收集。孤证的效力往往不被认可,比如,单独的商品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相应的能够证明合同已履行的其它证据,即便是合同内容极其完备,也被认为是效力很差。但是,如果有合同,又有相应的与合同内容一致的款项收据,有供货方与合同内容一致的出货单、购买方相应的入库单,则客观上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各个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据效力就远超单一的合同。

收集商标使用证据,是一件比较烦琐、持久的工作,在企业内部也并不是某个部门或者某个个人的事情,需要知识产权、市场、后勤、财务、档案等等部门的配合进行,所以需要在公司的管理制度上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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