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露露”商标纠纷再升级,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到底是防谁? 南北“露露”商标纠纷再升级,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到底是防谁? 顶峰知识产权 2018-08-16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承德市罐头食品厂,始建于1950年,1997年11月公司在深交所上市,2006年经过国企改制。 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是1995年由露露集团与香港飞达合资的一家企业,当时用来开拓杏仁露的南方市场,不属于承德露露,却又因为历史原因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尤其是在商标方面,两家公司就“露露”商标一路纷争,至今已近十个年头: 早在2007年,承德露露通过签订「企业名称许可协议」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将露露商号和商标授权给与香港飞达合资成立的南方汕头露露使用,商标使用期限为10年。 2011年承德露露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企业名称许可协议」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无效且立即终止履行,该案的一审和终审判决均判定两份协议为无效协议。 然而市面上依然存在不少汕头露露的产品,并且已经进入很多大型超市。因此,到了2017年8月,承德露露起诉汕头露露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建国路分店,要求法院判令汕头露露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还没等这个案子审判结果出来,2018年2月承德露露又以汕头露露南方未经许可,擅自将“露露”图形商标用于其生产制造的杏仁露包装上侵犯商标权为由,再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赔9000万元。 近日本案再起波澜,一直起诉汕头露露商标侵权的承德露露,日前终于遭到反诉了。 8月10日,承德露露发布公告称收到汕头露露起诉。 很快地,在8月13日,汕头露露发布了题为“本是同根生 相煎何太急”的声明作为回应,就汕头露露与承德露露关于露露牌杏仁露产品的历史合作情况、知识产权许可关系和相关诉讼事项进行了公开说明,并坚称:“汕头露露一直拥有使用露露相关商标和专利的合法权益。” 汕头露露之所以这么有底气,原来是因为汕头露露认为:虽然之前签署的「企业名称许可协议」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被判定为无效协议,但按照此前四方签署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汕头露露所拥有的“露露”商标和专利的使用权“在任何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转让的情况下仍然有效”。 而早在2015年6月23日,承德露露就曾向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该份「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无效并立即终止履行。最终由于诉讼过程承德露露缺失了部分证据等原因,于2017年12月4日提出撤诉请求。 这份「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到底是什么,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倒是这场时长跨度多年的商标使用许可纠纷案本身使人心生警惕——在商标使用许可交易中,交易双方到底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呢?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当然这种使用是有一定条件的使用。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专有权人(商标使用许可人)与商标使用被许可人,就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及相关事项进行约定的合同。 除经双方约定达成一致的普通合同条款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当包含许可使用商标的内容、许可使用范围、许可使用年限、许可使用种类等条款。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使用许可人和商标使用被许可人签署后便可生效。那么又—— 为什么要进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呢? 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由此可见,法律的确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规定。而进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主要是为了: 1、商标许可经过备案可以防止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被许可人可以正常使用商标而不侵权; 2、商标许可备案便于商标局对全国商标使用许可情况的管理通过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审查,从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也可以通过商标公告向社会公布商标使用许可情况,为消费者选购商品提供方便。 3、商标许可备案也可以作为商标的一种使用方式,可以有效作为商标被撤三需要提供商标使用证收据的有力依据。 4、若商标使用许可不报送商标局备案,可能产生下述弊端: 商标被许可人可能随意使用核准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 商标被许可人不按照商标的许可期限合法使用该商标; 商标被许可人不注重该商标的商品质量,随意使用在假冒伪劣产品上,损害了原商标权利的商标品牌效益。 如果不在商标局登记备案,光凭私下签订的使用许可合同,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否一定需要备案呢? 或者换句话来提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不经备案,是否就不具备效力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即未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许可双方当事人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主张商标使用许可的效力,但前提是该第三人应该是善意的。而这个答案也回答了本文标题的问题。 那么,双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呢? 协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时需注意: 1、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使用许可形式为独占许可使用或排他许可使用,应当推定其为普通使用许可。 2、在商标使用许可业务中,如果允许被许可人可以将商标再许可他人使用,应当在使用许可合同中或者单独的授权文件中有授权被许可人再许可的明确表述。否则,将视为被许可人无再许可的权利。 3、独占许可使用方式中,商标注册人应当特别慎重,对被许可人的信誉和实力应当有充分全面的考察,否则在独占许可使用的情形下,一旦产生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在该合同未通过诉讼或者仲裁途径解决前,商标注册人也无法使用该商标,其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4、普通使用许可方式中,商标注册人应当针对多个商标许可使用人,就每个商标许可人对商标使用的地域、时限、使用方式做出明确规定,避免不同的商标许可使用人间因商标的使用产生冲突和纠纷。 5、商标的使用许可,最好能够与该商标所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结合起来,保证使用同一商标的不同许可使用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品质统一性,避免出现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参差不齐,从而影响被许可商标的品牌形象。 6、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商标的有效期,由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有效期为10年,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商标使用期限可能会超过10年,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除了双方要议定商标续展事宜外,一件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也需要办理数次备案的情况。 总的来说,商标许可备案主要目的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不是为了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进行相互对抗时当作某种工具或证据使用。 而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在协定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在梳理清楚各自意愿的同时,一定要按照法律把合同的所有细节都掰扯清楚,不仅为了避免“反目成仇”后的纠缠不清,也是为了双方权益能够得到最大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