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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学与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巢市监罚字〔2018〕4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肥学与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巢市监罚字〔2018〕479号

当事人:合肥学与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巢湖市信泰国际豪庭15幢109铺的经营场地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现场正在从事辅导培训活动,当事人现场可见门外招牌显示“学而思”字样的招牌,当事人店内大厅墙上悬挂有“学而思培优中心”字牌,当事人店内大厅悬挂有6块奖牌,均包含有“学而思教育”字样,当事人现场散发的2份广告宣传单上可见“学而思教育”字样,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学而思”商标注册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许可。2018年8月15日,经分管局长批准立案。

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消除含有“学而思教育”“学而思培优中心”等字样的宣传牌、宣传单。2018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地进行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场地未发现含有“学而思教育”“学而思培优中心”等字样的宣传牌、宣传单。

2018年10月31日,当事人提供的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显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当事人作为被告将于2018年11月8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2018年11月2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中止对当事人的查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位于巢湖市信泰国际豪庭15幢109铺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于上述地点从事辅导咨询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

2、对当事人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擅自使用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学而思教育”字号的事实;

3、提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主体情况;

4、2018年8月13日现场提取的照片4张,证明了当事人于上述地点在经营场地使用“学而思培优中心”“学而思教育”字样的宣传牌、宣传单的事实;

5、现场提取的宣传单复印件2份,证明了当事人于上述地点在经营场地使用含有“学而思教育”字样宣传单的事实;

6、合肥易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鉴定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授权书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与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相关授权协议;

7、2018年9月20日,对当事人的再次现场检查笔录1份、提取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了当事人已主动下架含有“学而思教育”“学而思培优中心”等字样的宣传牌和奖牌,并停止散发含有“学而思教育”字样的宣传单事实;

8、2018年10月31日,当事人提供的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复印件1份,证明了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事实;

9、2019年5月16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皖01民初1532号,证明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作出判决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已经当事人受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019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巢市监处告字〔2018〕479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要求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消除含有“学而思教育”“学而思培优中心”等字样的宣传牌、宣传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从轻行政处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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