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不了款对其商标权进行冻结-蛤蟆商标有没有

提问时间:2020-08-03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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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8-03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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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和滥用商标专用权的案件

作者 | 马东晓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4332字,阅读约需8分钟)

引言:

2017年6月1日和12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一纸终审判决,又把争议了二十多年的“荣华”月饼案件拉回了公众的视野,一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案件本应尘埃落定,却又再度“甚嚣尘上”,在2018年初的寒冬里引发了知识产权界诸多专家学者的热议[1]。

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2018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了第一批七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樱花卫厨诉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尤为引人注目。[2]

” 注册商标曾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商品上认定为驰名商标,上述商标均注册于第11类上。

上述公司被许可使用的第11类的几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均不包括厨房电器和燃气用具,但上述公司均从事厨房电器、燃气用具等与权利人相近的业务,且在企业名称和市场宣传中突出使用“樱花”和“樱花集成厨卫”字样。

法院认为,四被告公司与权利人属于同业竞争者,其成立时应当知道权利人及其在先使用的“樱花”商标已经具有相当的知名度。作为市场经营者,理应从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出发,对他人的在先字号及知名商标予以合理避让,但却仍将企业字号注册为“樱花”,明显具有攀附权利人商誉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近年来,在传统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发生了一种新的现象,即侵权人往往通过商标跨类注册或者受让许可,取得一个注册商标,然后却并不规范使用该注册商标,反而搭他人便车,实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下仅举几例。譬如:

”商标。法院认为,被告商品属于加了一定滋补成分的普通酒精饮料,使用中超出了该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范围,是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而且使用中显著的“劲”字与原告注册商标主体的“劲”字近似;其在使用中自行不正当转类使用商标导致两个近似的商标出现在同一类别而产生混淆可能的后果,构成商标侵权。[3]

”商标。法院认为,被告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未按照核定使用的文字字体使用上述商标,其行为本身就构成不规范使用商标的行为,通过上述改变其注册商标字形中两点笔划的行为可以看出,被告极力模仿“卓立”商标在内的商业标识,试图让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具有明显的攀附“卓立”商标声誉的意图。[5]

”商标。法院认为,首先被告在本案中所使用的 “欧普”,是从其注册商标中拆分出来而形成,改变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未按照其许可形态规范使用;其次,由于两注册商标的标识、商品存在相似之处,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各自注册的标识和核定的范围规范使用,但被告的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其对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构成商标侵权。[6]

透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出,此类案件全部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权利人某类商品在市场上具有知名度和良好商誉;

2、侵权人通过抢注或者许可受让方式获得在类似商品的近似的注册商标;

3、侵权人通过不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侵入权利人商标权保护范围;

4、侵权人均以自己享有商标专用权为由进行合法使用抗辩。

滥用商标专用权起诉,判决不予支持:

”商标,但法院认为,其在受让该商标生产月饼后,在明知荣华公司的“”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并未按照

但是,“”案却又不是这么简单,因为上述案件中的苏氏荣华不仅在搭香港荣华饼家的便车,反而将香港荣华饼家告上了法庭。

”等商标为由提起诉讼,该案经过七年两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香港荣华饼家有关其被控行为未侵犯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故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进而判决香港荣华饼家赔偿苏氏荣华三百万元。[8]这一判决理由似乎延续了此前最高法院判决观点,[9]虽然该判决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10]

相比于最高法院关于“荣华”月饼案件的(2012)民提字第38号案件,2017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发布第82号指导性案例“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4)民提字第24号案件,应当更能表明最高法院在此类问题上的最新观点。

该案判决对于非善意取得注册商标继而对他人正当使用行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行为亮出红牌,相比于以前法院多以不构成混淆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本案直接以商标权滥用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不仅维护了正当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实际否定了非善意取得注册商标的部分排他效力,强调了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正如最高法院在本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中指出: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这一原则对“荣华”月饼商标侵权案件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注释:

[3]《民事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知初字第403号。

[4]《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366号。

[5]《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终296号。

[6]《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4324号。

[7]《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38号。

[8]《民事抗诉书》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民抗(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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